..續本文上一頁)。如是則是說世間量式,非是所立法如實之,因相。應成不定故。爲二種俱于喻語中說?爲說
余一種耶?以是因故,二種俱說。若不爾者,“共不共相違,亦應成能立,一一俱未說,故說爲二喻。”(單說同法喻,有共不定。
單說異法喻,有不共不定。二俱未說,有相違過。故當俱說二喻。)若只說同法,則亦當通彼無處,于共因生疑。若唯說異法,則于
所立種類亦無,當成不共。若二俱不說者,則于同品不轉,于異品轉故,當成相違。故定當說能對治品,俱治相違與不定過。若對已
少極成者,則隨說一相亦成能立。如聲了達二義故。隨以一相,能俱顯二義故。是以義勢俱說二相。比知其義亦應觀此理。于所比事
,定取此因已,次念余法彼同類有,無則非有,引生定解。是故雲:“如自所決定,欲生他決定,說宗法系屬,所立余應舍。”謂爲
顯示宗法性故說因言,爲顯示彼所比事及無則不生性故說喻言,爲顯示所比事故說宗言。此外更非有余能比支。此中遣除他宗所計樂
知合、結等支。若如是者,喻言亦應非他,以爲顯示因義故。如不別說合支,此支亦不應說也?亦非如是。“非是離于因,別說于譬
喻,爲顯因義故,比度非無義。”“謂叁相因中,已說所立性與因言,故爲顯示因之余相,故說喻言,亦有意義。若如是者,“成因
系屬故,說二譬喻者,喻應爲別有。”若因言唯說宗法性,爲成立因余相故,當別說喻支。亦非如是。“別則同世間”。如是則如同
世間(所計量式)之喻與因無系也。“彼等說喻時,但說諸同法。”謂世間人說譬喻時,唯顯示同法,如雲所作性故。“合能立所立
”。謂彼量式中,無有所說“能立所立之因”。“成單純比度”。以彼量式未說爲因義故(單純比度即與因無關系之喻。比度即喻之
異名)。唯顯比度所立。如說:彼如瓶,所作性故無常。若謂由異法宣說能立所立者,彼亦不然。以彼異法亦不能顯示能立所立之因
。何以故?以彼亦“爲非遮比度,彼異法量式,異品同時說。”謂彼亦只說于常住見非所作。如世間人將非所作性與常住性,顯示同
時成立也。(意謂若說“所立無處因定非有”,則顯因義。若僅說“常住見非所作”,只說明二事同時有,不能表示因義。第一句“
爲非遮比度”,義尚不明,尚須研究。)遮者,爲遮常住與比度(此說:爲遮常喻,與頌文相返)。如是此中,若離因義別說喻者,
當唯說喻,如世間說。若謂雖未說因,然由說喻亦能攝持所立也。彼亦不然。彼中亦“若宣說返者,或立所立因,或是彼差別,同說
應無窮”。(信慧譯爲:“俱因,唯所立;或彼差別喻,其喻應無窮,異品當無返。”)若如是比度者,如說:如瓶所作性故無常,
如是聲亦爾。此則成爲說瓶是無常。亦不成顯示聲之決定。若謂:是說如瓶等無常,非如虛空常。唯比度所立者。此則是顯從虛空等
返之所作性。若謂:比度所立差別,無常如瓶等者。如是則是說從衣等返之所作性。非與一切所立相應。亦與宗義不相系屬。唯以無
常爲宗故。如是比度義皆不應理。(上說叁種立喻皆不應理:一、給有因之宗爲喻,二、給唯所立宗爲喻,叁、給宗之差別爲喻。如
說瓶是所作性故無常,則是立瓶爲無常,應更舉喻。其喻之無常,複應更舉喻。所說相同故便成無窮。此諸喻亦不能遣其異品有,故
信慧譯文較善。)若謂因唯是宗法性故,喻應離因別有也。若爾,亦“唯宗法是因,有誤亦應成。”則諸似因亦應成因。“俱說不成
者”。設作是思,若唯說同法喻,由彼容有錯誤之時機,以于異品亦容有故。若唯說異法唯無,于彼當成不共因。若俱說二喻,則過
。非有也。曰:彼亦有過。“九中俱亦有”。九種宗法中,初叁及末叁之第叁因(即第叁句與第九句),雖皆說二喻,仍容有錯誤
也。已釋譬喻。
(二)說似喻
無因所立二, 異品未作無 隨行倒二種
無隨行亦似 無因等無喻 隨行顛倒等
未說系屬故 非有系比度 是中間頌
其似喻中言無因者,如雲:聲常,非所觸故,如極微塵。言無所立者,如雲:如業。言無二者,如雲:如瓶。其于異品轉者,如
說凡諸無常,彼非所觸,如現見業,如極微塵,如虛空等。此等諸同法喻,若與所立法相系屬者,當各各說彼極成法。若對不許虛空
等常法者,則有法不成,無二中攝。隨行顛倒者,諸同法喻,如雲:諸無常者皆勤勇所發性,猶如瓶等(倒合)。諸異法喻,如雲:
諸非勤勇所發性,見皆是常,猶如虛空(倒離)。若都不說隨行,唯說因與所立義,及彼異法同時有,如雲:勤勇所發故無常,常故
非勤勇所發,如瓶與虛空(此是無合無離)。有說雙具合離者即是譬喻。其二隨行顛倒者亦說爲似喻。此複攝頌雲:“無因等無喻,
隨行顛倒等,未說系屬故,非有系比度。”(無喻應爲非喻)
二、破異執。分叁:(一)破《論軌》,(二)
破正理派,(叁)破勝論派。今(一)破《論軌》:《論軌》中說:“決定顯示彼等系屬者,是爲譬喻。如說瓶等。”此敘計。
下破雲:
不應說彼等 非互所立破 亦非唯同法
顯示其俱行 若義亦說余 不應說異品
若異品顯示 無不生系屬 不取所立者
則應全非有 由彼成余故 即由顯能立
應得非樂常 非唯一喻過 如前已宣說何爲不顯示系屬者?如雲:諸勤勇所發,彼即無常。如是言如瓶等,亦不應理。以所
顯示非譬喻故,唯以爾許,不能顯示無則不生故。複次,“不應說彼等”。何以故?“非互所立故”。若二俱有無則不生之系屬者,
如說勤勇所發故無常。如是亦應說,無常故勤勇所發。是故應說,是顯示因系屬于宗。“亦非唯同法,顯示其俱行。”唯依無常性,
非能顯示因不錯亂。“若義亦說余”。若謂說諸勤勇所發,彼即無常。義勢亦說于常非有者。如是則“不應說異品”。若以義了知成
立所立者,則說因與異品無則不生之系屬,複何所爲?“若異品顯示,無不生系屬,不取所立者,則應全非有。”若由表門顯示常住
非勤勇所發,即能成.立勤勇所發是無常者,則不舍少許也。何以故?“以彼成余故”。若非所立宗,由彼常住非勤勇所發性能成立
故,則此勤勇所發成立無常,無少許所作也。“即由顯能立,應得非樂常。”若常性與非勒勇所發,由表诠門能顯無則不生者,彼則
定應許爲常住。非勤勇所發與常住,亦應互成無則不生也。如說常故非勤勇所發,如是亦應說非勤勇所發故常。以顯示彼與異品互相
系屬故。如是亦非所樂,以被與異品,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有。以于二者非有無則不生之系屬,故不應說彼與異品之系屬也。如雲:“
如覺性、瓶性,說爲不極成性之喻。”此中是唯說系屬之喻故,是爲成立所定說義。故似喻性不應道理。彼是說“諸常住者彼非所觸
。”此是似喻,以非能顯諸非所觸(與常住)無則不生故。(如雲:“聲是常,非所觸故,知覺、如瓶。”其覺喻,所立法常性不極
成,即前似喻中無所立者。瓶喻,所立法常與能立因非所觸,俱不極成,即似喻中無二者。若不與宗因相違,則不能說明是否似喻。
)“非唯一喻過,知前已宣說;”非唯一不成義者是似喻過。如前已說。(倒合離等皆是喻過)
(二)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者說:“由所立同法,通達彼法之喻,
是爲說喻。由彼相違,是顛倒喻。”此敘計。
下破執:
能了不見彼 俱說應無義 異門余成故
不合所立法 觀待于說喻 言如是結合
于所立如是 結合不應理 總唯說爲因
別依自隨行 非具對治品 別門亦應爾
此亦若離因義,喻別有者,則不應說喻定系屬于因義。如是言所作性故無常,猶如虛空。亦應成喻。故所“立之異法、同法,于
有性及所聞性等亦皆容有。複次,若喻由前簡別,則普取所立之同法與異法。“于了不見彼”。以不說外義之喻,言了解所立法,應
亦不能通達彼法也。若謂通達彼法,于因等後爲簡別者,如是亦“俱說應無義”。則言“通達彼法之喻”,如是俱說應全無義。雲何
無義?以言通達彼法者,由成就同法,義得成就所立與彼相違法。除此無余通達彼法。言譬喻者,亦是說具彼極成之法,謂于何義是
與世間假立之覺不同(信慧譯爲:與世間覺相同。較妥)之喻。義說通達彼法(爲喻),不應道理。以“異門故”。以一切支皆是通
達所立法之異門。故不能得彼也(信慧譯爲非得彼功能。意謂喻無能通達彼法)。故應說一,謂由所立同法,或由異法,成立彼故。
除此無余能通達彼法者故。又若謂:言由所立同法,通達彼法者,是所立有法之增語者。如是亦由二者成爲有法,非由說了達義也。
若汝謂由成就所立與能立法是喻義者,則雖成就二法,由語義結,亦不能通達所立之義,前已說訖。此中亦唯以能立而比度,則所立
法亦應說無窮。說喻之果喬非爲立已成之法。何以故?以“余成故”。謂果由能顯因亦如是成故。否則此中由同法喻之所成辦,則非
是果。余者有說:通達彼法,是喻之喻。彼亦“不合所立法”。亦聲,謂所立同法,與異法亦爾,“能了不見被”故。問于何、由何
、何者、何事不合所立法耶?謂于此所說同法喻。由喻、所立之所作性等,不應合于同法。由瓶者,謂所立之所作性等爲同法,是由
通達瓶之所立法、能作所作之關系,非由有余法而爲所立同法也。彼二句語亦由顯示義之喻故,失壞語支。故喻非理。“觀待于說喻
,言如是結合。于所立如是,結合不應理。”此中言如是者,隨總結合,或別結合。皆不應理。一切之總,不能言如是故。若謂:且
結合說,所作性如瓶;不結合說,如虛空等非所作性。曰:“總唯說爲因”。總謂所作性故。唯如是說,言聲之有系屬故。喻與所立
非是一義,言如是成無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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