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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十一、略標六識相應心所▪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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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叁、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

  

  「心所」義名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文】

  

  五‧二一八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二列位。

  

  

  

  【述記‧卷叁十二】

  

  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叁句頌也。

  

  

  

  

  

  【論文】

  

  五‧二一九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叁結數。

  

  

  

  【述記‧卷叁十二】

  

  結數也。

  

  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24]、《大論》五十叁、五十五不同,以開合無見,增邪欲、解故[25]。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文】

  

  五‧二二○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四釋名。文且分叁︰一、釋遍行與定境,二、釋善與煩惱,叁、釋隨煩惱與不定。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說于四事中生五別境[26],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文】

  

  五‧二二一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

  

  

  

  【疏翼】

  

  第四釋名中,第二釋善與煩惱。

  

  

  

  【述記‧卷叁十二】

  

  十一善法,唯善性有。

  

  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文】

  

  五‧二二二 唯是煩惱等流性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

  

  

  

  【疏翼】

  

  第四釋名中,第叁釋隨煩惱與不定。

  

  

  

  【述記‧卷叁十二】

  

  二十隨惑,根本等流。

  

  「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四不定。謂于善、染、無記叁性心,皆不定故。

  

  複說「等」言,下第七[27]不定中雲︰「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複有言:非遍心起[28],非遍地有[29]。

  

  總此叁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叁、簡別境。

  

  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門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四釋名訖。

  

  

  

  【論文】

  

  五‧二二叁 然《瑜伽論》合六爲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五會文。于中有二︰一、會合六爲五,二、解四一切具幾。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會文有二,如文易知。

  

  彼論[30]、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叁,合六爲五[31]。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爲一也。

  

  

  

  【論文】

  

  五‧二二四 複以四一切辨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疏翼】

  

  第五會文中,第二解四一切具幾。

  

  

  

  

  

  【述記‧卷叁十二】

  

  即彼第叁、以四一切辨五位別。

  

  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32]?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叁性──叁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雲叁界、九地,二雲有尋等叁地──此解爲勝,輕安不遍故。「性」即叁性。

  

  一一如彼[33]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

  

  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叁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34]。

  

  「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叁界地,八大隨惑非[35]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通叁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36]。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五會文訖。

  

  

  

  【論文】

  五‧二二五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六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叁句訖。

  

  

  

  【疏翼】

  

  以上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一解「心所」等頌上叁句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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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周《演秘》雲︰

  

  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余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2] 謂五遍行心所。

  

  [3] 《樞要》卷下雲︰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叁義名爲心所,無所簡別,余如《疏》說。

  

  [4] 《樞要》卷下雲︰

  

  心、心所總別相︰應說無爲緣總,有爲緣別;有爲緣別中有本質,別緣無本質境,亦別緣。「相」者,義也。

  

  [5] 「博」字,《續藏》、金陵本作「博」,明曆本作「轉」。

  

  [6] 謂《瑜伽》卷叁。

  

  [7] 《瑜伽》卷叁原文:

  

  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別境能了別者,說名作意。

  

  [8] 靈泰《抄》雲︰

  

  唯縣丞副縣令,故縣丞是貳副官也。若縣尉等,不名副,第叁官。猶如符上唯印有像,故縣製兩人,更無余也。

  

  [9] 如理《義演》雲︰

  

  此顯作意能取總相,亦取余之心所各各別相,故名功力勝也。亦能令心、心所取總別相故。

  

  [10]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可意﹝藏文爲「sdug pa」﹞、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

  

  [11]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攝受﹝藏文作「phan pa」,本論卷叁作「順益」﹞損害、俱相違相,由受了別。

  

  即觸爲援取,受爲領受。

  

  [12] 《瑜伽》卷叁雲︰

  

  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13] 《瑜伽》卷叁初雲︰

  

  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14]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言說因相﹝藏文作「tha sbad kyi mtshan ma”i mtshan bid/」﹞,由想了別。

  

  [15]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16] 《瑜伽》卷叁初雲︰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17] 勝友《瑜伽師地論釋》雲︰

  

  言「識能了別事之總相」者,謂不作分分了別,能了知全境影像故。言「即此所未了別」者,謂即于此義,由依作意識轉起故。言「所了境相」者,謂由不共差別令境成爲所了別行境相。言「能了別者說名作意」者,謂由作意能取彼已,令心專注適宜境事故。

  

  靈泰《抄》雲︰

  

  故五十一心所皆能了心王之總相,各自緣心所之別相也。唯作意雖緣心王之總相,與余心所同體緣,作意自無別相而爲所緣,即能緣五十一個心所之別相,爲作意之別相也。但如作意了心王之總相時,亦即了觸之可愛等相,受之舍受等相。即別了余心所之別相,取爲作意之別相也,乃至五十一心所之別相,爲作意之別相。

  

  彼論「此」言,顯取總故。

  

  [18] 見《瑜伽》卷叁及卷五十五,如卷五十五雲︰

  

  作意雲何?謂能引發心法﹝藏文作「sems kyi rtsol ba/」﹞。觸雲何?謂叁和合故,能攝受義﹝藏文作「don ”dzin pa/」﹞。受雲何?謂叁和合故,能領納義﹝藏文作「don so sos myov ba/」﹞。想雲何?謂叁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藏文作「brdar ”dzin pa/」﹞;

  

  此複二種︰一、隨覺﹝藏文作「rjes sad pa」﹞想,二、言說隨眠想﹝藏文作「tha sbad pa bag bal ba/」﹞;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想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思雲何?謂叁和合故,令心造作于所緣境隨與領納﹝藏文作「tshor ba」﹞和合、乖離。

  

  [19] 唐譯《楞伽》卷二雲︰

  

  識以能了知,意複意謂然,五識了現境,無有定次第﹝魏譯卷二作「定中無如是」﹞。譬如工畫師,及畫師弟子,布彩畫衆像,我說亦如是。

  

  [20] 《顯揚》卷十八雲︰

  

  依多境了別,各爲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

  

  又雲︰

  

  引心、叁分別、領位﹝「領納違、順、俱相違位」﹞、審了相、德失等營爲,名作意等業。

  

  [21] 《辯中邊論》原文爲︰

  

  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等諸心所法。

  

  梵本,及藏文、舊譯,均無「亦」字。《辯中邊論述記》雲︰

  

  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22] 謂遍行、別境。

  

  [23] 《義演》作「二十六」。余多作「叁十二」。

  

  如理《義演》解兩抄本不同雲︰

  

  「二十六」者,謂根本有六,隨煩惱二十,故染有二十六也。有疏雲「染有叁十二」者,謂根本有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叁十二也。

  

  [24] 如《對法》卷一雲︰

  

  如思等五十五法──若遍行,若別境,若善,若煩惱,若隨煩惱,若不定。如是次第──五、五、十一、十﹝根本煩惱開六爲十﹞、二十、四,應知。

  

  [25] 《瑜伽》卷一,隨煩惱增邪欲、邪勝解,爲二十二,根本煩惱爲六,

  

  合五十叁,卷叁同;卷五十八開根本煩惱爲十,合爲五十七;卷八

  

  亦開爲十。

  

  道邑《義蘊》雲︰

  

  謂《大論》等增邪欲、解,即五十叁。若開五見,除邪欲解,即五十五。此論除欲、解,合五見,故五十一。

  

  [26] 《瑜伽》卷五十五雲︰

  

  如其次第,于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叁摩地、慧,于最後境,余隨次第,于前叁境。

  

  [27] 即第七卷。

  

  [28] 如本論卷七雲︰

  

  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29] 如本論卷七雲︰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

  

  [30] 即《瑜伽》。

  

  [31] 如《瑜伽》卷叁雲︰

  

  幾唯依染,非一切心生,非一切地,一切時,非一切耶?答︰謂貪等、不正知爲後邊。

  

  [32] 《瑜伽》卷叁原文:

  

  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33] 即彼《瑜伽》。

  

  [34] 靈泰《抄》雲︰

  

  若如前九地名一切地者,即欲界定前加行中,說名輕安故。

  

  [35] 「非」字,《續藏》注雲︰一作「無」。

  

  [36] 靈泰《抄》雲︰

  

  憍,亦通叁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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