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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二、廣叁受差別▪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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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文分爲二︰一、苦樂各分所以,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爲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名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37],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動而不勇[38],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粗動;勇者,勇躍[39]。

  

  

  

  【論文】

  五‧二叁九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疏翼】

  第二釋開合中,第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

  

  

  

  【述記‧卷叁十二】

  

  翻前叁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訖。

  

  

  

  【論文】

  五‧二四○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爲樂。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叁辨處位。于中有二,第一明悅受中,又分爲叁︰一、明五識,二、明意識,叁、合明。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

  

   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41]。

  

  【論文】

  五‧二四一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二明意識。

  

  

  

  【述記‧卷叁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顯揚》第二亦然[43]。

  

  何以無樂?

  

  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識及身處少分。彼[44]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45]亦爾,如下當知。

  

  

  

  【論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叁合明。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複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46]、《對法》第七[47]、《顯揚》第二[48]等皆同[49]。

  

  【論文】

  五‧二四叁 若在第叁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叁合明中,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

  

  

  

  【述記‧卷叁十二】

  

  第叁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50]。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51]。第叁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雲: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第二雲: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

  

  第叁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52]。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悅受。

  

  

  

  【疏翼】

  

  以上第叁辨處位中,第一明悅受訖。

  

  

  

  【論文】

  五‧二四四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爲苦。

  

  

  

  【疏翼】

  第叁辨處位中,第二明迫受。于中有二︰一、明五識相應,二、明意識相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文】

  五‧二四五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識相應。于中分二︰一、意識唯憂俱,二、意識通二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叁︰一、標,二、證,叁、結。

  

  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

  

  

  

  【論文】

  五‧二四六 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中,第二引證。于中分叁︰一、教說戚受爲憂,二、引六十六文,叁、引卷五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引證雲「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論文】

  五‧二四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記‧卷叁十二】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余輕文[55]。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

  

  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56]。定約六識作論,今依客受說。五十一等[57]說:六識中受名爲客受[58],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余皆間斷。或複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余叁不成就,即喜、樂、舍。此約六識,爾時必無舍受起故。

  

  

  

  【論文】

  五‧二四八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引卷五文。

  

  

  

  【述記‧卷叁十二】

  

  《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59],不言傍生[60]。六十六有[61]。

  

  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遍者,謂地獄故[62],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疏翼】

  

  以上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四九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爲憂,況余輕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二】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余輕處。重逼尚然,況余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舍受,既亦不善業攝,何故地獄無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舍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63]。

  

  

  

  【疏翼】

  

  以上第二明意識相應中,第一意識唯憂俱師訖。

  

  

  

  

  

  【論文】

  五‧二五○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爲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二明意識俱中,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

  

  

  

  【述記‧卷叁十二】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叁、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64]。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複無憂,雜受輕故[65]。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爲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66]」者,此雲「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67]」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叁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暇[68]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69]。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以增減分別訖。

  

  

  

  【論文】

  五‧二五一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疏翼】

  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二引證。于中有叁︰一、引五十九文,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叁、引五十七文。此即初引。

  

  

  

  【述記‧卷叁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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