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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14

  ..续本文上一页面的“谓有执为常”等词句应当提到此处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坚不可摧。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等。以此遮破一切边的理证智

  慧,即可对“离戏”的境界也不耽执。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见到有无等,则无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无等一切戏论。

  因此,“所谓离戏,只不过是名言而已”的说法,实在是精彩之言。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为无明眼翳所遮障的浅智之徒们,却对诸法远离有无之边的离戏自性一窍不通。不是认为有,就是认为

  无。始终无法见到胜义的、彻底平息见分别念戏论的、永灭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为他们具有边执妄念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五观六种品释终

  

  六、观染染者品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等昭示了无有贪欲与贪者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

  儿子的烦恼一样。(所以,如果能依烦恼存在,则所依蕴界处等也必然存在。)

  还有,烦恼缘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经中不是也说:“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

  而成贪者”吗?

  这种推导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贪欲,即是对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爱意者的心所。而贪者即是贪执外境的心王或补特伽

  罗,也是贪欲的所依。

  如果贪欲的自性成立,那么请问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在贪欲存在之前,存在不具贪欲的贪者,则依存于彼贪者的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为(不具贪欲的)贪

  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即贪者在之前并不存在,那么,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缘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

  会存在一样。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原译: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我们还可以观察:如果贪者的自性存在,而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说法。

  如果贪者还要贪着的话,那么不论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进行观察都不合理。具体观察的次第,与前面相同:即以“若离于染者,先

  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进行遮破。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

  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如果对方说道:既然贪者与贪欲不应该以前后的形式存在,那么它们就应当处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

  成为了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

  牛的左右角一样。

  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如果其二者为一体,则不可能结合。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又怎么能结合呢?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的缘故,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所以,让以自性成立的

  异体相结合,完全是天方夜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则任何一者存在,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的缘故,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

  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异体而相结合,则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就象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

  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

  以这个贪执而耽着此境的耽执者”吗?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原译: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然而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

  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但是,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

  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

  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

  揭。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断可以证明,贪欲与贪者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就象贪欲与贪者一样,一切烦恼诸法,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用“若离于嗔法,先自有嗔者”等途径进行类推。同理,对于愚痴等也只需改变词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谆谆地教导后人:“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

  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六观染染者品释终

  

  七、观三相品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

  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

  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象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

  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

  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决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

  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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