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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叁、廣六位心所──十叁門辨根本煩惱▪P14

  ..續本文上一頁五十八。

  

  [235]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藏文作「yovs su grub pa ma yin pa/」﹞故。

  

  [236] 《瑜伽》卷五十八又雲︰

  

  所余煩惱有事﹝藏文作「gźi dav bcas pa/」﹞、無事,彼相違故。

  

  [237] 如理《義演》雲︰

  

  然與彼見惑相違,故名「彼相違」。

  

  [238] 如理《義演》雲︰

  

  謂見、戒取,緣煩惱而生,名「重緣惑」。許合有事,以煩惱有境體故。

  

  [239] 此下爲第二門。

  

  [240]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

  

  諸見與慢,是無事。于諸行中,實無有我,而分別轉故。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

  

  [241] 如理《義演》雲︰

  

  謂貪與我見俱時,亦合名緣無事。以少故,不說緣無事也。謂貪多分緣有體法起故。

  

  [242] 此下爲第叁門。

  

  [243] 《瑜伽》卷五十九下文:

  

  叁、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四、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

  

  [244] 如理《義演》雲︰

  

  即會五十九「諸見與慢」等文也。

  

  [245] 此下第四門。

  

  [246] 如理《義演》雲︰

  

  不稱境知,名「無境」也,但緣名故,如上界緣相似。問︰何故但言「無境緣」,不說有境緣耶?答︰計亦合有,以易,故不說。

  

  [247] 此下爲第五門。

  

  [248] 即無事境所緣者。

  

  [249] 即前所除所緣境界,由彼于我處起故。藏文作「以我爲依故」。

  

  [250] 智周《演秘》雲︰

  

  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大同;貪、瞋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雲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雲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已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缺。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余,《對法》貪、瞋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大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251] 此下爲第六門,即「二十九種差別中第一」。

  

  [252] 「非所緣」,藏文作「med pa”i dmigs pa/」。

  

  [253] 「有所緣」,藏文作「yod pa”i dmigs pa/」。

  

  [254] 此下第七門。

  

  [255] 《對法》卷四原作:

  

  謂緣無事,及緣有事。

  

  [256] 「此」,謂說有質、無質。

  

  [257] 《樞要》卷下雲︰

  

  一切有事、無事,叁門如《疏》。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五種︰

  

  一、諸見所緣本無,是無事;余,名有事。此見行相本無,決定,余不決定故。如《對法》第七﹝同《疏》第七門﹞。

  

  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無事;余名有事。諸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余必不定。五十九雲:見、慢名無事;貪、瞋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合《疏》第二門第五門﹞。

  

  叁、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道名有事。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五十八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緣﹝原作「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余﹝煩惱﹞名﹝原無﹞有事﹝無事,彼相違故﹞。」﹝同《疏》第一門。﹞

  

  四、除緣現在無爲有體之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余,名緣有事。《對法》第五雲︰「﹝一、﹞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余名有事﹝原作「有所緣」。同《疏》第六門﹞。

  

  五、本質或無,名緣無事;影像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雲︰「﹝四、﹞無事緣:謂無事煩惱。」「﹝叁、﹞有事緣:謂有事煩惱。」與《唯識》同。﹝合《疏》第叁門、第四門。﹞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影有,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無質﹞。影像中有叁︰一、決定執,名無事,謂五見;不執,名有事,謂愛、慢等。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名無事;不執者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皆名無事,余名有事。叁、朋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

  

  據實,有、無事,言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各分,二、影像之內,有體、無體別。如緣過、未等影像、谷響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爲,名緣有事。然于中義別,更分叁種︰一、決定不決定,二、執不執,叁、朋屬見道修道。此即五重中,前叁重是。

  

  [258] 智周《演秘》雲︰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雲何名別?

  

  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雖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259] 《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即如所說,見、修所斷諸漏煩惱,當知略有五種所緣︰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二、緣見境,叁、緣戒禁境,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五、緣任運堅固﹝藏文作「ye yod pa/」﹞事境。

  

  此中,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戒禁取是緣戒禁境;緣滅、道,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故。修所斷漏,是緣自任運堅固事境。

  

  [260] 《瑜伽》卷五十九雲︰

  

  十五、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261] 《對法》卷六以相建立所緣緣雲︰

  

  相者,謂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彼既生已,還能執著、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內證此義,是所緣相。

  

   《雜集論述記》卷十五有異解雲︰

  

  「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者,彼雲「義」者,是相分義。似此,見顯現,以相分不離見分故。即此顯現相分與見分心、心所作境界,牽生心因。彼相分既從見分生已,此見分還能執著彼相分爲人法等。此見分照知相分,名作顯了、內證──此相離見無別體,故名內證。

  

  又解︰是影像義。似此本質,性、相顯現,能與見分心、心所等作境界,牽生心因。彼見分既生已,還能執著此相分境。顯了、內證等,如前解。

  

  此﹝論﹞即以顯現相分爲行相。雖有此義,若緣無本質法,何所似也?又先未說本質,如何即名爲「此」?故以「義」爲「此」。然前解非善。以見分爲行相,義准可知。

  

  今解︰「義」者,總談境界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即似本質。二、見分:似影像故。「心、心所」者,若依前解「似」,見、自證分等,皆名心、心所。若依後解「似」,唯自證分等,名心、心所。以見分入能似故,或亦有見分變異上解所緣。心起,帶彼相故。

  

  「生因」者,前解緣義能生心。後解通真如,一切無本質緣。彼現生因,謂能緣心。

  

  「執著」者,非量;「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比量也;「內證」者,現量也。

  

  《對法》卷七雲︰

  

  又緣滅道谛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爲境。由滅、道谛,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爲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雜集論述記》卷十七雲︰

  

  「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者,依無體用境,故一切唯心。

  

  [262] 《瑜伽》卷五十九初雲「一切能發」業,又說煩惱二種差別相中,

  

  第一門差別相雲︰

  

  謂結、縛、隨眠、隨煩惱、纏等。如《本地分》﹝卷八﹞已說。

  

  如理《義演》雲︰

  

  意說此十煩惱幾有異熟、幾無異熟、幾有漏無漏等,皆任思准。然七隨眠,與八纏、五蓋相攝者,「七隨眠」者,一、欲愛,二、瞋恚,叁、有愛,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隨眠;「八纏」者,一、無慚,二、無愧,叁、惛沈,四、睡眠,五、掉舉,六、惡作,七、悭,八、嫉;「五蓋」︰一、貪,二、瞋,叁、惛沈、睡眠,四、掉舉惡作,五、疑。如是煩惱纏縛有情,覆衆善法,隨逐自身,令不得解脫,得纏、蓋、隨眠名。「相攝」者,撿前十惑以相配攝。解說根本煩惱訖。

  

《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叁、廣六位心所──十叁門辨根本煩惱》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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