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
。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
,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辞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
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
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
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1)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2)。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
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
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依次类推。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
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注(1):指前面所说的各种七法;
(2):关于十五种法的内容,不同注释的说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萨所造的《大乘中观释论》中云:“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
,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
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中云:“能生有为法的生,是怎样生起的?有说:由另一个生生的,这叫他生派,或展转生派,是犊子
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有说: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它的生法生,这叫自生派,或不展转生派,这是大众系的见解。现在,先破他
生派。这一颂,是有部他们,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而作展转生的建立。他们说: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这得
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这生生的“生”起,能“生于”那个“本生”。本生
,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从生生而生,这生生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不要!由为本生生起的时候,除了他自己以外
,有能生其它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还”可以“生于生生”。这样,本生是有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
有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张生、住、灭外另有有为相,却不犯无穷的过失。有部、犊子系都这样说。有部建立三相,说一切法
现起时,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
,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
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假定说生、住、异、灭,那就一法起时,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
异、灭、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是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这个道理。正量部
除了这些法,还有其余的法,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无畏论说,本论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门论与青目释,都是
指一切有部的。总之,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主张辗转生的,都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师所释的《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中云:“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
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
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
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
,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
清辩论师所著之《般若灯论释》云:“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
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
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
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
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
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
,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
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
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
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
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
亮。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
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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