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八○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疏翼】
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
【述記‧卷叁十叁】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1]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2]。
【論文】
五‧二八一 且初二位,其相雲何?
【疏翼】
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中,第二隨解釋。
【述記‧卷叁十叁】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爲一爲異。
就此初中,分爲五段︰初一頌[3]、辨二位,次一頌[4]、辨善位,次半頌[5]、辨煩惱位,次二頌[6]、辨隨煩惱位,後半頌[7]、辨不定位。以一頌[8]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即初問也。
【頌文】
五‧二八二 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疏翼】
第一初一頌﹝第十頌﹞辨二位中,第二隨問答,于中分二︰一、總出二位頌文,二、長行解釋。此即初出頌。
【述記‧卷叁十叁】
下第二段、別答所問。
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9]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叁句頌、釋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
【論文】
五‧二八叁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疏翼】
第二隨問答中,第二長行解釋。
【述記‧卷叁十叁】
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爲二段[10]。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此即總釋頌中初句。
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叁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論曰︰如是所說遍行等,尚未了知,由是爲顯此故。
頌曰︰初遍行觸等。
論曰︰第一說故,名「初」,謂最先說常與遍行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以觸是彼等上首,故說爲「觸等」。以觸、作意等五法,一切心之隨行故,說名「遍行」。謂彼等于阿賴耶識、染汙意,及諸轉識,無差別轉。
【論文】
五‧二八四 此遍行相,雲何應知?
【疏翼】
第一解遍行位中,第二釋「遍行」之義。
【述記‧卷叁十叁】
彼卷[11]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12]者,今此說之。
下有叁︰初、問,次、答,後、結。
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13],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爲遍行[14]。
【論文】
五‧二八五 由教及理,爲定量故。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叁】
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
「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文】
五‧二八六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爲緣,生于眼識,叁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別答。于中分二,第一教答中,又分爲四︰一、引《起盡經》證有觸等四遍行,二、引《象迹喻經》證有作意,叁、複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四、引《大論》卷叁及五十五等爲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
《瑜伽》五十六亦引此經,破經部等[15]。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16]亦言《起盡經》也[17]。此是初經。
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爲依?
如前第叁雲︰《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叁法爲依?舉蘊勝故[18],即是觸生叁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論文】
五‧二八七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二引《象迹喻經》證有作意。
【述記‧卷叁十叁】
即《象迹喻經》[19]。
【論文】
五‧二八八 余經複言:若複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叁複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
【述記‧卷叁十叁】
經複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叁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雲:恒共和合等[20]。及五十五亦雲:四無色蘊恒和合等[21]。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文】
五‧二八九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四引《大論》卷叁及五十五等爲例。
【述記‧卷叁十叁】
《大論》第叁解「根不壞」、「境現前」等[22]。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23],第叁亦爾[24]。《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
五十五所引,是經,余是論故。此即教證。
【疏翼】
以上第二別答中,第一教答訖。
【論文】
五‧二九○ 理,謂識起,必有叁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疏翼】
第二別答中,第二理答。于中依五遍行,次第爲五。此即第一、必有觸證。
【述記‧卷叁十叁】
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叁和」,叁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叁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叁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于境,故心[25]有觸定是遍行[26]。
【論文】
五‧二九一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二必有作意證。
【述記‧卷叁十叁】
「作意」[27]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28],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文】
五‧二九二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叁必有受證。
【述記‧卷叁十叁】
歡等叁相,如次配順違中叁境[29],即是叁受,余文可知。
【論文】
五‧二九叁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四必有想證。
【述記‧卷叁十叁】
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30]。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疏翼】
但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雲︰
此中若由聲爲門,增益義體,此即爲相。
《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識變」者,即分別。謂以增益議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有法。
對「分齊相」與世親、護法解別。參看卷叁﹝「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處﹞補釋。
【論文】
五‧二九四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五必有思證。
【述記‧卷叁十叁】
「能取正因」、「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叁卷說[31]。故是「遍行」。
【疏翼】
以上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訖。
【論文】
五‧二九五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余非遍行,義至當說。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叁】
結上所明,第叁文也。
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32]。
余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
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叁卷說。
其余「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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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叁、廣六位心所──遍行與別境》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