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故。如同一个头的补特伽罗本来就不具有两个头,则其(
第二个头)的折断也就无从谈起。因为第二个头从来就不存在的缘故。
子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灭法自身使自身毁灭是不可能的,而于其之外的其他灭法使其毁灭也是不可能的。若问其理由,则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产生
的推论一样,只需言辞稍加变更,便水落石出。此颂也可译为:“自灭及他灭,灭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
庚二、(摄义):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一言以蔽之,通过前面无懈可击的推理,可以诠释出: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都无法合理成立,所以,作为有为法的色
法等等也就无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无为法):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如果对方还是固步自封地认为:有为法就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立的无为法存在的缘故。
但是,如果以我们所宣讲的道理进行抉择,就可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有为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么遮止了有为法的无为
法又岂能成立呢?根本无法成立!
己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如果对方又认为:佛陀不是也说:“诸比丘,有为法有生、有灭、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转变。”你们的立论,岂不是在与佛陀唱反调
吗?
佛陀的这种说法并非了义之说。只是以自性无生,如梦、如幻、如……的世间,却显现生、住、灭相的密意为出发点,而作如此权巧
之说:有为法及无为法不存在,所谓的存在只不过如梦、如幻、如乾闼婆城一般。同样,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灭也是如此。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七观三相品释终
八、观作作者品
丁八、(观作作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作者不可得,其作业亦不可得”等宣说了无有作者与作业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它的因——作业及作者存在的缘故。另外,佛陀也云:“无明以及与其相随之士夫补特
伽罗,行持应行之福得”等也诠释了这一点。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二、名言中仅可安立;三、以此理类推。
己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分二: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二、遮遣违品能作所作。
庚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如果对方认为:倘若某补特伽罗作者作了打算作或者所作的某种作业,则作者与作业的自性成立。
(我们可以就此反问:)这个所作的业,是由作者、非作者、或者二者兼备的第三者中的谁作的呢?业也是同样,我们可以观察所作
的业,究竟是已经决定成立的业、(不定业、还是两者兼具的业)等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呢?
如果作者成立的话,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作者已经成立,而再次使其(作业的行为)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的缘故
。而且,所作的此业并不是作者的业,则应成不存在作者的业成立,这样,也就是有石女的儿子所作的瓶子存在的过失。
因此,只有具备行为,才能使作者安立,也只有具备行为,才能使业安立。如果此二者能够独立存在的话,则有作者不具备作业,以
及无有作业反为作者的过失。
在具备此业的行为,而使作者决定成立的前提下,则由其去作已经决定成立的业,或者具备行为的业,其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
同理,在因不具备行为,而成为非作者的情况下,也不能作不具备行为的业或者不决定业。
以上为立宗,下面阐述原因或理由: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
(原译: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如果作者已经成立,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作者已经成立,而再次使其(作业的行为)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所作的此业不是作者的业,这样一来,则有不存在作者的业可以成立的过失;
同理,如果业已经成立,则其作者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业已经成立,也即业本身体性的行为已经具备或者成立,而再次作的第二
种行为并不存在,那么,又有谁来表明这个业呢?谁也无能为力。因此,所谓“该业的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又去作以自性而
成立的该业;
同样,如果妄想成立不具备业的作者,也是绝对行不通的。因为其能立并不存在的缘故。
总之,能够成立的作者与业两者相互之间,必须相观待而安立。若不相观待而存在此二者,就会导致没有业的作者,与没有作者的业
之过失。这样作者既不成其为作者,业也不成其为业了。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业,
作业堕无因,作者亦无因。
(原译: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如果由不是决定的作者,而去作不定的作业。因为作者没有决定,则使业被称为“业”的因也就不存在;
如果所作的是不定的业,则使作者被称为“作者”的因也不存在。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如果业与作者两者都堕于无因,则以共同因所生的果法——瓶子等等之类,以及能使果法生起的因——轮盘等等也都无法成立,其道
理相同的缘故。
如果没有因果,则所作的瓶子、作者陶师、所用作的陶泥也就不应该有能立了。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如果作等三者不合理,则能遍(也即外延。概括众多部分概念的总体。如瓶是概括金瓶、陶瓶等一切瓶类的能遍,也即金瓶、陶瓶的
总概念。又如“常”,是“非所作性”之能遍,“无常”,是“所作性”之能遍)不存在,那么,应取的善法[福]以及应断的非法[罪
]之业也就不存在。如果善法与非法不存在,则由此业所产生的果报——快乐与痛苦也就不存在。
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如果(善法与非法)的果报不存在,则相属于果报的所谓“涅槃、善趣之道”也不应该存在。
因果不存在,则世间界的耕耘稼穑等行为也就成了无意义的劳作,这显然是信口开河。所以,千万不要口中雌黄地鼓吹:“不定的作
者作不定业”的主张。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如果对方又认为:是由决定作者与非决定作者两者兼备的作者,去作定业与不定业两者兼具的业。
这种说法也是不堪一击的。是非[有无]二者,在一名作者与一个业上面,如同光明与黑暗一般是相违的,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决不存
在!
庚二、(遮遣违品能作所作)分三:一、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二、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三、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
分别业。
辛一、(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自宗于此首先立宗:“决定的作者[有]不能作不定业[无],而非决定的作者[无]也不能作定业[有]。”
有关此理,可用前面所发的太过类推。即对于定作者、不定业、非作者、定业四者,依次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理由:“定作者无作,
无作者成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若不定作者,……作者亦无因”,“定作者无作,……无业有作者”加以破斥。
辛二、(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
决定之作者,不作不定业,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原译: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自宗再次立宗:“具备决定行为的作者不能作不定业,以及定业与不定业二者兼备的业。”
其理由,可用前面所阐述的原因依次各个击破。也即采取“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有无相违
故,一处则无二”的方式,即可令对方哑口无言。
若作者不定,不作决定业,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该颂词原译中缺漏)
自宗意犹未尽,又一次立宗道:“非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具备此行为的决定业,以及定业与不定业二者兼备的业。”
其原由,可按照前面的陈述方式,有顺序地使其昭示于众。即用“若不定作者,……作者亦无因”,“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等方式(,就可使妄想提出异议的反方无言以对)。
辛三、(遮遣二者兼备作分别业):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其过先已说。
自宗乘胜追击,再一次立宗道:“相互违背的决定与非决定两者兼具的作者,更不能作分别的决定以及不定业。”
我们只需有条不紊地依照前面的表述进行推理,便能心知肚明。即全部采用“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
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等两句偈颂的推导方式阐述其道理。
己二、(名言中仅可安立):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如果对方并没有心服口折,仍然强词夺理道:你们这样将因果、作者与作业的安立,一概加以否认,纯粹是不折不扣地毁谤这些(名
言)。
我们的立宗,是想阐明言事实师们所理解的业果、先前存在随后毁灭的作者与业等等是不合理的。按照言无自性师[中观论师]所建立
的,作者与业只不过是相互观待而安立的学说,是合理至极、无法颠覆的。并且,为了表明“不但没有毁谤名言中的事实,而且可以
让业果与能作所作等能够合情合理地建立”。(中观论师又进一步论述道):
因为依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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