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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12

  ..续本文上一页兼具三种情况,在第八品中,通过对作与作者进行观察时,以“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等将进行

  宣说。”

  在《佛护论》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时三者进行了阐述。

  在决定是去法时,可用去者已经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观察方式加以破斥;在决定不是去法时,则在三种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为已经

  远离去法的缘故,如同住者一样;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两方面的理证可损,或者(可以说该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处与来至此地两者,都属于去法。(既然前面已经对去法进行了分析,)那么对于“来”,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证(进行分析了

  )。

  己二(以理证摄义):

  由以上观察可以得知,无论是去法、去者还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无法存在。因此,由一处前往另一处的去时(正去)等法,其本性

  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与明镜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总之,此法——也即远离了“从那里来至这里”,或“从这里去往那里”的来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犹如虚空般的无显智慧已经宣说完

  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观去来品释终

  

  

  三、观六情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处品,因本意相差不大,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

  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

  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

  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

  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

  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兰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

  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

  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以

  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眼睛作为具有见的自性者[见者],是不能与见的行为相关联而见色法的。因为,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应该与见的行为相关联

  。否则,就会有两种行为的过失,并由此而衍生出两个作者的过失;

  而眼睛作为不是具有见的自性者[非见者],也是不能见,因为已经远离了见的行为的缘故,犹如指尖一般。

  己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如果对方认为:就象“天授用斧头砍树”的说法一样,眼睛只不过是一种助缘而已,真正的见者是人我或者眼识。

  但是,用遮破见的方式,就可以将承许我或者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也一并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经作了陈述,大家应当悉知。也就

  是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推导过程,只需将文字稍作改动便可。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如果对方认为:见者就是存在的,因为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如果见者存在,则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见者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你们安立的见者,)是与见的行为

  相观待还是不相观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如果是第一种见者,也即不离开见的行为或者与见的行为相观待的见者,是不会存在的。我们可以从见者以自性已经成立或者尚未成

  立两方面进行观察。

  如果自性已经成立,则同与见法互相观待相违;如果尚未成立,则不可能相观待,如同兔角一般。

  如果是第二种见者,也即舍离见法的见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与见法不相观待的见者并不存在,由于(该见者已经)远离见法的缘

  故,犹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

  由此可以质问道:作为因的见者都不存在,则其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睛或者行为,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决不可能存在!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译: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如果对方仍然认为:所见以及见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为其二者的结果眼识、(根境识)三者相结合的触、由其而产生的受以及以此

  为缘而萌生的爱是存在的。以什么样的比喻可以说明这一点呢?我们可以用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之类的比喻来说明。

  正如前面所说,因为所见以及见的行为二者都不存在的缘故,其结果识、触、受以及爱等四者也是不会存在的。因此,近取以及“等

  ”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因为它们的因都根本没有。

  己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依照以上所阐述的有关见法的道理,也就宣说了对耳、鼻、舌、身以及意等五根,听者、嗅者等五识,所听等五境进行破斥的方式,

  诸位应当善为了达。也就是以“是耳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方式进行推导。

  关于此品(的名称),其他三部大疏都称其为“观处品”,《显句论》中称其为“观根[情]品”(此观点与鸠摩罗什译本内容一致)

  。观察以根为主的处以自性是否存在的道理于此宣讲完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三观六情品释终

  

  四、观五阴品

  丁四(观五阴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般若经》云:“色以色空”等宣说了无有五蕴[阴]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有人认为:五蕴是存在的,因为《俱舍论》中也是这样宣说的。而在五蕴中又包含了十二处的缘故,所以,五蕴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五蕴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蕴;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辩驳之理。

  己一、(遮破色蕴)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除开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以四大种为因所生起的色法,如五根等内色和五境等外色)——五境

  、五根。而除开“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开色法的因,而单独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则其果色将存在无因的过失。因为(果色与因法的关系)如同宝

  瓶与氆氇一般毫无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经成立,并不观待因法的缘故。然而,不具备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时何地都不可能

  存在,因为有恒常存在或恒常无有等过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

  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倘若承许在除开“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则(这样的因法)就成了无果之因。但是,因为(这样的无果之因)远离了因法以因

  法的性质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因此,无果之因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另外,假如果色的自性已经具备,则色法之因尚存就不合理,因为其[果色]自性已经成立,则因法也就不需要了;假如果色尚未具备

  ,而色法之因的存在也不合理,因为其自性根本不存在,(色因)也就不能使其产生了。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

  通过如上观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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