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五十八。
[235] 《瑜伽》卷五十八云︰
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藏文作「yovs su grub pa ma yin pa/」﹞故。
[236] 《瑜伽》卷五十八又云︰
所余烦恼有事﹝藏文作「gźi dav bcas pa/」﹞、无事,彼相违故。
[237] 如理《义演》云︰
然与彼见惑相违,故名「彼相违」。
[238] 如理《义演》云︰
谓见、戒取,缘烦恼而生,名「重缘惑」。许合有事,以烦恼有境体故。
[239] 此下为第二门。
[240]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
诸见与慢,是无事。于诸行中,实无有我,而分别转故。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
[241] 如理《义演》云︰
谓贪与我见俱时,亦合名缘无事。以少故,不说缘无事也。谓贪多分缘有体法起故。
[242] 此下为第三门。
[243] 《瑜伽》卷五十九下文:
三、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四、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
[244] 如理《义演》云︰
即会五十九「诸见与慢」等文也。
[245] 此下第四门。
[246] 如理《义演》云︰
不称境知,名「无境」也,但缘名故,如上界缘相似。问︰何故但言「无境缘」,不说有境缘耶?答︰计亦合有,以易,故不说。
[247] 此下为第五门。
[248] 即无事境所缘者。
[249] 即前所除所缘境界,由彼于我处起故。藏文作「以我为依故」。
[250] 智周《演秘》云︰
有义:《疏》说是同,今解有别。慢、见大同;贪、瞋二种,五十九文从多分故,唯名有事。《对法》尽理,与见、慢俱,亦名无事。然疑一种,《瑜伽》尽理,说通二种。《对法》既云与见、慢俱,方名无事,疑非彼俱,不通无事,故理不尽。无明一种,二论无违。
详曰︰《疏》括诸文,考量其理,理文顺者,云不相违。若文参差,取旨以会。初五十九,观文有乖,已如前会。《对法》第五,理亦有缺。谈理同彼,不尽名同,非据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断,理亦有余,《对法》贪、瞋何得尽理?邪见、见、戒,岂唯无事?言见相应,并名无事,何非大过?大过失存,理尽焉在?若言据见无事者说,若尔文滥,何名尽理?以此而言,《疏》无违也。
[251] 此下为第六门,即「二十九种差别中第一」。
[252] 「非所缘」,藏文作「med pa”i dmigs pa/」。
[253] 「有所缘」,藏文作「yod pa”i dmigs pa/」。
[254] 此下第七门。
[255] 《对法》卷四原作:
谓缘无事,及缘有事。
[256] 「此」,谓说有质、无质。
[257] 《枢要》卷下云︰
一切有事、无事,三门如《疏》。一切有事、无事烦恼,不过五种︰
一、诸见所缘本无,是无事;余,名有事。此见行相本无,决定,余不决定故。如《对法》第七﹝同《疏》第七门﹞。
二、行相深迷无我,名无事;余名有事。诸行相深境,必迷无我故。余必不定。五十九云:见、慢名无事;贪、瞋名有事;无明、疑,通二种。《对法》第五同﹝合《疏》第二门第五门﹞。
三、见道所缘名缘无事;修道名有事。见道诸惑,分别猛利,多横执故,修道少故。《瑜伽》五十八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缘﹝原作「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名﹝原无﹞有事﹝无事,彼相违故﹞。」﹝同《疏》第一门。﹞
四、除缘现在无为有体之法,缘过、未镜像等,名缘无事;所余,名缘有事。《对法》第五云︰「﹝一、﹞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余名有事﹝原作「有所缘」。同《疏》第六门﹞。
五、本质或无,名缘无事;影像必有,名缘有事。五十九云︰「﹝四、﹞无事缘:谓无事烦恼。」「﹝三、﹞有事缘:谓有事烦恼。」与《唯识》同。﹝合《疏》第三门、第四门。﹞
今观此义,初二门︰一、本影有,名有事;二、无质影像中无体用,名无事﹝无质﹞。影像中有三︰一、决定执,名无事,谓五见;不执,名有事,谓爱、慢等。虽亦有执,不决定故。二、执者名无事;不执者名缘有事。故见、慢、爱等,皆名无事,余名有事。三、朋属见道,名无事;修道,名有事。
据实,有、无事,言二门即尽︰一、本质影像各分,二、影像之内,有体、无体别。如缘过、未等影像、谷响等,名无事;现在有体法,及无为,名缘有事。然于中义别,更分三种︰一、决定不决定,二、执不执,三、朋属见道修道。此即五重中,前三重是。
[258] 智周《演秘》云︰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缘第一释,二、成无漏必约影、质。不可以彼有事缘中初释相例。
问︰云何名别?
答︰有事缘惑能、所二缘,而皆有漏,有相顺义,可直据质而以明之。无漏缘惑能、所二缘虽违无顺,故不唯质,得此缘称。
[259] 《瑜伽》卷五十八云︰
复次,即如所说,见、修所断诸漏烦恼,当知略有五种所缘︰一、缘邪分别所起事境,二、缘见境,三、缘戒禁境,四、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五、缘任运坚固﹝藏文作「ye yod pa/」﹞事境。
此中,若缘苦、集事境所有诸漏,是缘邪分别所起事境;见取、贪等见断诸漏,除疑,是缘见境;戒禁取是缘戒禁境;缘灭、道,及缘不同分界境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别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灭、道,亦不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故。修所断漏,是缘自任运坚固事境。
[260] 《瑜伽》卷五十九云︰
十五、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
[261] 《对法》卷六以相建立所缘缘云︰
相者,谓若义是似此显现心、心所生因,彼既生已,还能执着、显了﹝藏文作「假立语言」﹞、内证此义,是所缘相。
《杂集论述记》卷十五有异解云︰
「若义是似此显现心、心所生因」者,彼云「义」者,是相分义。似此,见显现,以相分不离见分故。即此显现相分与见分心、心所作境界,牵生心因。彼相分既从见分生已,此见分还能执着彼相分为人法等。此见分照知相分,名作显了、内证──此相离见无别体,故名内证。
又解︰是影像义。似此本质,性、相显现,能与见分心、心所等作境界,牵生心因。彼见分既生已,还能执着此相分境。显了、内证等,如前解。
此﹝论﹞即以显现相分为行相。虽有此义,若缘无本质法,何所似也?又先未说本质,如何即名为「此」?故以「义」为「此」。然前解非善。以见分为行相,义准可知。
今解︰「义」者,总谈境界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即似本质。二、见分:似影像故。「心、心所」者,若依前解「似」,见、自证分等,皆名心、心所。若依后解「似」,唯自证分等,名心、心所。以见分入能似故,或亦有见分变异上解所缘。心起,带彼相故。
「生因」者,前解缘义能生心。后解通真如,一切无本质缘。彼现生因,谓能缘心。
「执着」者,非量;「显了﹝藏文作「假立语言」﹞」,比量也;「内证」者,现量也。
《对法》卷七云︰
又缘灭道谛诸烦恼,不能亲缘灭道为境。由灭、道谛,出世间智及后得智内所证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别,说为所缘。分别所计境,不离分别故。
《杂集论述记》卷十七云︰
「分别所计境不离分别」者,依无体用境,故一切唯心。
[262] 《瑜伽》卷五十九初云「一切能发」业,又说烦恼二种差别相中,
第一门差别相云︰
谓结、缚、随眠、随烦恼、缠等。如《本地分》﹝卷八﹞已说。
如理《义演》云︰
意说此十烦恼几有异熟、几无异熟、几有漏无漏等,皆任思准。然七随眠,与八缠、五盖相摄者,「七随眠」者,一、欲爱,二、瞋恚,三、有爱,四、慢,五、无明,六、见,七、疑随眠;「八缠」者,一、无惭,二、无愧,三、惛沉,四、睡眠,五、掉举,六、恶作,七、悭,八、嫉;「五盖」︰一、贪,二、瞋,三、惛沉、睡眠,四、掉举恶作,五、疑。如是烦恼缠缚有情,覆众善法,随逐自身,令不得解脱,得缠、盖、随眠名。「相摄」者,捡前十惑以相配摄。解说根本烦恼讫。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三、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根本烦恼》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