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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一、略標六識相應心所

  【論文】

  

  五‧二○五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疏翼】

  

  解第叁能變第二舉頌正答有九頌中,第二段有六頌﹝即第九頌至第十四頌﹞。于中分二︰一、第九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兩門,第二、有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重解六位心所。初頌總明中分二︰一、問起,二、以頌作答。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此、問起也。

  

  

  

  【頌文】

  

  五‧二○六 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

  

  

  

  【疏翼】

  

  第二段有六頌,初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兩門中,第二以頌作答。文分爲二︰一、舉初頌文,二、二門別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上叁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文】

  

  五‧二○七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疏翼】

  

  第二以頌作答中,第二二門別解。

  

  

  

  【述記‧卷叁十二】

  

  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叁句,後、解頌第四句受俱。初中複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叁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

  

  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前六識與何類心所有法相應耶?與此相應心所有法有幾多耶?

  

  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

  

  

  

  【論文】

  

  五‧二○八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疏翼】

  

  第一解「心所」等頌上叁句中,第二別解。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心所中複叁︰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叁義,解心所總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爲依,方得生故。

  

  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1]?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

  

  既爾,心具四義與五[2]相應,應名心所!

  

  叁、「系屬于心」:以心爲主,所,系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系屬于心。

  

  有此叁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叁、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所,不屬心故。由此叁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叁句,顯心所得名爲所,以系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爲,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叁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舉喻以顯,此亦如是[3]。

  

  

  

  【論文】

  

  五‧二○九 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別相。

  

  

  

  【疏翼】

  

  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二解行相。于中有叁,第一總舉中,又分爲二︰一、取總亦取別,二、喻如徒填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于受等耶?

  

  爲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上、解心所義。

  

  下、釋心所等行相。于中有叁︰一、總舉,二、引證,叁、結。

  

  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于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4]。

  

  

  

  【論文】

  

  五‧二一○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疏翼】

  

  第一總舉中,第二喻如徒填彩。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助成心事」,名心所故。

  

  「師」,謂博[5]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盡形貌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解行相中,第一總舉訖。

  

  

  

  【論文】

  

  五‧二一一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疏翼】

  

  第二解行相中,第二引證。于中分四︰一、引《瑜伽》先釋作意,二、舉余遍行,叁、證亦緣總相,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者?

  

  上、總舉,下、引證。

  

  彼[6]第叁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

  

  「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如彼論第叁雲︰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7]。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爲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

  

  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縣丞禀命明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余縣尉[8],亦取各別之相。

  

  此舉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  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9],故《瑜伽》以作意爲初;此論以觸爲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文】

  

  五‧二一二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有法。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舉余遍行。

  

  

  

  【述記‧卷叁十二】

  

  觸能取叁︰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10]。

  

  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11]。

  

  此二取相近、相順也[12]。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叁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13]。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14]。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15],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16]。

  

  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論文】

  

  五‧二一叁 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證亦緣總相。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17]。

  

  此五遍行,如《大論》說[18]。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19]。《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20]。

  

  【論文】

  

  五‧二一四 余處複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中邊》第一彌勒頌雲︰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雲︰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21]。是謂心王、心所異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疏翼】

  

  以上第二釋行相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一五 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疏翼】

  

  第二釋行相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二】

  

  子段第叁、結之。

  

  由前[22]十法,取總、別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二十六[23]、不定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二解行相訖。

  

  

  

  【論文】

  

  五‧二一六 諸心所法,皆于所緣,兼取別相。

  

  

  

  【疏翼】

  

  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叁總結之。

  

  

  

  【述記‧卷叁十二】

  

  第叁、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叁字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解「心所」二字訖。

  

  【論文】

  

  五‧二一七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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