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記‧卷五十一】
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
且無相分,違《佛地經》:第八俗智,名大圓鏡[68]也。謂現法樂聲聞[69];八部莊嚴道場[70],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71]平等[72];乃至[73]成所作智[74],皆有現能[75];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余智皆此譬喻[76],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文】
八‧叁二五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疏翼】
第二返難中,第四返難。
【述記‧卷五十一】
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余心、心所。
難雲︰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
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並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汙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
《璎珞本業經》下卷雲:明暗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77]安陀師[78]偈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疏翼】
以上第叁會違中,第二會第二違兼返難訖。
【論文】
八‧叁二六 雖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疏翼】
第叁會違中,第叁會第叁違。
【述記‧卷五十一】
前師[79]難雲︰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此、會第叁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80]。
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
既爾,複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疏翼】
以上第叁會違中,第叁會第叁違訖。
【論文】
八‧叁二七 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疏翼】
第叁會違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五十一】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81],下二障中[82]自當對辨。此則[83]廣前「遍計」二字。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護法廣解第二十頌初句中,第一廣解「遍計」二字訖。
【論文】
八‧叁二八 識品雖二,而有二、叁、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疏翼】
第一安慧護法廣解第二十頌初句中,第二廣解「彼彼」二字。
【述記‧卷五十一】
自下、廣前[84]「彼彼」之言。
「識品雖二」者,第[85]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86]。
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87]說︰遍計有二種︰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雲︰如于眼等計自性,于此[88]計爲常、無常等之[89]差別[90]。
七十叁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91]。複有二︰一、加行執,二[92]、名施設執[93]。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94]。
又有二︰一、分別自體[95],二、分別所依[96]緣事,攝八分別者是。
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97]。
「叁」者,謂:一、我,二、法,叁、用[98]。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99]。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叁、有覺計,謂善名言者[100],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101]。
七十叁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叁、計所取,四、計能取[102]。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叁、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103]。
《顯揚》十六[104]及七十叁說一種五,與此同[105]。
七十叁文[106]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107]。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108]。叁、計染自性:謂「有貪」等[109]。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110]。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111]是能、所取等[112]。
複有五種[113]︰一、貪,二、瞋,叁、合會,四、別離,五、舍隨與[114]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
複有五種︰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叁、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115],五、于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116]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遍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叁、覺悟計:謂善言者執[117]。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118]。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瞋等[119]。六、[120]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121]
「七」者,即七分[122]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如《瑜伽》第一[123]、《對法》第二說。
「八」者,《顯揚》十六等[124]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125]事、色等自性[126]。二、差別分別[127]。叁、總執[128]分別[129],四、我[130]分別[131]。五、我所分別[132]。六、愛分別[133]。七、不[134]愛分別[135]。八、愛不愛俱相違[136]分別[137]。
叁事[138]者,一、謂戲論所依、緣[139]色[140]事[141],二、見我慢事[142],叁、貪瞋癡事[143]。此等廣解八分別生叁事,如《瑜伽》第叁十六、《顯揚》十六說。[144]
「九」者,以理爲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145]。
「十」者,即《攝論》[146]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147]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148]。二、緣相分別[149]:色等識。叁、顯相[150]分別:眼等識,並所依[151]。四、緣相變異[152]分別:老等變異[153],五、顯相變異[154]分別:變異所有變異[155]。六、他引[156]分別:聞不正法類[157]。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158]。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159]。九、執著[160]分別:我見類[161]。十、散動[162]分別,即十散動[163];十散動,亦爲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164]。
又《對法》第十二說[165]「于見無見見[166]」等十[167]。
又十相十六空所除,如七十七[168]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169]。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170]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叁、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171]。
十叁者,無也。
十四者,不可記事分別[172]。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173],或叁空所除。《顯揚》十五雲[174]︰[175]一、根[176]縛[177],二、有情[178]縛等[179]。
十七者,《對法》第二說「謂相見」等[180]。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181],乃至[182]二十句我、我所見[183],二十空所除[184]。六[185]十五句我、我所見。
《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186]。故此論中言「十等」也。
七十四等[187]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188]。此論言「等」。此一一[189]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190]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第一廣釋第一句「能遍計」訖。
【論文】
八‧叁二九 次所遍計,自性雲何?
【疏翼】
第二廣問答對「依他起」兼釋第二十頌次半頌文中,第二廣「所遍計」,即廣釋第二句「遍計種種物」。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十一】
自下、廣第二句。
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191]何」?
【論文】
八‧叁叁○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
【疏翼】
第二廣「所遍計…
《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十一、廣「遍計」與「彼彼」》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