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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燈之光五 饒益有情九觀察▪P4

  ..續本文上一頁殺生的戒體。倘若再去殺生,就既是犯戒又是行持了十不善之一;反之,假如堅持不殺生,則既是行善,又是持戒,此時的行善與持戒是一體的;而對未受過不殺生戒的人來說,如果不殺生,也僅僅是不造罪,而不能說是持戒。

  在饒益衆生之時,如果自己的戒律與十不善發生沖突——如果選擇饒益衆生,就不能守戒;或者是如果選擇饒益衆生,就必須做十不善之一,屆時,應該如何取舍呢?

   小乘佛法強調,無論何時、何地、做任何事,都不能殺、盜、淫、妄,甚至念頭一起,本質上就是罪業了,所以,小乘佛教永遠都不開許做殺、盜、淫、妄這十種不善業。

   大乘佛教卻與此不同,在某些真正能利益有情的特殊情況下,大乘佛教可以開許作十不善當中的七不善[1]。

   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開許呢?必須具備叁個或兩個條件:

   第一、是絕對沒有絲毫的自私心。摻雜了自私目的的殺盜淫妄,就屬于十不善,也是永遠不被開許的;

   第二、非但沒有自私心,而且對對方有著極其強烈的慈悲心。

   第叁、造作者的境界一定要超過普通的初學者。

   一定要在這樣的基礎上,才開許作一些表面的不善業。否則,假使是在貪心、嗔心,或者愚癡無明的支配下造作殺、盜、淫、妄,就與世人的行爲沒有任何差別,實質上就是罪業,這樣作對衆生不會有任何利益,大乘佛法亦不會開許。

   總之,只要具有強烈的慈悲心,沒有絲毫的自私心,至于有沒有其他條件,已經不重要了。

  釋迦牟尼佛在還沒有成佛之前的因地時,曾多次有過這樣的抉擇,佛經裏有很多這種公案,其中有個公案是這樣講的:

   一次,有五百個商人去遠洋取寶,滿載而歸的路上,其中一個人企圖私下將五百個人都殺掉,然後自己獨呑珍寶。

   他們的船長在得知此事之後想到:這五百個人雖然表面上看來都是在家商人,實際上卻是發了菩提心的菩薩,如果殺害了這五百個人,首先,被殺的每一個人都會面臨很大的痛苦,而更嚴重的,是殺人者必將墮入地獄……

   再叁斟酌之後,船長最後決定:如果殺掉那個人,雖然我自己將獨自承擔慘墮地獄的後果,卻可以在救護五百個菩薩的同時,也保證了此人不墮地獄。

   于是,他當機立斷地殺了那個人……

   事實的結果是,他不但沒有墮落,反而圓滿了多劫的福德資糧。這是一個非常出名的公案,大家應該都知道。

   當然,佛經當中還有許許多多類似的記載,通過這些公案,我們可以了解到:大乘教義認爲,爲了讓衆生免墮地獄而情願犧牲自己去殺人的情況,就不是罪業。無論是殺人還是偷盜等等,都要看當事人的動機。

  比如說,如果一個人很富裕,卻既舍不得布施又舍不得供養,實際上他的錢對任何人都沒有任何利益。而與此同時,又有很多人正饑寒交迫,面臨著瀕臨餓死的困境,此時,作爲一個菩薩,他可不可以去偷這個富翁的錢,然後布施給貧困的人呢?

   大乘佛法不但允許,而且認爲菩薩就應該這樣做。雖然爲了貧窮的人去偷盜,也許有人會認爲這個人是搶劫犯、小偷之類的壞人,他的名聲會受到損害,甚至還會爲此而墮入惡趣,但考慮到衆生的利益而去偷盜,就不僅不會造罪,而且還是應該鼓勵的事情。

   在十不善當中,除了七不善以外,叁種“意”造的罪,有沒有開許的時候呢?

   大乘佛經中有兩種說法。一種是說不允許,只允許身、語造作的罪業;另一種說法認爲,不但是身、語造作的,就算是意造的罪業,只要是建立在沒有自私心的慈心和悲心的基礎之上,就不僅開許而且是應該做的。其實,這只是兩種不同的說法而已,實際上是一樣的,並不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主張不開許意業的意思是說,假如是真正標准的意造罪業,那就很嚴重,對衆生不會有利益;而主張開許意造罪業的說法是指,雖然表面上允許意造的罪業,而實際上卻不是真正標准的意造罪業。很顯然,真正標准的意造罪業,是永遠也不會開許的。

   有個關鍵之處必須引起注意,那就是,雖然某件事當下會對某種衆生有利,但如果事情的結果會出現下述問題,就不能作。第一、引起很多社會爭論;第二、僧衆內部出現很多矛盾。佛陀非常強調僧衆的團結,所以,雖然某些人能得到一定的利益,但如果有這方面的負面作用,還是不能做;第叁,引發很多衆生的不理解,並爲此而退失信心,甚至對佛法或是修行人産生很大邪見,就只有放棄不做;第四、如果是初學者,也不能做。因爲初學者雖然動機不錯,卻沒有修行境界,遇到一點點痛苦或不順,在自利與利他之間,還是會選擇自利,因此不適合做這類事情。初學者應該像前面講的一樣,把自己當作一棵藥苗來保護,在這個基礎上好好修行,這樣在不久的將來,才可以利益更多的衆生。不然的話,就很有可能退失道心。無論是顯宗、密宗,都鼓勵初學者老老實實地持戒、修行等等,如果現在就自不量力地去做殺盜淫妄等十不善,就可能會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密宗也不推崇甚至反對初學者去修一些深奧的修法,或者行持一些禁忌的行爲。爲了利益衆生而不顧及自己的前程,不考慮現世的名聲、地位,後世的因緣果報等等,雖然是很偉大的行爲,但在這個偉大的行爲背後,有可能會出現不偉大的結果,因此,佛陀認爲,初學者不要去做這些事情,應像小乘佛教所要求的一樣,以不殺、不盜、不妄等等爲原則。

  (七)第七個觀察,是觀察布施的利害。這個觀察是專門針對布施的,可以從財布施、身體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四個方面來講:

   1、首先是財布施,可以分爲叁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當遇到真正需要幫助的窮人向自己索取錢財時,自己拿出五塊、十塊錢,也不會對自己構成什麼傷害,對自己的聞、思、修也沒有影響,此時,應該毫不猶豫地布施。布施之後,還有一個最關鍵的工作,就是如果有能力、有辦法,條件也比較成熟,就要想方設法讓對方學佛行善,相信因果;

   第二個選擇,如果布施行爲一方面會對自己的身體、生命或者聞、思、修等形成違緣,另一方面對這個窮人的利益也不是很大,那給不給呢?原則上可以不給。當然,假如有可能的話,也可以布施一點點,然後讓他到別處去向某某人要。

   比如說,一個山上的修行者,本來就沒有多少糧食,又遇到有人索要,假設把僅有的一點糧食布施出去,自己就只能下山去化緣,那樣會對聞思修造成違緣;或者布施以後,再也化不到緣等等,當然,這種情況很少見,如果有,也可以選擇不布施,這是從自己的角度來講的;從他人的角度來說,雖然給他布施了一點東西,但對他來說,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對他也沒有太大的利益,這樣就可以選擇放棄。

   第叁個選擇,雖然布施的行爲對衆生有利,但卻對布施者自己有著同樣的傷害,該如何取舍呢?面對這種情況,應當將物品一分爲二,一半自己留下來,一半做布施。

   財布施是佛陀針對在家人而言的,佛陀要求出家人主要以法布施爲主,財布施可以不做。

   2、身體的布施

   在《百業經》、《賢愚經》等大乘經典中,有很多這樣的故事,釋迦牟尼佛當年未成道時,也遇到了很多索要身體的人。如果發生此種情況,我們該如何取舍呢?

   位于資糧道與加行道的凡夫菩薩,直接或真實地把身體布施出去的時機還不成熟,此時布施身體不會有什麼好結果,反而會對自己的修行造成違緣,所以,佛陀不會要求凡夫真實地布施身體,但凡夫可以在內心做身體布施。

   五加行裏有一種古薩裏修法,就是通過觀想、回向,而把自己的身體上供下施;另外,也可以通過發願來布施身體:盡管我今天還沒有真正達到布施身體的境界,還不具備這樣的勇氣,但是,我願意不久的將來能有能力將自己的身體布施給衆生。譬如,如果有一天世上出現了嚴重的流行性瘟疫,只有一種特殊動物的肉才能治愈此病,否則全世界多數人都會死掉,願我在當時能夠成爲這個動物,以我的身體、血肉遣除衆生的痛苦,治愈衆生的疾病!每天都要這樣發願,這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假如慈悲心非常強烈,也有凡夫爲了衆生布施身體且不後悔的先例,我在講《修心七要》的時候,也提到過一位上師的事迹,他雖然是一個凡夫,卻無私地布施了肉體,最後在夢中見到了觀音菩薩,自己的痛苦也無余遣除。不過,這只是特殊情況,在通常情況下,佛不會贊成沒有證悟一地的凡夫去布施身體,我們目前只需通過發願來做身體布施。

   我們都是沒有證悟一地的凡夫,自然不用擔憂身體布施的困難,因爲還沒有輪到我們,僅僅在內心輕輕松松地發個願就可以了。

   3、法布施

   雖然佛在經典中說過,法布施勝過任何其他的布施,因爲法布施能夠解決衆生生老病死的大問題,但即便如此,我們仍然要觀察法布施的利害關系,要視情況而定。具體有四個選擇,每一個選擇都要觀待自他兩個條件。

   1、必須時機成熟。

   什麼叫時機成熟呢?需要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行持法布施應對自己的禅定、修行沒有損壞;第二個條件,如果遇到根機比較成熟的求法者,我們稱其爲法器,就一定要盡力做法布施,而且越多越好。當然,根機成熟有高低不同的層次,至少要非常願意聽這個法,並且對法充滿信心,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2、對自己的禅定、修行只有一點損失,但卻有根機比較成熟的求法者,就應該做法布施。

   3、講經說法對自己的禅定有一定的損失,也沒有根機比較成熟的求法者,就不做法布施。

   譬如一個人正在閉關修行,出來講法會對他的禅定有一定的損害和影響,佛也不贊歎此時做法布施。

   修行者在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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