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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P12

  ..續本文上一頁兼具叁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將進行

  宣說。”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叁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叁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爲已經

  遠離去法的緣故,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于去法。(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于“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叁者,都無法存在。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

  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也即遠離了“從那裏來至這裏”,或“從這裏去往那裏”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

  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觀去來品釋終

  

  

  叁、觀六情品

  (本品藏文原意爲觀處品,因本意相差不大,故尊重鸠摩羅什原譯,未作改動)

  丁叁、(觀六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眼以眼空”等诠釋了無有十二處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認爲:十二處是存在的。“見、聞、嗅、覺、觸、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們的行境——色境等六處[塵]是存在的。

  爲了證明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品關聯)分叁:一、破承許根爲見者;二、破承許我或識爲見者;叁、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許根爲見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

  如果有人認爲:雖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種種所說,但據《俱舍論》記載:見、聞、嗅、覺、觸乃至意識之間的眼等六根,以

  及它們的所行處[行境]——所見色境等六境,即爲十二處。所以,十二處應當存在。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

  若不能自見,雲何見余物?

  事實並非如此。對方所謂“眼爲見者”的說法,如同火與暖熱以及水與濕潤一樣,(是觀待而成立的。)但對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謂

  的“見”,應當是在不觀待的情況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觀四百論》雲:“一切法本性,先應自能見,何故此眼根,不見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那麼這種見解就

  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熱性及火具濕潤性一樣,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謂的“見”也絲毫不

  可成立。這樣一來,眼根也就不能見到他法。

  作爲見色法的眼根,對于其本身並不能自見,因爲其無有對境或者說是自己對自己起作用相違的緣故。既然對自己不能見或者遠離了

  見法,那麼,彼等又怎麼能見其他蘭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樣。

  火喻則不能,成于眼見法。

  去未去去時,已總答是事。

  如果對方又認爲:雖然不能見自己,但與能見他體並不相違。猶如火雖然不會燃燒自己,卻能燃燒其他的木柴一樣。

  爲了“雖然不能見自己,卻能見他體”以本性能夠妥爲成立而安立的火喻,並不能使其論點成立。關于此理,以前面已經對已去、未

  去以及去時叁種去所進行的觀察就可以說明。因爲火的比喻與其義所表達的見都是觀待而成立的。所以,通過對去的觀察,就足以對

  包括見在內的所有問題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說,因爲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劃分方式,通過“燃者則不燃,未燃者不燃,離燃未燃者,無第叁燃者”等對所燃的木柴;以

  及通過“已見則不見,未見亦不見,離見未見者,無第叁見者”等對所見的外境色法,以叁時進行觀察抉擇,其理證要點都是一致的

  。

  我們還可以通過“已燃者不燃”等對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見者不見”等對能見的眼根,以叁時進行分析,(從而抉擇其自性不存在

  )。

  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爲見,

  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

  在對自他毫許未見時,則不能稱其爲見。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見色法”的彼等說法,又豈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樣。

  見不能有見,非見亦不見。

  眼睛作爲具有見的自性者[見者],是不能與見的行爲相關聯而見色法的。因爲,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應該與見的行爲相關聯

  。否則,就會有兩種行爲的過失,並由此而衍生出兩個作者的過失;

  而眼睛作爲不是具有見的自性者[非見者],也是不能見,因爲已經遠離了見的行爲的緣故,猶如指尖一般。

  己二、(破承許我或識爲見者):

  若已破于見,則爲破見者。

  如果對方認爲:就象“天授用斧頭砍樹”的說法一樣,眼睛只不過是一種助緣而已,真正的見者是人我或者眼識。

  但是,用遮破見的方式,就可以將承許我或者眼識爲見者的觀點也一並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經作了陳述,大家應當悉知。也就

  是以“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等推導過程,只需將文字稍作改動便可。

  離見不離見,見者不可得。

  以無見者故,何有見可見?

  如果對方認爲:見者就是存在的,因爲其所作的業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如果見者存在,則其所作的業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見者並不存在。(我們有理由提出疑問:你們安立的見者,)是與見的行爲

  相觀待還是不相觀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如果是第一種見者,也即不離開見的行爲或者與見的行爲相觀待的見者,是不會存在的。我們可以從見者以自性已經成立或者尚未成

  立兩方面進行觀察。

  如果自性已經成立,則同與見法互相觀待相違;如果尚未成立,則不可能相觀待,如同兔角一般。

  如果是第二種見者,也即舍離見法的見者,也是不合理的。因爲與見法不相觀待的見者並不存在,由于(該見者已經)遠離見法的緣

  故,猶如虛空中的鮮花一樣。

  由此可以質問道:作爲因的見者都不存在,則其所見的色法、能見的眼睛或者行爲,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決不可能存在!

  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

  近取等諸緣,雲何當得有?

  (原譯: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四取等諸緣,雲何當得有?)

  如果對方仍然認爲:所見以及見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爲其二者的結果眼識、(根境識)叁者相結合的觸、由其而産生的受以及以此

  爲緣而萌生的愛是存在的。以什麼樣的比喻可以說明這一點呢?我們可以用依靠父母來繁殖兒子之類的比喻來說明。

  正如前面所說,因爲所見以及見的行爲二者都不存在的緣故,其結果識、觸、受以及愛等四者也是不會存在的。因此,近取以及“等

  ”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爲它們的因都根本沒有。

  己叁、(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聲及聞者等,

  當知如是義,皆同于上說。

  依照以上所闡述的有關見法的道理,也就宣說了對耳、鼻、舌、身以及意等五根,聽者、嗅者等五識,所聽等五境進行破斥的方式,

  諸位應當善爲了達。也就是以“是耳則不能,自見其己體”等方式進行推導。

  關于此品(的名稱),其他叁部大疏都稱其爲“觀處品”,《顯句論》中稱其爲“觀根[情]品”(此觀點與鸠摩羅什譯本內容一致)

  。觀察以根爲主的處以自性是否存在的道理于此宣講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叁觀六情品釋終

  

  四、觀五陰品

  丁四(觀五陰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般若經》雲:“色以色空”等宣說了無有五蘊[陰]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有人認爲:五蘊是存在的,因爲《俱舍論》中也是這樣宣說的。而在五蘊中又包含了十二處的緣故,所以,五蘊是存在的。

  爲了證明五蘊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遮破色蘊;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叁、辯駁之理。

  己一、(遮破色蘊)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離于色因,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于色,色因不可得。

  除開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以四大種爲因所生起的色法,如五根等內色和五境等外色)——五境

  、五根。而除開“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

  無因而有法,是事則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開色法的因,而單獨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則其果色將存在無因的過失。因爲(果色與因法的關系)如同寶

  瓶與氆氇一般毫無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經成立,並不觀待因法的緣故。然而,不具備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時何地都不可能

  存在,因爲有恒常存在或恒常無有等過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離色有因,則是無果因。

  若言無果因,則無有是處。

  倘若承許在除開“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則(這樣的因法)就成了無果之因。但是,因爲(這樣的無果之因)遠離了因法以因

  法的性質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因此,無果之因在任何時候都不存在。

  若已有色者,則不用色因。

  若無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另外,假如果色的自性已經具備,則色法之因尚存就不合理,因爲其[果色]自性已經成立,則因法也就不需要了;假如果色尚未具備

  ,而色法之因的存在也不合理,因爲其自性根本不存在,(色因)也就不能使其産生了。

  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

  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

  通過如上觀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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