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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二、廣叁受差別▪P6

  ..續本文上一頁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余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20] 靈泰《抄》雲︰

  

  此初說中,即有叁受中隨一受,得與四性俱,即得也。……若憂財、色、妻子等,即憂與不善性俱。若于無上法思慕愁戚,即憂與善性俱也。……

  

  [21] 「也」字下,康平本有「叁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 《樞要》卷下雲︰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文。

  

  如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23] 「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 《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若分別起薩迦耶見,由緊執故,與前相違。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無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誤作「下」﹞地,奢摩他力所製持﹝藏文德格版誤作「be bar bstan pa/」,應作「be bar mnan pa/」﹞故,多白淨法所攝受故,成無記性。由染汙故﹝藏文有「過失著故」﹞,體是隱沒﹝即是「有覆」﹞。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卷五十七雲︰

  

  五﹝意根及五根除憂﹞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一﹝憂根﹞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25] 「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gyis」。

  

  [26] 此下有長文說「不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pa」﹞煩惱」,亦應注意。

  

  [27] 道邑《義蘊》雲︰

  

  此從先﹝前﹞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叁任運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俱。設在意識,通不善,故與憂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與憂俱。此等,可說叁受可得。其身邊任運起者,不與五俱,又非不善。既雲叁受可得,故知意識得與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 即師子覺解。

  

  [29] 《瑜伽》卷五十九雲︰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30] 即喜、樂、舍。

  

  [31] 《瑜伽》卷五十七雲︰

  

  五﹝意、苦、樂、喜、舍﹞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一﹝憂﹞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32] 《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原文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33] 即無覆無記。

  

  [34] 即有覆無記。

  

  [35] 即有覆無記。

  

  [36] 指前長徒義。

  

  [37] 即:在意逼迫、適悅輕微。

  

  [38] 即:動、逼、悅叁。

  

  [39] 靈泰《抄》雲︰

  

  「勇」者,健義;「躍」者,跳義。

  

  《瑜伽》卷十一雲︰

  

  問︰以何等相了知憂根?答︰或染汙相,或出離欲俱行善相。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內」﹞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勞增上力故,或火燒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諸離欲者猶尚生起。喜根者,謂第二靜慮中,即第二靜慮地攝。樂根者,謂第叁靜慮中,即第叁靜慮地攝。

  

  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

  

  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藏文作「其助伴部分」﹞,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疑爲「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出諸受靜慮差別。又此應無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斷有差別。

  

  [40] 智周《演秘》雲︰

  

  問︰舍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41] 靈泰《抄》雲︰

  

  若欲界,五識中有樂;初禅,眼、耳、身識,有樂也。

  

  [42] 《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

  

  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問︰喜于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刍!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略纂》卷叁十雲︰

  

  謂信等八,加意、喜、舍。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以下﹝應作「無有少分以下」﹞爲後門﹝與《顯揚》卷二所分有異。見後引﹞。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

  

  如是則應有十大根。

  

  [43] 《顯揚》卷二雲︰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

  

  又雲︰

  

  「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生」者,謂從此所生。

  

  [44] 即《顯揚》。

  

  [45] 謂《瑜伽》五十七中初門。

  

  [46] 《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靜慮亦爾。

  

  《略纂》卷叁十雲︰

  

  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無有失。

  

  [47] 《對法》卷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

  

  [48] 《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慮根本。

  

  [49] 《瑜伽》卷五雲︰

  

  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娆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娆心業轉。

  

  《瑜伽》卷八十七雲︰

  

  此中樂者,謂在第叁靜慮。樂所隨者,謂在人中,容有二種。喜樂遍者,謂在初、二靜慮。未永離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以上。

  

  《樞要》卷下雲︰

  

  問︰何故第叁定近分、根本,同爲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有喜而無樂,不同第叁,二俱相似?答︰第叁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叁定方便引,根本即言樂;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別。叁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分別,並名喜。根本下二定,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怡根名樂。上以無分別,悅心名樂。此義應思!

  

  [50] 《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叁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叁靜慮根本。

  

  [51] 如《顯揚》卷二雲雲︰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52] 謂《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 「苦」字下,余本有「受」字。靈泰《抄》牒釋及康平本無「受」

  

  字。

  

  [54] 不通憂。

  

  [55] 《瑜伽》卷六十六雲︰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若生﹝藏文有「一分餓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若生第叁靜慮,唯異熟生﹝德格版作「sems bes byuv ba」﹞樂受相續。

  

  [56]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生捺洛迦,成就幾根?答︰八﹝六根、命、苦﹞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叁﹝喜、樂、舍﹞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

  

  [57] 「等」,取《顯揚》卷十七。

  

  [58] 《瑜伽》卷五十一雲︰

  

  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瑜伽》刻本此處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釋。而此《述記》、《顯揚》、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法俱時而轉,然不應說與彼相應。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

  

  [59] 《瑜伽》卷五雲︰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źum pa”i rnam 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娆﹝藏文作「”khrugs pa」﹞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60] 非不言也,只言多分。如《瑜伽》卷五雲︰

  

  傍生、人趣、大力餓鬼﹝藏文作「yi dwags rdzu ”phrul che ba/」,即大神通餓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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