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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論略解目錄▪P9

  ..續本文上一頁慧譯爲:由不知因錯亂故),說爲錯亂者,彼亦非爾。以爾時非彼之因故。若時于彼,生不如義之過失,爾時即非彼之

  比量。若雖不具因與果智,要依賴不錯亂者,則“余系屬非應”。如是觀待不錯亂者,彼唯無則不生。故彼是比量之因,非與果系屬

  。若謂:有觀慧者之唯具余,乃是比量,余唯于因(能了)假說爲比量者。如是則彼之一切比量,皆“應說有觀察”。若謂現量,雖

  亦取總,然于義之差別不決定故。非唯具余者乃有觀察,“有亦有觀故。”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觀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如江河

  充滿,是不錯亂。雖有觀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無則不生故。若謂唯由此具余見總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應理。何以故

  ?曰:“由余亦成立”。若時即由隨行等,能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應指定唯由具

  余見總比量也)。複次,“達頂髻義一。”由具余比量之支分,了達最勝一有性,亦應正理。以彼事,性即是因故。若謂由異了達彼

  義,不應理者。曰:不爾,以從彼之隨行等相異性,即是果故。“異名言非有。”若謂非離異法,別有隨行等,即由隨行等成立最勝

  一性等故,則具余之因,複何所了解耶?如是則不應說相應有五種。頂髻者亦非有十義也。複次:“不知士夫義”。士夫(神我)之

  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等,此一切種,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如是應知諸數論者之比量不應道理。(數論所說七種系

  屬:一、財與有時事,如王與奴,如最勝與神我;二、自性與轉變事,如酪與乳,如自性與大等;叁、果與因事,如車與支,如薩缍

  等轉變爲聲等;四、因相與有因相事,如陶師與瓶,如神我與最勝轉;五、支與有支事,如枝等與樹,如聲等與大種;六、俱行事,

  如鴛鴦,如薩缍等;七、所害與能害事,如蛇與鼬,如支與有支之薩缍等。每條二喻,一是世間喻,二是論中喻。五種相應,未見明

  文,尚待研究。頂髻十義:一、有性,二、一性,叁、有義性,四、他義性,即爲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離

  ,九、多士夫,十、住。)(上文信慧譯爲:若謂無因果智,是觀待錯亂不錯亂者。“不得余系屬”。如是則若時唯待不錯亂,爾時

  則是說唯無則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系屬也。于具余者,亦非于比量有觀察,乃于因也。若謂于因,假說比量者,如是亦言由

  總,亦現量與決定。彼中是說一切比量皆有觀察,故非唯具余者方有觀察也。“于有是此觀”,于有因亦當觀爲成不成。喻如江河是

  水充滿,然非無錯亂。若謂唯此具余見總比量,是了達超根事之因者,彼決定詞亦不應理,“由余亦成一”。若時以隨行等,數數了

  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了達故。故決定詞不應道理。複次,“彼能達散義”(頂髻義,此譯爲散義)。謂由具余比量,

  當能了達最勝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彼亦唯由差別了達應理, 非由彼之隨行等,唯諸差別是果故。“非說即差別”。若謂

  離于諸差別隨行等及最勝,一性等非他者。若如是者,則具余之因當說何所了達?以是不應說差別五共及零散十義也。複次,“都不

  達士夫”。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具余比量皆不了知。士夫非因故。)

  五、破現行派所說諸現行者說:“比量等以現量爲前行故。與彼相同,故經未說。諸作釋者隨順語者之意樂,廣爲分別。”此敘

  外計。下逐次破:

  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  則念欲及嗔

  勤等應是量  釋者從余書  摘出集一處

  宣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  具境無根覺

  于境被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體

  非是能了達  非余亦非現  于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義二種一定  比量余虛妄

  黑者家中無  非表于外有  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

  其中言“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則念、欲及嗔,勤等應是量。”若謂:由有現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語者未說比量等

  。若如是者,則憶念等亦應成余量,以是有現量前行故。若是“釋者從余書,摘出集一處,宣說比量等,非現量前行。”言有現量前

  行者,若于系屬或相應等,說爲現量者,如有系屬或二者,不應道理。“具境無根覺,于境彼非有”。諸根是緣不共境者如前已說。

  系屬依于多法,如何成無分別根覺之境?有系屬者,亦要取系屬性,方爲比量等所需。現量則非如是。諸作釋者,多說差別比量,以

  說見總不見等故。其中和合、集于一義、相違及彼相應等,皆非現量,以彼許有相應之有系屬者爲現量故。告如是許曰:“具非比量

  因”。具(相應)非火與煙等比量,是二者之因無差別故。應了知一切,前已說訖。“有具由自體,非是能了達。”有具者由自體于

  任何比量,都不能饒益。“非余亦非現。”如彼了達,不能饒益比量,如是現量等亦爾,如前已說。此中不應宣說破除比量、隨教(

  聲量)、稱量(喻量)等。何以故?曰:“于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此中未少成立自許比量等,以未顯示余系屬故。此中少有所

  說,皆是勝論所許。故如破彼,當知亦破此。當說破除義解及無事解。且破義解:“義二種、一定,比量,余虛妄。”謂以義了解有

  二種:一、一向決定,二、非一向決定。其一向決定者,即是比量。一向決定了解者,如由煮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彼由煮熟之因

  ,能了知故,不異比量。“余虛妄”者,謂非一向決定之義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如雲:勤勇所發故無常。若說:非勤勇所

  發故常者,即不決定。二破無事了解,如有說雲: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是無事量。曰:“黑者家中無,不表于外有,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此言黑者家中無,由家聲之結合,以義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無了知此。若家與外俱無者,應唯說無。故以義了知

  在外,非余無事量。“能治品不成,說品爲成就。”有說由破他品應許成立自品者,應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已說自義比量。

  集量論略解卷二終

  

  卷叁 他義比量品

  分二:一、正說,二、分別。今一、正說:

  他義比量者 善顯自見義如自由叁相因, 生有因智。如是爲令他生有因智故,說叁相因。是名他義比量。是因立果名故。此中

  未說任何一相,亦是不完全說。

  二、分別。分二: (一)辨所立, (二)辨能立。初又分二: (1)敘自宗, (2)破異執。今

  (1)敘自宗

  其顯所比者  許爲因義境  唯說自體性

  自所樂不遣  現義及比量  信許于自依或曰:顯所比者是爲立宗。因明論中所立他義比量,其義雲何?曰:唯應問彼。吾等

  說所比者,是許爲因義之境。諸支分中,其說爲所比,吾等不許爲能立。以彼生猶預故。然爲因義,顯彼境故,彼亦定當成立。彼複

  唯說自體性,隨自所樂。言唯說自體性者,謂是所成立之體性(即尚未極成者),非成立已極成之體性。如是亦離不極成因及相似喻

  。以不說彼等是所應成立之體性故。言隨自所樂者,是顯現待自論所許(即不顧他論。即自論中亦隨所樂而立,非立一切也)。此複

  須不遣。謂于自所依有法,不爲現量義、比量、信解、共計所遣。隨所樂成立法所差別之有法,于彼上與所立法相違之現量、比量、

  自教及共許等所不遣也。此顯所立無諸過失。若非如是,即是似宗。如說聲不可聞,瓶是常等。如說正量不能成立所量義者,唯宗相

  違。又若于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爲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此等唯說法自性遣門,由此方隅, 當知辦表法與有

  法差別自性遣。如有支非離支別有,以離低昂無別稱故。支亦非離有支別有,應非現見故。實應非有,以功德之實應非實故。二者之

  自性差別,如說一切語義皆虛妄。如是雖有言說,若言說與語性即虛妄者,則彼語性與虛妄性,二俱除遣,如是遣除二者自性。若謂

  不遣所說體性虛妄者,如是則遣二者差別。(此段文尚須研究。)(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其說者之言若是妄,則直接否定其

  法與有法之自性。若謂說者之語不妄,余一切言皆妄者,余一切言是有法之差別,彼言之妄性是法之差別。其說一切言皆妄者,自語

  則妄,反顯余語非妄。故與二者之差別相違也。)

  (2)破異執。分叁: 甲、破正理派,乙、破

  《論軌》,丙、重破正理派。今甲、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說  謂顯示所立  義顯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應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則無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則因全無義

  前定詞無義  後則非所樂

  謂顯示所立,義顯不成者。由言所立,即顯非已極成,安住非所立之差別。破曰:若如是者,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成爲所立也

  。如說:聲常,是所觸故,知覺。如是如雲:是眼所取故,無常。此中亦說所立故,應成爲宗。此複應問:爲說法是所立,抑有法是

  所立?爲說二是所立耶?此有何過?若法是所立,則無有同法。若唯無常法是所立者,則不能說所立法之同法,以無常性,無同法喻

  故。有法是所立,則因全無義。若謂有法爲所立者,聲極成故,不應更舉成立所立之因也。若謂二者俱是所立者,則俱犯二過。此複

  爲雲:唯顯所立者爲宗。將指定詞加于前耶?抑雲:顯于所立者唯宗。將指定詞加于後耶?此有何過?曰:前定詞無義,後則非所樂

  。若謂唯顯所立,將指定詞加于前者,則顯能立已引出因等。其指定詞全無意義。若謂顯示所立唯爲宗,將指定詞加于後者,則爲因

  、喻而說,亦應是宗。其宗義非理。

  乙、例破《論軌》

  對論軌者說  如是說所立 宗性故非有

  觀察此所樂  唯返所不樂

  對于說所立爲宗者,如爲正理派所說過失,《論軌》中亦爾,以所當立之因及所說似喻喬應成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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