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再斟酌送客寮。如混送入堂者罰。
十八凡求共住者。先令看規約。共住欲進堂者。先看禅堂共住規約。須商諸執事。察其立志系參學之人。方許安單。若邪知見或粗野頑劣之人。皆不可入堂妨衆。混送者罰。
十九客堂床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檢點如法。不得私借外寮及諸閑住之人。如有以舊兌新。察出雙倍賠罰。不賠者遷單。
二○佛事命照客預先挂牌。失誤者罰。
二一凡有書信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登簿。當時收送交代。有回書付來手。誤者罰。
二二客堂衆執事犯诤鬧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事非。或恃強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事。不肯同和商議。有礙常住事。倍罰出寮。
二叁凡起單必須細檢物件。防錯攜帶常住等物。如失誤者罰。
二四凡開期有求戒者來。須查其來曆並經律衣缽香敬席銀等齊備。書記登簿。引見住持。送堂。若不如法。誤許者罰。
二五逢各殿堂換職事。該處所有物件。知客僧值約同監院叁處當衆與新舊職點交清楚。如有損失。令舊職賠還原物。不如法者罰。
二六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等。須兩序同爲商議。若己見自行者罰。
二七施主來往。銀錢進出。多從客堂經手。善惡因果不爽。各宜慎之慎之。
二八逢年四季告香及黑白月布薩。客堂挂牌。時至僧值巡查不到者罰之。如無僧值。知客代理。
雲水堂規約
夫負笈擔簦。爲明己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禅堂。俱要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其或未然。是自欺耳。所有規約。謹列于後。
一隨禅堂鉗椎。坐香。上殿。過堂。出坡隨衆。違者罰。
二不得出外隨喜。如違者罰。
叁堂內外不得高聲笑語。如違者罰。
四凡來挂單。寮元須問有缽否。過堂須用缽。如無。由寮元代向常住借用。若去時。歸寮元收回還常住。誤者罰。
五倚立門外顧視者罰。
六吃煙酒者責擯。不整威儀者罰。
七睡眠笑談者罰。不在正念者重罰。
八談笑諸方善知識長短者罰。
九機鋒轉語。前後不明。專以利舌爭辯高低者重罰。
以上條約。必須謹守。參方上士。各宜珍重。
禅堂規約
古規失檢。怠惰成風。時弊多端。提撕貴密。雖則現成公案。要須大衆共知。行解相應。則無愧于先宗。道德兼資。乃有利于來學。是在同心。共相遵守。
一鍾板參差者。巡寮跪香行禮。不服者出院。
二挑唆是非。交拳破口者出院。
叁除老病公事。私自逃單者出院挂牌。不複共住。
四禅堂內外閑談雜話者罰。靜中響動驚衆者重罰。不服者出堂。
五鳴魚鍾板等參差不清者罰。
六不顧本分。交頭接耳者重罰。
七上堂小參等。各搭衣持具。齊集法堂。次第而立。有問則出。不得參差。違者罰。
八不滿期不許出堂。除充公執事。不許私自告假。不遵者重罰。
九偷看典章者罰。非時私睡者罰。
一○出不白執事者罰。止靜不到者罰。
一一行香坐香不到者罰。失誤巡香散香者罰。
一二值日交代不清者罰。破壞什物者罰。
一叁不顧本分亂逞機鋒者罰。妄作拈頌評論公案者罰。
一四堂中出入。次第而行。違者罰。若撺單亂位。穿堂直過。並無事闖寮者罰。
一五私借堂內什物出入者罰。
一六滋事失儀。不聽執事規谏者罰。不服者出堂
一七行坐。課誦。受食。出坡。不隨衆者罰。
一八檢點他人是非。攪亂群衆者罰。
一九警策昏沈。叁香板不下位者罰。
二○故縱昏沈者罰。爭香板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一警策後昏沈如故立參。再叁香板警策仍見昏沈者跪參。不服者出堂。
二二經行縱橫。談笑涕唾。鞋物作聲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叁出外不穿直裰。衣不過膝者罰。
二四有事他出。歸期失限者罰。
二五尊客參堂。各依位坐。不得失儀違者罰。
二六擅入客堂與人雜話者。重罰。
二七開大靜後語笑者。在監值寮在外寮閑闖者。重罰。
二八私造飲食者。及煙酒者重罰。
二九闖靜者罰。
叁○巡香循情或以公報私故打者罰。違者重罰。
叁一小恙給假叁日。重病者出堂調養。不得故留妨衆。違者罰。
叁二年逢七期。更深點心。祗可幹點。不得使用鍋火碗筷。違者罰。
以上各條。本分攸關。如或不遵。自失善利。同居大衆。戒之慎之。
戒堂規約
夫戒法爲定慧基礎。當先遵故。釋迦世尊于涅槃時遺囑弟子當依“波羅提木叉”爲師。雖律有明條依法而受。然新發意者。未登法壇前。無所依憑。既同堂共住。又不可無條章以範圍之。因依古今規製。訂定數條。以便四威儀中有所矩矱。方不負佛祖垂訓。諸師成就。及各人出家之初衷。檀那信施之緣法也。
一 不遵堂規破根本大戒者。罰擯。
一 樹立朋黨者。擯。
一 不真心求戒。只圖虛名。而故犯律儀者。罰。
一 引禮師命行則行。命止則止。倘有執拗不遵者。罰。
一 出入往返均須告假銷假。若不呈白師承許可。自由行動者。罰。
一 受罰不服。重罰。
一 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量情處罰。
一 不真心學佛。談論國事者。罰。
一 任意涕唾者。罰。
一 凡出堂外見老戒及師承。不合掌讓路。並師承進堂。不起立合掌者。罰。
一 除病及公務。而殿堂不隨衆者。罰。
一 凡行一切事。若不志誠懇切者。罰。
一 吸食叁煙。飲酒食肉。私造飲食者。罰。
一 當監值不盡心作務。交代不清者。罰。
一 錯誤犍椎。及雜語闖靜者。罰。
一 故意毀損公物。加十倍罰。
一 戒期未滿。不得外出。違者。罰。
一 小淨大便不准言笑。若故違者。罰。
一 有故上單。須先向師承告假。如未經許可。擅自上單者。罰。
一 上單下單。不隨衆一律者。罰。
一 攢單攢位者。罰。
一 眼根不收者。罰。
一 聞犍椎聲不依時集衆。點名不到者。罰。
一 過午飲食者。罰。
一 佛事問答不留心學習。臨事不如法者。罰。
一 著短衣出外及戴小帽。不綁褲腳者。罰。
一 上單扪虱者。罰。
一 擅出堂外者。罰。
一 殿堂偷安者。罰。
一 穿堂直過者。罰。
愛道堂共住規則
佛在世時。以佛爲師。佛滅度後。以“戒”爲師。舍戒之外。莫由出離。雖有智辯。總成魔外。故僧尼之于戒律。猶車輛之于軌道也。如少違越。立即墮坑落塹。毗尼之道。可不慎欤。今幸爲人。聞法受戒。若不乘此反省。精勤學法。一生所辦。則一氣不來。又披毛戴角去。汝等既受戒已。應當爲暗世明燈。作如來使。荷負家業。勿爲物質所誘惑。勿爲放逸而蹉跎。勿以煩惱無量而不斷。勿以衆生難窮而不度。各宜精持律儀。上求下化。今爲共住之便。特製規約于下。
一 破根本大戒者。如律擯。
一 違犯國法者。擯。
一 不奉行八敬法者。罰擯。
一 習學外道誹謗正法。谏至叁次。再不改悔者。擯。
一 破口相罵。以至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罰或擯。
一 二時課誦及坐香或念佛。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一 朔望布薩。及教誡不到者。罰。
一 聞犍椎聲不依次入衆者。罰。
一 凡有賓客常住招待。若私留親友不白常住者。罰。
一 不盡職務者。罰。
一 服裝華美。易招譏嫌。穿著豔色服飾者。罰。
一 穿短衣外行及戴小帽散褲腳者。罰。
一 坡事均要隨衆。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一 私募外緣肥己潤身者。罰。
一 出入不告假銷假者。罰。
一 高聲驚衆者。罰。
一 大靜後任意言笑者。罰。
一 面是背非。挑唆彼此者。查出議罰。
一 吃煙酒者罰。如有病非用酒不可時。要白衆許可。違者。罰。
一 非時食者。罰。
一 如供奉佛製不許供奉之神鬼。及國令取谛之外道者。罰。
一 不得與男衆來往語言。違者。罰。
一 學佛以利人利己發明自心爲宗旨。而反提倡邪教宣卷打偈扶乩降神讀誦惡經論者。罰。
一 妄論時事。擅評知識。不務本業者。罰。
一 收留形迹可疑未經家庭許可之婦女。及擅自剃度者。罰。
一 錯亂犍椎。粗心動氣。不受教誡者。罰。
一 在殿堂爭前退後者。罰。
一 戲畜鳥獸限製動物自由者。罰。
衣缽寮規約
衣缽寮事。乃內輔監院。外執衣缽。常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等事。故惟老誠者爲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和下睦。輕浮之人。切不可用。所有寮規七條。當熟記之。
一莊嚴法器。出入清楚登記。失記者。罰。
二銀錢出入。隨登賬目。若有錯誤不清者。罰。
叁果品食物。愛惜收藏。清潔奉客。私食者。罰。
四住持外出。方丈內更須留心照應。有誤者。罰。
五客至方丈。所設某事。著小老請知客查明。事白監院定奪。或需茶點飯食。見機以待。每逢禮物香敬。不可私開。違者。罰。
六同寮及行者。須嚴正處之。不得嬉戲。違者。罰。
七客房用物。或用或藏。不得損壞。違者。罰。
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如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 銘雲。
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參差。天龍較勘。
一監院乃大衆所倚。須發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度日。祗圖虛名。所爲悖理。大衆勸不從者。罰出院。
二衆職皆有人充。監院所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留心巡視。各職有事。俱白監院議斷。亦不得自專。凡事必同兩序大衆共議。否則若稱能。辦事不妥。小則容之。大則罰出院。
叁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件。須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糊混不清者。罰。以及出田收租收銀。銀至通知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當衆開封。私用者。罰。
四庫司管田務各事。交付器物。必須明白。不得損壞。如有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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