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叁摩呬多「等引」之定[114],不遮叁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115],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爲「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爲「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製伏沈掉,名之爲「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爲「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116],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轉,名爲「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117],亦有二義,一雲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爲「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爲「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
梵雲「叁摩呬多」,此雲「等引」。「叁摩地」,此雲「等持」。「叁摩缽底」,此雲「等至」[118]。
【論文】
五‧叁六五 雖于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余叁准此,有慧無失。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五容有慧。
【述記‧卷叁十叁】
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慧俱。由此《大論》六十九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
既二識有慧,故例余叁識亦然[119]。或是無記,或生得慧,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120]。
《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余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121]。
【論文】
五‧叁六六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二總結此五六識或無。
【述記‧卷叁十叁】
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疏翼】
以上第二師義中,第一未自在位訖。
【論文】
五‧叁六七 得自在位,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叁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自在位。
【述記‧卷叁十叁】
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
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叁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慧。《莊嚴論》等[122]說[123]故。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別境中,第四八識分別門訖。
【論文】
五‧叁六八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五何受相應門。文分爲二︰一、問,二、答。此爲初問。
【述記‧卷叁十叁】
此下第五、問也。
【論文】
五‧叁六九 有義:欲叁,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余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疏翼】
第五何受相應門中,第二答。有二師說,文分爲二。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叁十叁】
欲通叁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
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憂[124]如前說[125]。
余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126],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文】
五, ‧叁七○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師說。于中有叁︰一、標宗,二、以教理證,叁、結正義。此即標宗。
【述記‧卷叁十叁】
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127]相應。
【論文】
五‧叁七一 論說:憂根于無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二以教理證。文分爲四︰一、引教證欲與憂俱,二、理證欲與苦俱,叁、教證欲與憂苦俱,四、理證余四與苦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何以憂根與欲俱也?
《瑜伽》五十七[128]、《對法》第十說:憂根于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戚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余時亦得俱也。
【論文】
五‧叁七二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二理證欲與苦俱。
【述記‧卷叁十叁】
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苦受處,如前已說[129]。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文】
五‧叁七叁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叁教證欲與憂苦俱。
【述記‧卷叁十叁】
《對法》第七[130]、《瑜伽》五十九[131]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132]。
【論文】
五‧叁七四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四理證余四與苦俱。文分爲二︰一、意識余四與苦俱,二、五識余四與苦等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叁】
如前已說苦根在意[133],故後余四[134]亦得相應[135]。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文】
五‧叁七五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疏翼】
第四理證余四與苦俱中,第二五識余四與苦等俱。
【述記‧卷叁十叁】
此、說正義。
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疏翼】
以上第二師說中,第二以教理證訖。
【論文】
五‧叁七六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叁結正義。
【述記‧卷叁十叁】
結正義也。
此上論逐難分別。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十頌下叁句中,第一以五門分別訖。
【論文】
五‧叁七七 此五,複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二解第十頌下叁句中,第二例余門。
【述記‧卷叁十叁】
自下第六、叁性,第七、叁界,第八、叁學,第九、叁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任自思取[136]。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俱不俱等,下[137]非以煩惱等中,欣、戚行別故[138],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爲別故,亦[139]與相應。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于欲等,諸門分別。
【疏翼】
以上隨頌解釋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一解初一頌辨遍行別境二位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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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勸」字,《演秘》謂有本作「顯」。《義蘊》亦說,但彼不取。
[2] 智周《演秘》雲︰
問︰論既自述,雲何自勸?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3] 即第十頌「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4] 即第十一頌「善謂信、慚、愧,無貪等叁根;勤、安、不放逸、行
舍及不害」。
[5] 即第十二頌前兩句「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6] 即第十二頌後兩句至第十四頌前兩句「隨煩惱謂忿、恨、覆、惱、
嫉、悭、诳、谄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沈,不信並懈怠、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7] 即第十四頌後兩句「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8] 即第十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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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叁、廣六位心所──遍行與別境》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