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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八、六證顯七識是有▪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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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雲︰

  

  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汙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112] 如解《密嚴經》頌雲︰

  

  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非現,多分差別。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複雲︰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縛能觀心,名爲相縛,非謂「相」者﹝只﹞是相分也。《﹝密嚴﹞經》說「所取能取」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樞要》卷下雲︰

  

  又相縛見,故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于相?不爾,如何﹝《密嚴經》說:﹞「所取、能取纏」?

  

  [113] 如本論卷九雲︰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于粗重縛,亦未能斷。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解雲︰

  

  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能縛于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

  

  又雲︰

  

  此中言「相分」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

  

  [114]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15] 《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複意識,染汙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複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116] 如理《義演》雲︰

  

  有宗雲︰世尊身雖諸漏已盡,然由他惑緣而成有漏。如鴦掘摩羅﹝梵文爲「avgulimalika」,經名同﹞于佛生瞋,如此人于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117] 「破」字,《義演》同,余誤作「死」。

  

  [118] 「因」字下,《續藏》、《金藏》有「故」字,而無下「故」字。

  

  [119] 《對法》卷叁原文:

  

  漏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謂余地法,亦爲余地諸漏粗重所隨逐故。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

  

  下文雲︰

  

  雖爲煩惱粗重所隨,然得建立爲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

  

  [120] 前雲「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121] 《樞要》卷下雲︰

  

  即顯緣縛等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爲有漏。與煩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說大精,應取彼會﹝如《瑜伽》卷六十五雲「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藏文作「雖爲現在事,亦有非現量所行境」。)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汙、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藏文作「yovs su brtags pa/」)所起相(藏文有「于彼」二字),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爲此分明所行境故」﹞。即顯五境有所緣縛,余根、心等,即無是義﹝《略纂》卷叁十四雲「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瑜伽》卷六十五下文雲「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于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複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又由無記色、無色系一切煩惱,于彼續生,彼所續生,亦生起,故說名有漏」﹞。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瑜伽》卷五十九雲「複次,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由此,所緣縛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疏:即淨色等。展轉心境互相增故。言淨色善根一分無記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第八﹝中﹞等說二縛斷等者﹝本論卷八雲「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依疏義說。不爾,便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非有漏因。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以未全盡,不名爲斷,有漏應然。如緣一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所斷,雖亦爲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緣縛、相應,二力增上,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爲斷。

  

  若爾,何故前二既勝,何故不爲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複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斷依二縛,故可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

  

  [122] 「法」字,論無。

  

  [123] 道邑《義蘊》解六識與七互益雲︰

  

  由前六識煩惱業力招第八,能與第七爲根、爲境,令七得生,名增益也。

  

  此但一途之說。

  

  [124] 《對法》卷叁:

  

  漏所隨者,謂余地法亦爲余地諸漏粗重所隨逐。

  

  [125] 《樞要》卷下雲︰

  

  無始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雲何得成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隨順。又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亦如有漏五相建立︰一、離諸纏,二、隨眠斷,叁、斷滅,四、見道,五、修道﹞,如下第八卷釋。

  

  如本論卷八雲︰

  

  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述記》卷四十九解「離縛」中雜彼煩惱雲︰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性,名染汙依。故六識等叁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時,六識等法名爲得斷。

  

  [126] 即自身煩惱俱生俱滅、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

  

  [127] 「第七未滅,有煩惱俱故」,余本作「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

  

  今依《義演》改。

  

  [128] 《對法》卷叁原文:

  

  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

  

  [129] 《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若說別有常俱起心,我執所依,此無過失。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說有染汙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30] 智周《演秘》雲︰

  

  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征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攝論》本文卷一雲︰

  

  又一切時我執現行,現可得故,謂善不善無記心中。若不爾者,唯不善心彼相應故,有我、我所煩惱現行,非善、無記。

  

  [131] 即第叁結會。

  

  [132] 《義演》疑「界」爲衍文。

  

  [133] 謂本論卷八「然有二義,說之爲斷」處,當廣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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