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以确认:“色法之因不存在”,也即“无因的色法成立”的立宗,其理由在任何时候都不合理或者说是非理,这里(
指藏文颂词里,在鸠摩罗什的译本中,只有一次否定)之所以以两次否定进行遮破,无非是为了反复加深印象,以便铭记不忘。
无因之谈实在是极其低劣的说法,无论以现量还是比量,都足以迎头给予其极其沉重的打击。
以如前对色法所进行的观察,可得出结论:色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
因此,现见真实义的智者瑜伽士们,对于有碍无碍等,以及黄色兰色等色相,千万不要建立少许分别念,因为彼等远离自性的缘故。
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还是对四大,也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别。我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你们所认为的因),究竟是产生与其自身相同的果,还是与
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相同的果”,就不合理。因为(众所周知),作为因的(四大所有的)坚硬、潮湿等性质,与其所产
生的果——五根、五境,也即种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异或大相径庭的。
如果对方回答说:“是产生与因不同的果”,也不合理。因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为果,就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论无法安立的
过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阴及想阴,行阴识阴等。
其余一切法,皆同于色阴。
另外,针对果法受蕴与因法触、想蕴以及与其同时产生的识蕴、行蕴与无明、心识以及与之俱生的行蕴(与之俱生的行蕴:此话的意
思应指其他的受蕴、想蕴、行蕴、识蕴)、法相与事相(法相所表名相事例。如云金瓶,即是瓶之事相)、支分与有支等等一切法而
言,遮破此等诸种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彻底地与遮破色蕴自性的道理相同,我们可以依次各各击破。也即以“若离于受因[触],受法
不可得;若当离于受,触法不可得”等等次第,只须作一些词句上的调整即可。
己三、(辩驳之理):
以空辩论时,若人欲答辩。
是则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原译:若人有问者,离空而欲答。是则不成答,俱同于彼疑。)
正因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所以,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建立色蕴无有自性的立宗,并以尖锐措辞反驳宣说色
蕴具有自性的对方,而进行辩论时,对方所罗列出的不空观点之能立——无论以提出(对方认为不空的)受蕴等何种要求作出答辩的
主张所建立的一切理论,都不能成其为答案,因为这些所谓能立的答复,与其所立等同的缘故。(中观论师)以上述观点,而给予了
对方致命的一击。
解说空性时,若人言其过。
是则不成过,俱同于所立。
(原译:若人有难问,离空说其过。是不成难问,俱同于彼疑。)
另外,宣说空性的中观论师们,在阐述“诸法无有自性”的立宗时,有人[有实宗]因为对此有怀疑,而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继而言说
其种种过咎,但这一切并不能成其为过咎。因为,无论对方以何种理由安立过咎,其理由[能立]都与所立一样(不可成立),反而更
加明示了无自性之理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四观五阴品释终
五、观六种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
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
,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
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
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
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
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
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
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
时具备的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
都不可能存在。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
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虽然象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
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如果某些人又认为:虽然虚空无碍的实有不成立,但虚空无实的自性还是应该存在的。
如果连所谓的“实有”都不存在,而作为所破法的所谓“无实”,又成立为何法的无实呢?决不会成立。
关于此理,后面还将以“倘若无实有,无实不可成。士夫言无实”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进行阐释。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即使在名言中,所谓的“实有”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怎么会成立它的无实呢?完全是子虚乌有!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
但是,作为能了知者,是由实有、无实,以及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二者皆非[非]或者有实无实法位于同体[俱或二者兼具](此处作
者将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全部列为有实无实之外的第三者,望详察)的哪种补特伽罗,来了知或者通晓有实法以及无实法
的呢?但是,无论(该补特伽罗)属于此三者中的哪种情形,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前面的表述,就已经将有实、无实的总体彻底
击毁,而直接相违的违品(此处指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第三者又并不存在的缘故。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为法相的建立是不合理的,所以虚空既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既不存在法相,也不存在事相。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地水等其余五界(指地、水、火、风、识),都可以采用与观察虚空一致的方式。即象前面一样,以“地相无有时,则无地大法”等
方式,只须在措辞上作些微更改进行观察即可。
如果对方自以为抓住了把柄,而洋洋得意地说道:你们的这些陈述,岂不是在宣扬抹杀现实的顺世派主张吗?
《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佛护论》也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所以,执着二边都是不对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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