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面的“謂有執爲常”等詞句應當提到此處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堅不可摧。
正如《叁摩地王經》所雲:“謂有無者即二邊,淨與不淨亦爲邊,是故舍棄二邊後,智者亦不住中間”等。以此遮破一切邊的理證智
慧,即可對“離戲”的境界也不耽執。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見到有無等,則無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無等一切戲論。
因此,“所謂離戲,只不過是名言而已”的說法,實在是精彩之言。
己叁、(呵斥邊執見):
淺智見諸法,若有若無相。
是則不能見,滅見安隱法。
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爲無明眼翳所遮障的淺智之徒們,卻對諸法遠離有無之邊的離戲自性一竅不通。不是認爲有,就是認爲
無。始終無法見到勝義的、徹底平息見分別念戲論的、永滅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爲他們具有邊執妄念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五觀六種品釋終
六、觀染染者品
丁六、(觀染染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貪欲清淨,故色法清淨。”等昭示了無有貪欲與貪者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認爲:蘊界處等是存在的。因爲它們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煩惱存在的緣故。
爲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貪欲之惑)分叁:一、破前後次第而生;二、破同時而生;叁、攝義。
庚一、(破前後次第而生):
若離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應生于染法。
如果認爲:蘊界處等是存在的。因爲它們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煩惱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則能依也不會存在。猶如石女
兒子的煩惱一樣。(所以,如果能依煩惱存在,則所依蘊界處等也必然存在。)
還有,煩惱緣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經中不是也說:“諸比丘,少聞之凡夫墮于常邊,以眼見諸色法,于悅意處貪愛耽執,
而成貪者”嗎?
這種推導也是不對的。爲什麼呢?因爲,所謂貪欲,即是對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愛意者的心所。而貪者即是貪執外境的心王或補特伽
羅,也是貪欲的所依。
如果貪欲的自性成立,那麼請問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還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種情況,也即在貪欲存在之前,存在不具貪欲的貪者,則依存于彼貪者的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爲(不具貪欲的)貪
者在之前是不會存在的,所以貪欲也不會存在。假使不具貪欲的貪者存在,則有阿羅漢也是貪者的過失。
若無有染者,雲何當有染?
假如是第二種情況,即貪者在之前並不存在,那麼,貪欲又怎麼會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緣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則水果的成熟也不
會存在一樣。
染者複染著,有無次第同。
(原譯: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我們還可以觀察:如果貪者的自性存在,而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說法。
如果貪者還要貪著的話,那麼不論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進行觀察都不合理。具體觀察的次第,與前面相同:即以“若離于染者,先
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應生于染法。若無有染法,雲何有染者?”的方式進行遮破。
庚二、(破同時而生)分二:一、以無觀待之過而破;二、破斥結合而成。
辛一、(以無觀待之過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則不然。
染者染法俱,則無有相待。
如果對方說道:既然貪者與貪欲不應該以前後的形式存在,那麼它們就應當處于同一時間。也就是說,由心與同時生起的貪欲而使心
成爲了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貪欲與貪者是不應該同時生起的。因爲,如果這樣的話,則貪欲與貪者一方與另一方相互之間,就不存在觀待的關系,如同牦
牛的左右角一樣。
辛二、(破斥結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異;二、別破異體。
壬一、(遮破一異):
染者染法一,一法雲何合?
染者染法異,異法雲何合?
如果其二者爲一體,則不可能結合。因爲貪欲的性質與貪者本身是不可能結合的,就如同牦牛的自性與其自身不能結合一樣。
如果其二者爲異體,又怎麼能結合呢?因爲異體的違品處于同時的緣故,如同光明與黑暗,輪回與涅槃一樣。所以,讓以自性成立的
異體相結合,完全是天方夜談!
若一有合者,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離伴亦應合。
如果承許其自性爲一體而相結合,則任何一者存在,因爲其二者是相結合而存在的緣故,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況下,則有
可以相結合的過失。
如果承許其自性爲異體而相結合,則如同東山的馬與西山的牦牛一樣,在離開相互伴侶的情況下,也有可以相結合的過失。
壬二、(別破異體)分二:一、宣說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過。
癸一、(宣說合不成立):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
如果仍然認爲:雖然自性爲一體而相結合不合理,但以異體而相結合應該成立。就象我們現量可見成立異體的馬與牦牛可以結合一樣
。
照此說來,豈不成了貪欲與貪者互不觀待,卻能以異體而成立嗎?這簡直是無稽之談!因此,其二者爲異體的結合又豈能成立呢?
關于“其相結合則無有二者”,“異體的二者不能結合”的推導要點,是與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雲何而言合?
如果貪欲與貪者互不觀待,而成立爲異體的自性。既然已經成立爲異體,又怎麼需要相互結合呢?你們不是也需要從意義上建立:“
以這個貪執而耽著此境的耽執者”嗎?如果其二者互不觀待的異體已經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麼又怎麼能互相結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過):
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
爲使合相成,複說異相乎?
(原譯: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無成,而複說異相。)
如果其二者並未成立爲異體,然而對方爲了使其能夠成立的緣故,而承許其二者是相結合的;又因爲其二者並未成立爲非異體,爲了
證實相結合能夠成立,難道對方又要忙不疊地承許異體嗎?如果這樣承許,異體與結合就會成立互相依存的關系了。
異相不成故,合相則不成。
于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
但是,因爲異體的相並不成立,所以,所謂“結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麼,又以並不存在的哪種可以明示的所謂“異相”,可以
使承許合相成立的理論站穩腳跟呢?
同樣,與結合相觀待的異體也不可能成立,我們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異相則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說異相”的推導,只需將詞
句進行替換,便可恍然大悟。
總而言之,無論在任何時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雙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結論,已經昭然若
揭。
庚叁、(攝義):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斷可以證明,貪欲與貪者無論是在互相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在互不結合而存在先後的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就象貪欲與貪者一樣,一切煩惱諸法,無論是在互相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在互不結合而存在先後的情況下,都不能成立。
我們可以用“若離于嗔法,先自有嗔者”等途徑進行類推。同理,對于愚癡等也只需改變詞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諄諄地教導後人:“貪欲之念、所貪之境與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與嗔者;愚癡之念、所癡之境與癡者,此等諸
法實則無迹可觀,亦了不可得也。”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六觀染染者品釋終
七、觀叁相品
丁七(觀叁相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有爲及無爲法,黑法與白法,無論何時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塵許亦不可得。爾時……”等揭示了有爲無爲法不存在的真
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爲:有爲法是存在的,因爲已經宣說了其生、住、滅叁種法相的緣故。
爲了證明有爲無爲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遮破有爲法;二、遮破無爲法;叁、遮止與聖教相違。
己一、(遮破有爲法)分二:一、廣說;二、攝義。
庚一、(廣說)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分叁:一、觀察有爲無爲法而破;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叁、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觀察有爲無爲法而破):
若生是有爲,則應有叁相。
若生是無爲,何名有爲相?
如果有人認爲:作爲蘊界處的有爲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爲有爲法的法相生(住滅)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雲:“諸比丘,此
等叁法,即爲有爲法之法相。有爲法具生,具滅,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變易。”如果有爲法不存在,則應當象兔角一樣,也不存在生
法等等。(既然生住滅等法存在,所以有爲法也應該存在。)
我們可以反問:作爲法相的“生”,究竟是有爲法,還是無爲法呢?
如果所謂的“生”是有爲法,它也應當具備生住滅叁種法相。因爲,如果是有爲法,則表明其自身的叁種法相必須存在。只有這樣,
它[生]才能成立爲事相;
如果認爲“生”是無爲法,它又怎麼可能是有爲法的法相呢?決不可能!如同虛空(不能作爲有爲法的法相)一樣。
利用以上的道理,則對住法等等也可以觸類旁通了。
壬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
叁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雲何于一處,一時聚叁相?
(原譯:叁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雲何于一處,一時有叁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爲法的法相,那麼生法等等是分別各自而成立爲法相,還是以(叁者的)總集而成立爲法相呢?但無論是二者中的
何種情況,都毫無立足之地。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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