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經部宗認爲旁生的身份也能生起戒體。對境:有部與經部均承認依從次受比丘戒者乃至具居士戒、齋戒以上者前受戒。特殊情況下,承諾每月十五、初八守戒的人,後來每到那時也需要受,但以前一次性受戒也可以。按照有部宗的觀點,飯後受也能生起戒體。經部則認爲在佛像等所依前受戒也能生起戒體。
終身戒是指觀待各自學處的違緣,比丘需要真正遠離五擇定,沙彌也需要相似遠離五擇定。
五擇定:諸如認爲在順緣具足的此地能守戒而于他處不能守戒,此爲境擇定;諸如認爲僅在此年此月等期限內才能守戒,此後不能守戒,此爲時擇定;諸如認爲在戰爭期間以外的其他時期能守戒,此爲時期擇定;諸如認爲不會害怨敵以外的他衆,此爲衆生擇定;諸如認爲除個別粗的學處以外所有細微的學處不能護持,此乃分支擇定。必須遠離此五擇定。
此外,對石女與犯五無間罪等人雖傳戒,但他們不能生起戒體,這是生之障礙;由于未得到國王與父母的允許,雖得戒,但因無有自由,故而戒體不能持久,這是住存之障礙;未到驅烏之年,或因病苦纏繞等,雖受戒,但不能守學處,不能學到殊勝功德,這是殊勝之障礙;黃發等色有缺陷者、斷手等形有缺陷者以及屠夫等種姓有缺陷者,雖能學戒,但由于成爲他衆不信仰佛法之因,故是莊嚴之障礙。
無有此等障礙,具足五圓滿順緣,境圓滿:所在地須有叁寶及親教師、軌範師;相續圓滿:自己需要未側身僧會,未破律儀,外貌須已剃淨須發;資具圓滿:備足資具;意樂圓滿:意樂須具因位等起;儀軌圓滿:儀軌須具足加行、正行、後行。
具出離心善緣士,具通善說如海戒,
一百零一種羯磨,上師前漸受近圓,
前未曾受圓滿戒,亦于經中有明說。
不是僅僅爲了救護怖畏以及實現善願,而是具有希求獲得叁解脫中任何一種的出離心、無有違緣、具足順緣的善緣之士,在具有智慧功德、精通叁藏尤其是善說的四種律典所攝的如海律藏之義,並具足以一百零一種羯磨各自儀軌半句也不錯地背誦的方式交待清楚的能力,具備戒律清淨的功德,包括忏戒加持以上連細微的罪行也未染汙,有如是功德的親教師參加並具足十叁增添法的僧衆前按次序圓滿受居士、沙彌、比丘戒。前兩種戒未受直接受近圓比丘戒也能生起戒體,但傳戒者犯一個惡作,這一點在經部中有說明。《毗奈耶經》中雲:“未出家之在家人若受近圓戒,可否傳授?優婆離,可以傳授。”《報恩經》中亦雲:“阿那律亦白佛言:“設若在家人未受五戒,若頓時受十戒,能得戒否?”佛告阿那律:“同時可得居士、沙彌二戒。設若未受五戒,亦未受十戒,頓時受近圓戒,亦于同時得叁戒體。””這是得後戒前戒順便可得之義。
得戒界限則承許,叁念誦之最後次。
如是受戒者的相續中得到所受戒律之界限:居士、沙彌戒念誦叁遍皈依誦、自誦、他誦中的自誦圓滿之際得戒,比丘戒念誦本體誦、所作誦、作者誦,所作誦剛剛圓滿即承許爲得戒之界限。
丙叁(得戒者不失護持之方法)分二:一、所護之戒條;二、生起戒體之所依。
丁一(所護之戒條)分五:一、略說護持法與皈依戒;二、齋戒;叁、居士戒;四、沙彌戒;五、比丘戒。
戊一、略說護持法與皈依戒:
中得不失護戒法,學處不共叁皈依,
不尋皈他斷害衆,不交外道各恭敬。
只是得到了戒體還不夠,中間爲了不失壞而必須要守護已得之戒。因爲不守戒過患無窮,守戒功德無量。《教比丘經》中雲:“有者戒律爲安樂,有者戒律乃痛苦,具有戒律則安樂,破壞戒律則痛苦。”
護持之方法:了知止行的學處後必須如理取舍。首先宣說遮止方面各自的戒條。
皈依戒:皈依叁寶之人不共的叁戒,第一皈依本師佛陀外不得尋求其他世間天神等作爲皈依處;第二必須斷絕損害衆生之心;第叁不得交往外道或與之相似的友人。關于此叁所遮,《涅槃經》中雲:“何人皈依佛,彼爲真居士,何時莫皈依,其他諸天神;皈依正法者,遠離損害心;皈依僧衆者,莫交外道徒。”作爲皈依叁寶者,僅僅是殘缺不全的佛像、泥塔小像,一字一句的法所依以及僧衆的形相乃至對黃色補釘以上都分別應當作佛、法、僧寶想,生起恭敬心。這些是應行的學處。
不爲命獎舍叁寶,何等要事不尋他,
不斷令自他皈依,頂禮所去之方佛。
阿底峽尊許五種,即是共同之學處。
此外,爲了生命、獎賞國政等也不能舍棄叁寶;即便如何重大的事情,也不能認爲叁寶不能救護而去另尋其他世間的辦法;恒時憶念叁寶功德,從不間斷;了知功德而令自他虔誠皈依叁寶;無論去往何方,都要對那方的佛陀與佛像等作禮。此五種均是共同的學處,這是阿底峽尊者的觀點。
戊二、齋戒:
四根本戒四支分,戒酒不放逸分支,
高床歌鬘過午食,禁行分支乃齋戒,
此八分支非終身,亦非功德所依故,
別解脫戒唯七種,此八有生之年護,
居士雖非有部說,世親許爲上座宗。
關于所護的齋戒,如《俱舍論》中雲:“次第四爲戒律支,一不放逸叁禁行。”斷除非梵行等四根本戒及其同分是使戒律穩固的四種分支。《念住經》中雲:“謂此不能損害我,具智慧者不依酒,醉時清涼異熟大,依酒墮入地獄中。”了知過患後戒酒,這是增上不放逸之分支。高廣大床、歌舞花鬘等、非時過午進餐,斷除此叁者是清淨禁行之分支,護持此八種戒者即是八戒居士。由于此八種支分並不是終身戒,所以不屬于一切上戒功德的所依,真正成爲上面功德所依的別解脫戒,決定只有具相的七種。《道炬論》中雲:“七種別解脫,恒具其他戒,菩薩之戒律,具緣具非他。”假設承諾有生之年一直守護此八支分,旃劄夠瑪上師曾經也是受持此戒律,因而被共稱八戒居士。盡管有部宗的戒律中並未如是宣說,但世親論師認爲這是上座部的觀點。他曾經是這樣說的:所謂的居士在上座部的竅訣傳承中聽說過,但未見過如來有明說。然而大乘的契經中有宣說,如《寶積經》中如是記載:“大悲王子以此方式受此戒。”
戊叁、居士戒:
斷盡殺盜淫妄酒,即是居士之戒律。
隨意承諾依數量,一戒二戒多圓戒,
戒除一二叁五上,梵行居士斷非梵。
智者許此八戒士,非在家亦非出家。
終生叁戒中第一居士戒:殺生即斷絕命根,不予取即偷盜,妄語即說上人法,邪淫即以貪欲作不淨行,此四種是四根本罪。其中殺生的對境必須是人,如若不具足這一點,只能算是根本罪的範疇,並不能構成真正的根本罪,因此不能算是真正破戒。此處未說是非梵行,只是說邪淫,因爲在家人容易守護。《俱舍論》中雲:“邪淫極受譴責故,易守不作得戒故。”斷除此等的分支飲酒,如若不斷,則無法守護其他學處。這五條根本學處是居士戒。自己隨自己的意願而承諾,依照守護的數量諸如僅戒殺爲一戒居士;在此基礎上斷不予取爲二戒居士;在此二者基礎上諸如斷除妄語爲多戒居士;在此叁者基礎上斷除邪淫與飲酒爲圓戒居士。此等依次斷除一個、二個、叁個、五個所斷。有部宗承許說:僅僅承諾守居士戒而可隨意守一戒等。經部宗認爲隨意承諾一戒等如果就承認爲居士戒,那麼就成圓戒居士了。這樣一來,由于沒有守護其余的戒律就會造成破戒的過失。這以上所宣說的是在家學處。
在五根本戒的基礎上斷除非梵行,即是梵行居士。這一點通過“戒律莊嚴修行人”等教證可以說明,這是經部所承認的。關于梵行居士與八戒居士,《宣說幻化經》中也有闡述,此經中雲:“縱然諸善逝贊歎,出家具有多功德,然爲悲憫諸有情,利衆生我執國政,有生之年持梵行,亦守八關齋戒也。”智者們認爲,這兩種居士已斷絕了在家人的不淨行,因而不是在家人,又由于未持出家相,所以也不是出家人。
余六不善同分斷,具居士戒持明者,
除出家相與儀軌,余均實行佛所說。
十不善業中除去身叁不善與妄語,余下的語叁、意叁共六種不善業以及四根本罪的同分殺旁生等一切所斷雖然未徹底戒除,但因具有悔改之心而稱爲需還淨之學處。不僅如此,就算是具有居士戒的密宗持明者,也是除了披袈裟、持缽盂等出家相以及羯磨儀軌專門製定的的戒律外其余所有的戒律都必須同出家人一樣,這是佛在《妙臂經》中所說的。此經雲:“如來彼說別解脫,一切清淨之戒律,在家咒師除形相,儀軌余者均當行。”既然如此,那麼出家咒師就更不必說了。
戊四(沙彌戒)分二:一、真說沙彌戒;二、旁述正學女之學處。
己一、真說沙彌戒:
爲遣怯懦略說十,斷除殺盜淫妄酒,
舞等鬘等高廣床,過午進餐觸金銀。
屬于出家方面的後兩種學處中的第一種沙彌戒,如果能斷除殺人或胎兒、盜竊價值足夠的財物、依靠叁門任何一處而作不淨行以及說上人法妄語此四條,則爲守戒。如果不能守護,則稱爲破根本戒,不覆不藏可以恢複,如若又覆又藏,則如比丘一樣無有恢複的機會。《戒律叁百頌》中雲:“殺人等四戒,沙彌若失毀,如比丘沙彌,亦無生戒機。”飲酒、放蕩不羁隨心所欲進行唱歌、跳舞等娛樂活動,除說法等特殊情況外住價值昂貴的大床或者價格雖然低廉但超過一尺的高床,自己所在地過了中午進餐,僅僅接觸倒也可以,但以貪愛之心接受金銀而收藏,以上行爲要一律斷除。
所謂的支分六戒是守護根本戒的方便,戒酒是不放逸的分支,其余五種是禁行的分支,如哲則之子聽到學處繁多而生怯懦之心,退失受戒之心,爲了避免這種情況,佛概括性地宣說了沙彌十戒。
開許無罪十叁條,持余法衣持雙缽,
觸寶觸火離法衣,再食攀過高人樹,
不予取食與伐樹,青草上撒不淨物,
未許損種食蓄物,此外取舍同比丘。
沙彌十戒如果以包括所屬的方式來分,則有四根本戒中的殺生、殺生同分殺旁生、有含生的草抛至水中、使用有含生的水叁種殺生;屬于妄語的有十二種,即無因誹謗、借故誹謗、破和合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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