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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論略解目錄▪P3

  ..續本文上一頁然不許集聚有實體故。以是故說:“如所現非有,故于

  勝義中,五緣集聚故,不作彼名言。”其第叁句,釋中譯爲:“心所緣五種”。信慧譯此頌爲:“若非從現相,五緣集聚故。從何爲

  勝義,彼不作名言。”總觀此頌義,是指《論軌》說從彼義生識爲現量。試問:彼義,爲說如心所現耶?爲如其實體耶?若如所現者

  ,所現相非實有,是集聚相故。若指實體者,實體勝義,心不現彼相,不能說是彼現量名言也。又所緣等應即所緣性,以勝義有故。

  若不爾者,則現非有之第二月等,亦應成爲觀青等識之因。其由義相遠離者(即無義相者),亦非所诠,以一切識若離義相,亦不能

  作名言也。故此境之名言,當以共相宣說。不能以自相立名言。故五識境,即以彼共性相安立名言,名爲色等。非以自性相安立名言

  。故說五識境不能安立名言也。

  二、破正理派所說現量

  諸正理派者說:“根義和合所生識,非作名言,無有迷亂,耽著爲體,是爲現量。”

  此即敘計。謂正理派計現量有數種差別:一是根境和合所生識,二不能作名言,叁無迷亂,四耽著爲體性。

  彼亦不應理  從根所生覺  非有名言等

  應不緣有間  識不得增上  根不離所依

  非能緣于境  樂等非所量  或應有余根

  若謂有意根  無遮故得者  余根聲無義 

  定義則無果  應說離識相  以余義爲果

  非差別異故  彼非有二者  非所別亦爾

  不知等非遍  無返故非果

  “彼亦不應理”。此即總非,以諸差別皆非理故。“從根所生覺,非有名言等。”此下逐計而破。設立名言之境者是由比量心。

  其諸根覺絕無名言之境。不須簡濫。由諸根覺不能作名言,故不應作彼簡別詞也。根覺亦無迷亂之差別,迷亂唯在意識,以彼是迷亂

  之有境故。耽著是決定。以于具足總等之香等,都不分別,無所見,故亦非有(即根識無決定耽著)。若謂是說如實智之回轉界限者

  ,其簡別詞亦不應理。以不迷亂故,辦說明一切識唯取自境義故。彼所說之分別,亦可各別宣說。又所言“耽著爲體性”。耽著是果

  ,根識中非有。如其義等了知之識,即親果故。若謂非作名言等言,是爲顯彼識自體性故者。曰:不然。是說現量之相故。彼由“根

  義和合”即成立故。若是爲顯彼識自體性故者,亦應宣說:非德、實所造,非虛空等所知境性故,太爲過失。“應不緣有間,識不得

  增上。”此破根義和合生識爲現量。若計根義一切相合生識爲現量者,如于山等境,應根境無間。然現見是有間而取。緣根增上,即

  緣超過根量之境,亦不應理。若謂趣外境故,則爲應理。根離所依,趣于外境,故緣有間及增上境,亦皆應理者。曰:彼亦非理。“

  根不離所依。”謂根即住于所依之境,故根能取有間之境義(眼不離身,能見遠山等)。假使根能趣外境,然亦“非能緣于境”。若

  余者(若能緣境),則所依有障礙,亦應能取境也。是故眼、耳二根,唯依內所依身住,非離身外,而取有間及增上之境也。“樂等

  非所量”(原文“或非所量”,因字所限,移于下句)。此說:若根義相合所生識,乃是現量。能量之所取方是所量。是則取自身之

  樂等,等取苦、欲、嗔、勤勇等之心,則非是量,由不待因等既非比量,又非根義和合所生,亦非現量。能取之心既非是量,所取之

  樂等辦應非所量。成大過失。或字顯樂等既非現、比二量之所量,或應有余量,亦成過失。“或應有余根”。此說取樂等之心,既非

  根義合生,則所取樂等應非所量,或應有余根與境義合而生識取樂等,然此非有。若爲成立與余根和合所生識爲現量故,“若謂有意

  根,無遮故得者”。說有意根,以無所遮故,得有意根者。破曰:“余根聲無義”。若因爲無所遮故,便能成立有意根者,則說耳等

  余根之聲,應全無義,即由無遮而成立故。何須更說余根也。“定義則無果,應說離識相,以余義爲果。”此破現量以耽著爲體。前

  已說耽著是決定義,是量果。若觀量本身即決定義,則無量果也。意謂若以決定爲性之識爲能量,則無能量已生之後,了解增上義之

  量果也。(量果所解較能量更進一層。能量只是緣境,量果則于境決定。)若謂取能別總等之識是能量,取所別之實等之識是量果者

  。破曰:“非差別,異故。”謂能量與量果,非于差別境而分,以差別境各異故。于別境爲能量,于別境爲量果,不應道理。如破擔

  木樹,而拔羅沙樹斷。未見此事。若謂:由是所別識之因故,亦是彼境者。此亦不然。太過失故。若如是者,一切作者應皆成一,以

  是所別智之因,便成彼之作者故。是故若法于彼有業用,即說此法爲彼果應理。“彼非有”謂于彼中,非有增上了解之果,亦無緣能

  別之量。“二者”謂若計即能別之智,是能量與所量二者。如自了知我時,既是所量亦是能取者。破曰:“非。所別辦爾。”若如是

  者,則所別之智亦應成能量、所量之二也。若謂能知與所知雖是異義,然能量與所量可是一體,如自了知我之智。曰:彼亦應成二者

  也。若謂能別之智,與我相同者。非爾,二者皆應配合也。“不知等非遍,無返故非果。”如是了解所知。若謂從不知、猶預、邪解

  中返,即是果者,亦不應理。非遍于一切皆不知等。遍于一切決定起不知、猶預、邪解之境非有故。于一類事稍一思惟,亦能生知故

  。假使有不知等,辦非返故爲果。若說無不知等爲返者,彼非是有,則非是果。不觀察彼爲所量故。如是且說正理派之現量,不應正

  理。

  叁、破勝論所說現量

  諸勝論者說:“由我、根、意、義、和合所成,彼是余法。”此是敘計。勝論派經說:“且唯由系屬所成,彼于實爲現量。”又

  說:“由我、根、義和合所成,彼是余法。”有者計離量義爲他,是不共因故。計根義和合爲量。有余者說:以最勝故,我意和合爲

  量。若如是者,與說:“由猶預與抉擇智所成者,是現量與有因智。”則成相違。由四法和合所生之智,與由抉擇所生者不同。以抉

  擇者是以觀察爲先行故。現量者是唯見境故。言唯見境者,謂四法和合所生。彼中何有觀察。說根義和合爲量者,全無增上所說。即

  如說根義和合爲能量者。欲知此爲何義時,應取一切義。以與一切體性相合故。其說我意相合者,于各異境,亦應于別境爲量,于別

  境爲果。無有此事,如前已說。複次:“觀待總別,與觀待實、德、業,是爲現量。不應如是說。”何以故? 

  有見境義故  不合諸差別  非一色等一  若見彼非根

  余根無義故  異境亦能取

  一切根應取  非實等若爾  無故非余境  若許境同者

  非樂亦應成  不定說爲余

  非說皆所立  根雖無有異  覺異故亦異  余由何無異

  以根義和合所生者,“有見境義故,不合諸差別。”以諸根覺,唯能取自義故,與諸差別同時和合,不應道理。其謂此是此之總

  ,與實等系屬。必先取二義,乃如是觀察。彼複是念等故。此唯由意覺作是差別,方爲應理。余則執香甘美,亦應是現量。此亦非理

  。以能別與所別,是異根之境故(香是鼻根境,甘是舌根境)。若謂:是一實法,多根所取者。破曰:“非一”。如是則非是一。如

  色等,應成多法。何處見色等多根所取而是一性?若雖是多根所取而計爲不異者,破曰:“色等一”。色等,如實,亦應成一。“若

  見”。若外救曰:諸根雖異,然唯見實境,唯由不異之識而見,如有性與德性。故色等不成一性與多性。破曰:“彼非根”。若如是

  不異識而見者,然彼非由根。彼非由根門,能知余根之境。何以故?曰:“余根無義故”。若計余根能取余根境者(如眼根能取耳根

  境者),則于色等施設多根應成無義。若謂色等有異故,一根不能取者,此亦非理。“異境亦能取,一切根應取。”謂自境雖異,根

  辦能取,對于自境,青等各異,與數等各異,亦皆能取。汝自亦許根能取異境故。若謂:取數等各異者,非取余根之境。余根之境,

  如異色之觸境,眼如何取?若眼取觸實者,則余根之境亦是眼之自境。是汝所許故。雖是各異,猶如青等,眼亦應取觸等故。異性是

  多根所取之原因,以是不取余根之境。若境不異,亦爲多根取者,則色等各別境,亦皆應爲一切根所取,如彼實等。如是色等亦應非

  一根所取也。若謂無彼等過,以彼色等各自差別決定。由無彼故,根覺于青等不錯亂。問:彼等之決定爲何?若謂:何處無色性,彼

  便非眼之所取。如是觸等亦各自境決定。若如是者,眼亦于所觸聚轉。“非實等”。謂許實與數等及諸業等,無有色性及觸性故。故

  眼與觸,不取彼等。若謂:如是何處有色性,彼即是眼所取。如是所觸等亦如是決定而有差別。如是無色等故,實等亦無決定。破曰

  :如是則與經相違。經說:“由彼無故,不錯亂。”是說由其色等于聲等無,故不錯亂。非說由色等有也。彼等與理亦不符。以余根

  于無等觀察取者而非所取。彼所取空,如何而合色性等?(此段文,余本作“不取者以無故。余根不取者是無所取。如何是由色等作

  。”)此是釋“若爾,無故”文義。若謂:無因故不取者,是故不應結合,色等自境決定也。(“無故,非余境”句,似說實、德、

  業等,無色性、觸性等故,非眼等余根之行境。z中不詳,待考。)外問:如何見取實等不異耶?曰:“是余境”。(據此句看,頌中

  “非余境”似誤。)謂眼離所觸外而緣異境。有與余同時行于總境執爲不異之念智生,非取色等。無彼覺故。(此文似是說:取實等

  爲不異者,是同時所生之念智,亦即意識,非是緣色等之根識,以根識是取各異境故。)如是無差別故,諸根皆各緣自境。其遮余義

  ,于境生不異之覺者,一切皆是意識。故于有性及德性所生識非是現量。無表現故。起增上慢以爲現量所取者,是惡分別所執耳。“

  若許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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