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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18

  ..续本文上一页,而使所谓的“作者”成立,也因为依靠作者,才能使所谓的“业”成立。除了这样仅仅互相观待而成立之外,在任何条

  件下,都不存在自身本体成立的理由。

  己三、(以此理类推):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由此我们也可以了知受的推理:受者我与所受的五蕴二者,也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其理由,与前面所表述的业

  与作者的推理毫无二致。

  不仅如此,以抉择作者与业的结论,也可以使我们对剩余的诸法:所生与能生、所去与能去、所见与能见、支分与有支、量与所量等

  等,也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的道理了了于心。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八观作作者品释终

  

  九、观本住品

  丁九、(观本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行以我与我所空”,“若无众生,则寿命不可得。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等,宣说了

  无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多给巴瓦》(为清辩论师所著的一本中观论著)中云:“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无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

  们宣称:补特伽罗是实有的。”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陈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虽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

  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法等存在之前,

  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象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

  等所领受存在之前,诸领受者——人我,也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如果天授象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

  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么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领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庚一、(破领受者我)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分二:一、破无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壬一、(破无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处,以及触、受[苦乐]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么理由而使作为领受者人我的实有本住,也即领受者成立呢?

  因为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承许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领受者——人我,在没有外境的时候,又成立所谓的“领受者”,也即完全具备见法等的领受者存在,

  则共同的领受者补特伽罗,局部的领受者见者等就不具备立因,如同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一样。所谓“此为彼因”,“此

  为彼果”,“此为彼之所领受”,“此为彼之领受者”的说法也就无法认定。如果领受者可以另外单独存在,那么何为领受者,何为

  所领受呢?如果这样承许,则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的过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

  同的缘故。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

  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决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

  存在!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

  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

  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

  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

  是荒诞之言。)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

  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辛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

  大已经存在,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领受者不可能存在。关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若思维其前前的法,也只不过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为通

  达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所产生的根源——四大,作为其成因,而产生名色聚集的疱(梵音译作遏部坛。密乘入胎经所

  说胎儿住胎第一位)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见等亦应无。

  (原译: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进行抉择,能得出眼耳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为领受者人我[本住]的结论,则所领受的见等

  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见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原译: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领受者人我在未见之前、正见之时、已见之后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领受的(见法)之前,(领受者)存在的说法已经被驳得体无完肤;其次,如果在(已见)之后存在,则需要有没有领受

  者的所领受在之前存在,这样也会成为无因,其道理相同的缘故;再次,在(正见的)同时,(领受者)的本体也是不能存在的,对

  于这一点,我们可按照前面所宣说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有”以及“无”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显句论》所云:“若汝以为:如此这般,岂非确定无人我耶?何

  人声称:“因见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论?汝等岂非以言过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虽乃吾等之主张,然汝等尚未通达其真义也。此言乃因对治与“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实”之论相左,安立“人我以实有之

  自性者而有”之谬论,并遮止于其自性之过分耽着而言,并非为立无实之论。此(有无之立宗)二者皆需抛弃。所言“于有实之耽执

  ”,及“于无实之耽执”,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则何人可分别有无哉?”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九观本住品释终

  

  十、观燃可燃品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

  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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