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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十叁、十一門廣外問答▪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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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中,第叁總會違。

  

  【述記‧卷五十二】

  

  由彼四說,文雖有異[89],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然諸說中不相[90]雜亂,如《瑜伽》第七十二[91]、七十叁[92]說「五法」[93],七十叁、四[94]說「叁性」及別章說[95]。諸經相雜[96]亂者,如理應知。

  

  《中邊》[97]以叁性與十真實[98]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99]。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100]。

  

  

  

  【疏翼】

  

  以上第四與五事相攝中,第一子門與于事相攝訖。

  

  

  

  

  

  【論文】

  

  八‧四○六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此與叁性,相攝雲何?

  

  

  

  【疏翼】

  

  第四與五事相攝門中,第二子門與五相相攝。于中亦分爲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二】

  

  此下第二、五相相攝。

  

  此、問[101]也。

  

  

  

  【論文】

  

  八‧四○七 所诠、能诠各具叁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诠、能诠,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诠、能诠,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诠相故。

  

  

  

  【疏翼】

  

  第二子門五相相攝門中,第二答。于中分四︰一、「所诠相」「能诠相」各具叁性,二、「二相屬相」初性攝,叁、「執著相」唯依他起,四、「不執著相」唯圓成實。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二】

  

  五相者︰一、所诠,二、能诠,叁、二[102]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103]。若妄所計,所诠諸法、能诠諸名,屬[104]計所執性。謂依名計名、依義計義等[105]。

  

  前五事中,相、名、分別叁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诠相──由「名」亦「所诠」故。相、名少分是能诠相──由「名」亦「相」故。今此叁法隨其所應所诠、能诠,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

  

  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诠相;正智少分,是能诠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诠、能诠,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诠相故。前言離戲論[106]過,無漏無能诠。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诠,故「所诠相」及「能诠相」並屬叁性。

  

  

  

  【論文】

  

  八‧四○八 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二相屬相屬初性攝。

  

  

  

  

  

  【述記‧卷五十二】

  

  第叁、能诠、所诠「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文】

  

  八‧四○九 彼執著相,唯依他起,虛妄分別,爲自性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執著相」唯依他起。

  

  

  

  【述記‧卷五十二】

  

  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爲自性故。謂[107]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爲自性故」。

  

  

  

  【論文】

  

  八‧四一○ 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爲自性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四「不執著相」唯圓成實。

  

  

  

  【述記‧卷五十二】

  

  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等[108],及無爲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

  

  此後叁種,別約叁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第[109]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叁自相,第叁、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實[110]相。正與此同。

  

  據實而言,第叁[111]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诠[112],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

  

  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113]雲︰所诠相,謂相等五法;能诠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114]相,謂計所執自[115]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116]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117]。

  

  解雲︰彼「所诠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爲诠故。遍計所執,既無自體,非可诠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诠,然無差別可诠之用,非所诠攝。

  

  「能诠」唯計所執。非余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118]遍計所執性[119],「亦名和合所成」[120],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诠名故[121]。但說「能诠」顯[122]計所執,非余二性非能诠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123]。

  

  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124]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

  

  第四[125]、可知。

  

  第五「不執著相」者[126],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127],圓成實攝。「如實了知[128]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解脫[129]」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

  

  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叁,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130]。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疏翼】

  

  以上第一十一門分別中,第四與五事相攝門訖。

  

  

  

  【論文】

  

  八‧四一一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叁性,相攝雲何?

  

  

  

  【疏翼】

  

  第一十一門分別中,第五與四真實相攝。于中亦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二】

  

  第五、四法相攝門。

  

  此、問起也。

  

  《顯揚》六說︰[131]謂諸世間于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施設世俗性。乃至[132]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133]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爲真實。非邪思構[134]、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

  

  [135]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136]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137]、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已[138]入聖位,非此真實。

  

  [139]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于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住[140]無障礙,故說爲彼[141]真實。問︰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谛。由簡擇如是四聖谛故,得入現觀位;于現觀位後,真實智生。  即四谛理,叁智所行,四聖谛故,名此真實。

  

  [142]謂于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143]。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

  

  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叁量、四道理[144],名「道理真實」。四聖谛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谛,後得[145]世間緣故。不爾,便減[146]。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147]、四十心[148]等位;第叁通叁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文】

  

  八‧四一二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叁事攝故;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二事攝故。

  

  

  

  【疏翼】

  

  第五與四真實相攝門中,第二答。文分爲二︰一、約五事辨,二、徑直與叁性論。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二】

  

  《瑜伽》叁十六[149]〈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150]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151];七十叁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叁事所攝故[152]。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

  

  雲「叁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叁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爲相。

  

  「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153]攝」者,七十叁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

  

  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谛理,及取真如,今並「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文】

  

  八‧四一叁 《辯中邊論》說:初真實,唯初性攝,共所執故;第二真實,通屬叁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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