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
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决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须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须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须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
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
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尚未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或者“已经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的两种说法
。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其次,如果对方提出:是由已经产生的(生法)自己产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经产生,又怎么需要生呢?纯粹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产生他法的话,那么无论是已经产生、尚未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任何一种法都无法产生。其理由,可用已经阐
释过的观察已去、未去与去时的方式,也即用“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等等来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原译: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众缘合,尔时而得生?)
如果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如果所谓“正在产生”能够成立的话,也可以产生。然而,“正在产生”并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
“正在产生”能够成立。但是,在经过观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说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
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如果对方又辩驳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来宣说缘起的吗?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
一并遮破了?
这种结论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换言之,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因此,无论正在产生以及产生,都
是无有自性、寂灭戏论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原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如果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这种观点也是无法成立的。倘若某种“未生之法”在何处,或者未来时等任何情况下存在,那么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象这样的能
使生法安立应理之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在其他三种注疏中,译为:“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与鸠摩罗什原译相同)也即以另一种形式,宣讲了如果现在已经存在,
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处是按照后译的偈颂进行阐释的。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对方认为:是以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产生的。
那么请问: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产生的时候,又是以什么法而产生的呢?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产生的话,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
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因为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倘若果法已经存在还要生,生法则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与不存在两者兼备的情况下,生法更不合理
。
关于这一点,前面[第一品]通过“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的方式已经进行过论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壬一、(破生):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应该存在生法,因为与生法相违的灭法存在的缘故;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
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观察三业;二、观察已灭未灭;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观察三业):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话,则住法不能住,因为只有一个住者,而不存在两个住法的缘故,此理与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为住法不存在的缘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况。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住呢?因为该法根本不存在,所以与住法相违的缘故。
癸二、(观察已灭未灭):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毁灭的法,因为(毁灭)与住法相违的缘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是不应该存在的。在这样的所谓法中,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万法,在任何时刻都与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如果离开老死,也即与此二者相违的住法是根本无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与以自相而住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道理一样,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
否则即有无穷的过失,或者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违背逻辑的缘故。此处可以此类推,即以“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或者“若
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的方式来遮破。
壬三、(破灭)分二:一、宣说能损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癸一、(宣说能损之理)分五:一、观察所作;二、观察所依;三、观察因;四、观察法之有无;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子一、(观察所作):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如果从三时加以观察:首先,已经毁灭的法不可能毁灭,因为已经毁灭的缘故;
其次,尚未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的缘故;
再次,正在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在已灭未灭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毁灭的)情况。
还有,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灭呢?连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缘故。
子二、(观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如果是住法,则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的缘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灭的法不存在的缘故。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如果对方承许:在因毁灭以后,可以产生果法。
但是,在作为因的乳汁之时,并不能使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与理相违的缘故。
而在果法酸奶之时,也不能使其他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因果)二者并未互相接触的缘故。
子三、(观察因):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如果对方承许:既然现见果法酸奶产生,那么,作为因法——乳汁的毁灭又怎么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观察诸法,得出其生并不合理的结论一样,那么,此时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诸法之灭,也因为生不存在的缘故,所
以作为灭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观察法之有无):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如果某法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处于同一之法,也即同时存在有相与毁灭的无相二者,是不可能的。
按照前译,此颂为“有相与无相,于一法非理”。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如果某法不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更不应理。因为灭法的所依都不存在的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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