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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叁、廣六位心所──遍行與別境▪P5

  ..續本文上一頁1;卷叁十叁】

  

  此說勝慧,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慧故。至下當知[89]。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慧者,謂即于所觀境,簡擇爲體,如理、不如理、非如理非不如理悟入所知爲業。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黠了、通達、審察、聰睿、覺明、慧行毗缽舍那﹝梵文爲「vipawyana」﹞。

  

  《對法》卷一雲︰

  

  慧者,于所觀事擇法爲體,斷疑爲業。「斷疑」者,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慧者,謂智慧,即亦唯于所觀事,簡擇爲性。謂正理所引、非正理所引及其他,由能簡擇故,名爲簡擇,謂于自相、共相、似相雜合一切法中,能如實或顛倒分別。「正理」者,即是正量﹝藏文爲「gwa” ba」﹞。

  

  此複有叁︰謂至教量、比量、現量。由此叁種道理所引,是名正理所引。

  

  此複叁種︰一者、聞所成,二者、思所成,叁者、修所成。此中依至教量解了,名聞所成;由思擇正理審決所生,名思所成;依叁摩地所生,名修所成。

  

  非正理者,謂非至教、似比量,及邪思惟叁摩地。由此非理所生,名非正理所引。

  

  生得智及世間語言智,是非正理所引,亦非非正理所引。此以斷疑爲業。「斷疑」者,謂由慧簡擇諸法,得決定故。如是五法更互別異而起。若于是處,生起勝解,即于此處,余定不生,當說一切,亦複如是。已說別境。

  

  如上可知,安慧此處所釋,多有未糅入者。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末並增釋雲︰

  

  此中勝論、數論等聞所生,及思所生者,名非至教所引;由惡尋思所引故,名非正理所引。

  

  

  

  【論文】

  五‧叁叁八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

  

  

  

  【述記‧卷叁十叁】

  

  釋業義,顯非遍行。

  

  然于「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慧也。

  

  

  

  【論文】

  五‧叁叁九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甯知?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破異執。于中分叁︰一、敘執並反诘,二、正理師救,叁、正難彼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正理師雲︰但相微隱,彼時亦有[90]。今應問彼天愛[91]甯知?

  

  

  

  【論文】

  五‧叁四○ 「對法」說爲大地法故。

  

  

  

  【疏翼】

  第叁破異執中,第二正理師救。

  

  

  

  【述記‧卷叁十叁】

  

  天愛救言︰《發智》[92]、《六足》[93]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爲大地法故」。

  

  

  

  【論文】

  五‧叁四一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爲定量?

  

  

  

  【疏翼】

  

  第叁破異執中,第叁正難彼救。

  

  

  

  【述記‧卷叁十叁】

  

  今應難雲︰「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爲定量」?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出體門中,第一別出訖。

  

  

  

  【論文】

  五‧叁四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疏翼】

  第二別解出體門中,第二總非遍行。于中分二︰一、勸依本經,二、立量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文】

  五‧叁四叁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疏翼】

  第二總非遍行中,第二立量破。

  

  

  

  【述記‧卷叁十叁】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二別解出體門訖。

  

  

  

  【論文】

  五‧叁四四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余四。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別境中,第叁獨起並生門。于中有二師義,依次分二。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叁】

  

  大段第叁、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余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余四皆不起。

  

  此安慧義,西方共責。

  

  論說四境[94]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95]。

  

  彼[96]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于所樂境增,故遍說之。非實于中,無細余四,故必相資[97]。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總結五別境雲︰

  

  如是五法更互別異而起。若于是處,生起勝解;即于此處,余定不生。當說一切亦複如是。

  

  與相資說正反。如《論》本意專破安慧,則應改爲「有義:此五更互抵牾,隨一起時,必無余四」。若兼破相資說,則安慧互不俱說,應別爲第叁師義,不只二師。

  

  「西方共責」者,似指互不俱義,而實應指德光。如彼《五蘊論釋》﹝德格版, sems tsam, si, 11B.7﹞雲︰

  

  若處勝解生起,則于此處欲、念、叁摩地、慧、決定亦當生起。彼等若互離者,則不生起故,是名別境。

  

  

  

  【論文】

  五‧叁四五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疏翼】

  第叁獨起並生門中,第二師義。即不定俱不俱義。于中分二︰一、引證,二、舉例。第一引證中又二︰一、引《瑜伽》卷叁,二、重申卷五十五四境意。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瑜伽》第叁說四一切[98],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叁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99]。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文】

  

  五‧叁四六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重申卷五十五四境意。

  

  

  

  【述記‧卷叁十叁】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100]。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論文】

  五‧叁四七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舉例。于中分二︰一、舉緣四起多少,二、舉緣非四不起五。初中又六︰一、于四起一例,二、于四起二例,叁、于四起叁例,四、于四起四例,五、于四起五例,六、于四總起叁十一。初中又二︰一、于前叁各起一例,二、于第四別起一例。此即于前叁各起一文。

  

  

  

  【述記‧卷叁十叁】

  

  此義如何等?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于所樂境,唯起于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非定、慧。

  

  既如是簡,次余叁境,准此可知。

  

  

  

  【論文】

  五‧叁四八 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爲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疏翼】

  第一于四起一例中,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于中分二︰一、于所觀境唯起定例,二、于所觀境唯起慧例。初中又二︰一、舉愚昧者專爲止散,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于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慧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爲欲攝斂粗動心故,專注系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于此時中,都無有慧。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慧。

  

  

  

  【論文】

  五‧叁四九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疏翼】

  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中,第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于中有二解,此第一解。

  

  

  

  【述記‧卷叁十叁】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

  

  「所觀」之言,慧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慧境故。此愚昧者,于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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