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一种五中,第二释开合。文分为二︰一、苦乐各分所以,二、不苦不乐不分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释开合。
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
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名忧、喜。
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37],名忧、喜。
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动而不勇[38],故名苦、乐;是二别相。动者,粗动;勇者,勇跃[39]。
【论文】
五‧二三九 不苦、不乐不分二者,非逼、非悦,相无异故,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疏翼】
第二释开合中,第二不苦不乐不分所以。
【述记‧卷三十二】
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种五中,第二释开合讫。
【论文】
五‧二四○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恒名为乐。
【疏翼】
第四一种五中,第三辨处位。于中有二,第一明悦受中,又分为三︰一、明五识,二、明意识,三、合明。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后、明迫受。
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41]。
【论文】
五‧二四一 意识相应,若在欲界、初、二静虑近分,名喜,但悦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悦受中,第二明意识。
【述记‧卷三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显扬》第二亦然[43]。
何以无乐?
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识及身处少分。彼[44]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45]亦尔,如下当知。
【论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静虑根本,名乐、名喜,悦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悦受中,第三合明。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46]、《对法》第七[47]、《显扬》第二[48]等皆同[49]。
【论文】
五‧二四三 若在第三静虑近分、根本,名乐。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疏翼】
第三合明中,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
【述记‧卷三十二】
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50]。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51]。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
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显扬》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
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52]。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悦受。
【疏翼】
以上第三辨处位中,第一明悦受讫。
【论文】
五‧二四四 诸逼迫受,五识相应,恒名为苦。
【疏翼】
第三辨处位中,第二明迫受。于中有二︰一、明五识相应,二、明意识相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文】
五‧二四五 意识俱者,有义:唯忧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识相应。于中分二︰一、意识唯忧俱,二、意识通二俱。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
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
【论文】
五‧二四六 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名忧根故。
【疏翼】
第一意识唯忧俱中,第二引证。于中分三︰一、教说戚受为忧,二、引六十六文,三、引卷五文。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
此长徒义。
【论文】
五‧二四七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记‧卷三十二】
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55]。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
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56]。定约六识作论,今依客受说。五十一等[57]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58],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就,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文】
五‧二四八 又说:地狱寻、伺忧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三引卷五文。
【述记‧卷三十二】
《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59],不言傍生[60]。六十六有[61]。
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遍者,谓地狱故[62],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疏翼】
以上第一意识唯忧俱师中,第二引证讫。
【论文】
五‧二四九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疏翼】
第一意识唯忧俱师中,第三结。
【述记‧卷三十二】
此、结也。
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摄,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63]。
【疏翼】
以上第二明意识相应中,第一意识唯忧俱师讫。
【论文】
五‧二五○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捺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疏翼】
第二明意识俱中,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
【述记‧卷三十二】
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64]。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65]。
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66]」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那落迦[67]」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暇[68]分别。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69]。
【疏翼】
以上第二别分别中,第一以增减分别讫。
【论文】
五‧二五一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
【疏翼】
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中,第二引证。于中有三︰一、引五十九文,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三、引五十七文。此即初引。
【述记‧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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