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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P17

  ..續本文上一頁故。如同一個頭的補特伽羅本來就不具有兩個頭,則其(

  第二個頭)的折斷也就無從談起。因爲第二個頭從來就不存在的緣故。

  子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法不自相滅,他相亦不滅。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滅法自身使自身毀滅是不可能的,而于其之外的其他滅法使其毀滅也是不可能的。若問其理由,則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産生

  的推論一樣,只需言辭稍加變更,便水落石出。此頌也可譯爲:“自滅及他滅,滅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此科判藏文內容空缺):

  庚二、(攝義):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爲。

  一言以蔽之,通過前面無懈可擊的推理,可以诠釋出:因爲有爲法的法相——生、住、滅,都無法合理成立,所以,作爲有爲法的色

  法等等也就無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無爲法):

  有爲法無故,何得有無爲?

  如果對方還是固步自封地認爲:有爲法就是存在的,因爲與其相對立的無爲法存在的緣故。

  但是,如果以我們所宣講的道理進行抉擇,就可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有爲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麼遮止了有爲法的無爲

  法又豈能成立呢?根本無法成立!

  己叁、(遮止與聖教相違):

  如幻亦如夢,如乾闼婆城。

  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如果對方又認爲:佛陀不是也說:“諸比丘,有爲法有生、有滅、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轉變。”你們的立論,豈不是在與佛陀唱反調

  嗎?

  佛陀的這種說法並非了義之說。只是以自性無生,如夢、如幻、如……的世間,卻顯現生、住、滅相的密意爲出發點,而作如此權巧

  之說:有爲法及無爲法不存在,所謂的存在只不過如夢、如幻、如乾闼婆城一般。同樣,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滅也是如此。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七觀叁相品釋終

  

  八、觀作作者品

  丁八、(觀作作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作者不可得,其作業亦不可得”等宣說了無有作者與作業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爲:有爲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爲它的因——作業及作者存在的緣故。另外,佛陀也雲:“無明以及與其相隨之士夫補特

  伽羅,行持應行之福得”等也诠釋了這一點。

  爲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勝義中破作業及作者;二、名言中僅可安立;叁、以此理類推。

  己一、(勝義中破作業及作者)分二: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二、遮遣違品能作所作。

  庚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

  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

  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某補特伽羅作者作了打算作或者所作的某種作業,則作者與作業的自性成立。

  (我們可以就此反問:)這個所作的業,是由作者、非作者、或者二者兼備的第叁者中的誰作的呢?業也是同樣,我們可以觀察所作

  的業,究竟是已經決定成立的業、(不定業、還是兩者兼具的業)等叁種情況中的哪一種呢?

  如果作者成立的話,則其作業的行爲就不會存在,因爲作者已經成立,而再次使其(作業的行爲)成立的第二種行爲並不存在的緣故

  。而且,所作的此業並不是作者的業,則應成不存在作者的業成立,這樣,也就是有石女的兒子所作的瓶子存在的過失。

  因此,只有具備行爲,才能使作者安立,也只有具備行爲,才能使業安立。如果此二者能夠獨立存在的話,則有作者不具備作業,以

  及無有作業反爲作者的過失。

  在具備此業的行爲,而使作者決定成立的前提下,則由其去作已經決定成立的業,或者具備行爲的業,其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

  同理,在因不具備行爲,而成爲非作者的情況下,也不能作不具備行爲的業或者不決定業。

  以上爲立宗,下面闡述原因或理由:

  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

  有業而無作,無業有作者。

  (原譯: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定作者無作,作者亦無業。)

  如果作者已經成立,則其作業的行爲就不會存在,因爲作者已經成立,而再次使其(作業的行爲)成立的第二種行爲並不存在的緣故

  ;如果所作的此業不是作者的業,這樣一來,則有不存在作者的業可以成立的過失;

  同理,如果業已經成立,則其作者的行爲就不會存在,因爲業已經成立,也即業本身體性的行爲已經具備或者成立,而再次作的第二

  種行爲並不存在,那麼,又有誰來表明這個業呢?誰也無能爲力。因此,所謂“該業的作者”,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又去作以自性而

  成立的該業;

  同樣,如果妄想成立不具備業的作者,也是絕對行不通的。因爲其能立並不存在的緣故。

  總之,能夠成立的作者與業兩者相互之間,必須相觀待而安立。若不相觀待而存在此二者,就會導致沒有業的作者,與沒有作者的業

  之過失。這樣作者既不成其爲作者,業也不成其爲業了。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業,

  作業墮無因,作者亦無因。

  (原譯: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業。作者及作業,即墮于無因。)

  如果由不是決定的作者,而去作不定的作業。因爲作者沒有決定,則使業被稱爲“業”的因也就不存在;

  如果所作的是不定的業,則使作者被稱爲“作者”的因也不存在。

  若墮于無因,則無因無果,

  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

  如果業與作者兩者都墮于無因,則以共同因所生的果法——瓶子等等之類,以及能使果法生起的因——輪盤等等也都無法成立,其道

  理相同的緣故。

  如果沒有因果,則所作的瓶子、作者陶師、所用作的陶泥也就不應該有能立了。

  若無作等法,則無有罪福。

  罪福等無故,罪福報亦無。

  如果作等叁者不合理,則能遍(也即外延。概括衆多部分概念的總體。如瓶是概括金瓶、陶瓶等一切瓶類的能遍,也即金瓶、陶瓶的

  總概念。又如“常”,是“非所作性”之能遍,“無常”,是“所作性”之能遍)不存在,那麼,應取的善法[福]以及應斷的非法[罪

  ]之業也就不存在。如果善法與非法不存在,則由此業所産生的果報——快樂與痛苦也就不存在。

  若無罪福報,亦無大涅槃。

  諸可有所作,皆空無有果。

  如果(善法與非法)的果報不存在,則相屬于果報的所謂“涅槃、善趣之道”也不應該存在。

  因果不存在,則世間界的耕耘稼穑等行爲也就成了無意義的勞作,這顯然是信口開河。所以,千萬不要口中雌黃地鼓吹:“不定的作

  者作不定業”的主張。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

  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

  如果對方又認爲:是由決定作者與非決定作者兩者兼備的作者,去作定業與不定業兩者兼具的業。

  這種說法也是不堪一擊的。是非[有無]二者,在一名作者與一個業上面,如同光明與黑暗一般是相違的,又怎麼可能存在呢?決不存

  在!

  庚二、(遮遣違品能作所作)分叁:一、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業;二、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與二者兼具業;叁、遮遣二者兼備作者作

  分別業。

  辛一、(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業):

  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過如先說。

  自宗于此首先立宗:“決定的作者[有]不能作不定業[無],而非決定的作者[無]也不能作定業[有]。”

  有關此理,可用前面所發的太過類推。即對于定作者、不定業、非作者、定業四者,依次用前面已經論述過的理由:“定作者無作,

  無作者成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若不定作者,……作者亦無因”,“定作者無作,……無業有作者”加以破斥。

  辛二、(遮遣分別作者作分別與二者兼具業):

  決定之作者,不作不定業,

  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原譯: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自宗再次立宗:“具備決定行爲的作者不能作不定業,以及定業與不定業二者兼備的業。”

  其理由,可用前面所闡述的原因依次各個擊破。也即采取“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有無相違

  故,一處則無二”的方式,即可令對方啞口無言。

  若作者不定,不作決定業,

  及定不定業,其過先已說。

  (該頌詞原譯中缺漏)

  自宗意猶未盡,又一次立宗道:“非決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具備此行爲的決定業,以及定業與不定業二者兼備的業。”

  其原由,可按照前面的陳述方式,有順序地使其昭示于衆。即用“若不定作者,……作者亦無因”,“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業”,

  “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等方式(,就可使妄想提出異議的反方無言以對)。

  辛叁、(遮遣二者兼備作分別業):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業,其過先已說。

  自宗乘勝追擊,再一次立宗道:“相互違背的決定與非決定兩者兼具的作者,更不能作分別的決定以及不定業。”

  我們只需有條不紊地依照前面的表述進行推理,便能心知肚明。即全部采用“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定作者無作,無作者成

  業”,“作不定之業,作業墮無因”等兩句偈頌的推導方式闡述其道理。

  己二、(名言中僅可安立):

  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更無有余事。

  如果對方並沒有心服口折,仍然強詞奪理道:你們這樣將因果、作者與作業的安立,一概加以否認,純粹是不折不扣地毀謗這些(名

  言)。

  我們的立宗,是想闡明言事實師們所理解的業果、先前存在隨後毀滅的作者與業等等是不合理的。按照言無自性師[中觀論師]所建立

  的,作者與業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安立的學說,是合理至極、無法顛覆的。並且,爲了表明“不但沒有毀謗名言中的事實,而且可以

  讓業果與能作所作等能夠合情合理地建立”。(中觀論師又進一步論述道):

  因爲依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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