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觸及黑暗。因爲,在燈火尚未産生的時候,雖然存在黑暗,一旦(燈火)産生之後,黑暗就已經不複存
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火卻無蹤無影。(二者根本無法相遇,)又怎麼可能在燈火産生的同時驅除黑暗呢?決不可能!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燈火不觸及黑暗也能驅除黑暗,則有包括島嶼等一切世間界的所有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認爲:如同智慧無須觸及無明,也能將其遣除;眼根無須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須觸及適當範圍內的鐵物,也
能將其吸附一般。所以,雖然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但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爲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因爲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那麼,黑暗也毫無疑問地應當能夠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
子等其他物品,因爲黑暗具備遮蔽能力的緣故。如果承許這點,則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産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尚未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或者“已經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的兩種說法
。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産生,又怎麼能使自己本身産生呢?如同空中鮮花的自生一樣。
其次,如果對方提出:是由已經産生的(生法)自己産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經産生,又怎麼需要生呢?純粹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叁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叁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別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産生他法的話,那麼無論是已經産生、尚未産生、或者正在産生的任何一種法都無法産生。其理由,可用已經闡
釋過的觀察已去、未去與去時的方式,也即用“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等等來加以破斥。
午二、(別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原譯: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雲何衆緣合,爾時而得生?)
如果對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與未生之法二者的確不能生,只有正在産生之法可以産生。
如果所謂“正在産生”能夠成立的話,也可以産生。然而,“正在産生”並不能成立。因爲,如果所謂的“生法”能夠存在的話,則
“正在産生”能夠成立。但是,在經過觀察,並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說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
産生成立”呢?豈有此理!
若法衆緣生,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如果對方又辯駁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來宣說緣起的嗎?你們這樣肆無忌憚地將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將緣起法也
一並遮破了?
這種結論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爲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
換言之,無論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緣起而生,則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爲寂滅性。因此,無論正在産生以及産生,都
是無有自性、寂滅戲論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就無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原譯: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
如果對方又認爲:正在産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爲未來的瓶子會産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這種觀點也是無法成立的。倘若某種“未生之法”在何處,或者未來時等任何情況下存在,那麼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象這樣的能
使生法安立應理之法,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生法的趨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緣故。
在其他叁種注疏中,譯爲:“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與鸠摩羅什原譯相同)也即以另一種形式,宣講了如果現在已經存在,
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處是按照後譯的偈頌進行闡釋的。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對方認爲:是以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産生的。
那麼請問:這個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産生的時候,又是以什麼法而産生的呢?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産生的話,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
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因爲其道理相同的緣故。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倘若果法已經存在還要生,生法則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與不存在兩者兼備的情況下,生法更不合理
。
關于這一點,前面[第一品]通過“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爲誰緣,先有何用緣”的方式已經進行過論述。
辛二、(別破)分叁:一、破生;二、破住;叁、破滅。
壬一、(破生):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現在正在毀滅的法,則不應該存在生法,因爲與生法相違的滅法存在的緣故;而不是正在毀滅的法,則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
法。
壬二、(破住)分叁:一、觀察叁業;二、觀察已滅未滅;叁、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觀察叁業):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無生雲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話,則住法不能住,因爲只有一個住者,而不存在兩個住法的緣故,此理與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爲住法不存在的緣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爲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況。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住呢?因爲該法根本不存在,所以與住法相違的緣故。
癸二、(觀察已滅未滅):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毀滅的法,因爲(毀滅)與住法相違的緣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毀滅的法,是不應該存在的。在這樣的所謂法中,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萬法,在任何時刻都與老死的自性息息相連。如果離開老死,也即與此二者相違的住法是根本無法存在的。
癸叁、(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與以自相而住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陳述的道理一樣,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
否則即有無窮的過失,或者因爲自身對自身起作用違背邏輯的緣故。此處可以此類推,即以“此住若未住,雲何能自住?”或者“若
謂更有住,住住則無窮”的方式來遮破。
壬叁、(破滅)分二:一、宣說能損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
癸一、(宣說能損之理)分五:一、觀察所作;二、觀察所依;叁、觀察因;四、觀察法之有無;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子一、(觀察所作):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
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如果從叁時加以觀察:首先,已經毀滅的法不可能毀滅,因爲已經毀滅的緣故;
其次,尚未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爲滅法尚未産生的緣故;
再次,正在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爲在已滅未滅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毀滅的)情況。
還有,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滅呢?連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緣故。
子二、(觀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則不應滅;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如果是住法,則不應該毀滅,因爲住法與滅法二者相違的緣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應該毀滅,因爲住法不存在或者所滅的法不存在的緣故。
是法于是時,不于是時滅;
是法于異時,不于異時滅。
如果對方承許:在因毀滅以後,可以産生果法。
但是,在作爲因的乳汁之時,並不能使作爲因的乳汁毀滅,因爲自身對自身起作用與理相違的緣故。
而在果法酸奶之時,也不能使其他作爲因的乳汁毀滅,因爲(因果)二者並未互相接觸的緣故。
子叁、(觀察因):
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得。
以無生相故,即亦無滅相。
如果對方承許:既然現見果法酸奶産生,那麼,作爲因法——乳汁的毀滅又怎麼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觀察諸法,得出其生並不合理的結論一樣,那麼,此時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諸法之滅,也因爲生不存在的緣故,所
以作爲滅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觀察法之有無):
若法是有者,是即無有滅。
不應于一法,而有有無相。
如果某法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處于同一之法,也即同時存在有相與毀滅的無相二者,是不可能的。
按照前譯,此頌爲“有相與無相,于一法非理”。
若法是無者,是則無有滅。
譬如第二頭,無故不可斷。
如果某法不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更不應理。因爲滅法的所依都不存在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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