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二六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疏翼】
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二解頌第四句受俱。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叁受。所以,如文。
【疏翼】
此即第一通叁受所以。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在解釋六位五十一心所後,始釋叁受雲︰
此中,如能緣色、聲等六種識,隨其所應,與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一切心所有法相應。如是于樂、苦、非苦非樂叁種受中,亦遍與叁受相應。謂由喜、憂、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論文】
五‧二二七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疏翼】
第一解本頌中,第二略解叁行相。
【述記‧卷叁十二】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1];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叁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位受俱中,第一解本頌訖。
【論文】
五‧二二八 如是叁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疏翼】
第一解因位受中,第二別分別。于中分叁,第一以增減分別中,又分四︰一、二種二,二、兩種叁,叁、二種四,四、一種五。初二種二中有二︰一、身心分別,二、有漏無漏分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別分別中,有叁︰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余門,後、辨叁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叁,二四,一五。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對法》第一雲︰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3]。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4],稍有異同。
【論文】
五‧二二九 又叁,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疏翼】
第一二種二中,第二有漏無漏分別。
【述記‧卷叁十二】
一雲: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5]。
一雲︰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
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6]。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爲無漏加行,乃爲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7]。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二種二訖。
【論文】
五‧二叁○ 或各分叁: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故。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于中分二︰一、約見斷等,二、約學無學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准前說五受、叁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叁無漏。其七色[8]及命[9],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10]。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11]。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12]。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以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13]。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14]。
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15]是命根,無學身中有故,五根亦應爾[16],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文】
五‧二叁一 又學、無學、非二,爲叁。
【疏翼】
第二兩種叁中,第二約學無學等。
【述記‧卷叁十二】
「非二」,謂非學非無學。
五十七說叁受可通無學所攝[17],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18],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19]。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訖。
【論文】
五‧二叁二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叁二種四。于中分二︰一、約善不善等總通說,二、叁受各別分四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長徒義,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20]。
【論文】
五‧二叁叁 有義:叁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疏翼】
第叁二種四中,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
【述記‧卷叁十二】
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叁、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21]。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爲理者,五識貪、癡任運起者[22]。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23]論雲︰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叁──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24]。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論文】
五‧二叁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于中分二︰一、引《瑜伽》,二、引《雜集》。此即初引。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爲證?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25]等。如文所引[26]。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叁受可得。即是叁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叁受。若貪、恚、癡,叁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27]。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叁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雲與叁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文】
五‧二叁五 《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余皆是有覆無記。
【疏翼】
第叁引證中,第二引《雜集》。
【述記‧卷叁十二】
《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28]。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余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29]。與叁受俱,非憂,是苦。余叁[30]通叁性[31]。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系貪,信攝伏故,有覆無記[32]。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汙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33]攝。又非有覆[34]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35]。
【疏翼】
以上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訖。
【論文】
五‧二叁六 故知叁受,各容分四。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以此爲正,應理稍通[36],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叁二種四訖。
【論文】
五‧二叁七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疏翼】
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四一種五。
【述記‧卷叁十二】
此門有叁︰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文】
五‧二叁八 叁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疏翼】
…
《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二、廣叁受差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