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一五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叁能變,其相雲何?
【疏翼】
第一有十四行頌半廣前叁句頌──此能變唯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明叁種能變識中,第叁有九頌﹝第八頌至第十六頌﹞釋了別境識第叁能變。
【述記‧卷叁十一】
自下、次解第叁能變。于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1]。
【頌文】
五‧一六○ 頌曰:次第叁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爲性相,善、不善、俱非。
【疏翼】
第一有十四頌半廣前叁句頌明叁種能變識中,第二、舉頌正答。文分爲二︰一、舉頌,二、釋頌。此即舉頌。
【述記‧卷叁十一】
第二、舉頌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叁、行相,第四、叁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叁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2]。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3],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4]。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爲叁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5]是。二、心所相應及叁受俱,次六頌[6]是。叁、依止俱轉起滅[7],後二頌[8]是。今初頌[9]中,有四門義[10],如文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于第二能變後,當說第叁能變。是故頌曰︰次第叁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爲性相。
論曰︰「第叁」者,即略去「能變識」,言所余詞也。言「差別有六種」者,謂境性有六︰一者、色性境,二者、聲性境,叁者、香性境,四者、味性境,五者、所觸性境,六者、法性境。「了境」者,即能取﹝藏文爲「”dsin pa」﹞或分別義。
【論文】
五‧一六一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辨了境能變識相。
【疏翼】
第二舉頌正答中,第二釋頌。
【述記‧卷叁十一】
于此釋中:初、釋六名[11],次、解性相[12],後、辨叁性[13]。初中有二[14],二句別故。
能變有叁,末那第二[15],此居「後」故。此即第叁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文】
五‧一六二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疏翼】
第一釋六名即解第一第二句頌中,第一解次句。
【述記‧卷叁十一】
解第二句頌,于中有叁︰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
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爲多爲少?
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16]。
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于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17]。
【論文】
五‧一六叁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疏翼】
第二解次句中,第二隨別釋。文分爲二︰一、別解,二、料簡。初中又二︰一、從根立名,二、從境立名。第一從根立名中複叁︰一、隨根六名,二、解依根五義,叁、別辨第六。此即第一從根立名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下、隨別釋。文複有二︰初、別解,後、料簡。
此、依主釋,根是主故。
《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18]。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19]。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爲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勝于境故,偏從根稱。
【論文】
五‧一六四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疏翼】
第一從根立名中,第二解依根五義。
【述記‧卷叁十一】
何謂五義?
謂「依」于根,根之所「發」、「屬」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爲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于眼等五種解釋,非于色等[20]。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啭[21]。「及[22]由有眼,識得轉故」,此第叁啭[23]。
且如意識,如何?
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住識中,不由有色,識得生故,且據粗相。「以盲瞑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24]雲︰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故,所見青色,皆以爲黃[25]。非壞色時,而識名壞。
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叁屬于根者,彼雲︰「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于根[26]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汙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
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爲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雲︰「助眼之識,故名眼識[27]。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于[28]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爲他損色[29]。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雲︰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30]。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論文】
五‧一六五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疏翼】
第一從根立名中,第叁別辨第六。于中有叁︰一、隨不共立,二、唯依意立,叁、辨識而名。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可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
意識不[31]然,眼等可爾[32]!
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根,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33],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依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爲一解。
【論文】
五‧一六六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疏翼】
第叁別辨第六中,第二唯依意立。
【述記‧卷叁十一】
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34]。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論文】
五‧一六七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疏翼】
第叁別辨第六中,第叁辨識而名。
【述記‧卷叁十一】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于意,第七依心[35],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
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叁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中,第一從根立名訖。
【論文】
五‧一六八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從境立名。文分爲五︰一、隨境列六名,二、解識依境,叁、辨境寬狹,四、別釋法識,五、無相濫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之境故。
【論文】
五‧一六九 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于六境,了別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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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九、總明第叁能變識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