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二解識依境。
【述記‧卷叁十一】
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36]、別[37],名識之義故。「謂于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論文】
五‧一七○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叁辨境寬狹。
【述記‧卷叁十一】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爲答此問,故次論雲︰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意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論文】
五‧一七一 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四別釋法識。
【述記‧卷叁十一】
又第六識更爲別解。
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爲「法」。不與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獨從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名「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
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別法」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38]。
【論文】
五‧一七二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五無相濫失。
【述記‧卷叁十一】
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
《俱舍》雲︰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39]。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疏翼】
以上第二隨別釋中,第一別解訖。
【論文】
五‧一七叁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疏翼】
第二隨別釋中,第二料簡。文分爲叁︰一、簡得自在,二、引《莊嚴論》證,叁、引《佛地經》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講,爲唯凡有,通在叁乘。
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
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幹子經》[40]是此論證,《正法念處經》[41]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
何名「自在」?
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42],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43]。
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于淨土等中現神通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以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以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44]。
【論文】
五‧一七四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境說。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二引《莊嚴經論》證。
【述記‧卷叁十一】
彼第叁[45]卷中〈菩提[46]品〉說[47]。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
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爲緣如不?
西方二說,一雲許緣:佛智通故[48]。二雲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爲勝[49]。
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50],一根發識緣一切?舉所依根,顯能依識[51],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于法,非即诠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爲證。
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52]。
【論文】
五‧一七五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叁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叁引《佛地經》證。
【述記‧卷叁十一】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叁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53]。「四記」亦爾[54]。
《佛地經》說︰身化有叁︰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叁、現業果化[55]。
語化亦叁︰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叁、辨揚語化[56]。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叁、發起意化,四、領受[57]意化[58]。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59]。《賢劫經》第二卷[60]說:最初修習法波羅密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密多[61]叁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瞋、癡,及等分[62]有情心行[63],八千四百。除[64]四大種及六無義[65]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66]。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複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67]。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68]。然《瑜伽》[69]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叁、「心所」,四、業果[70],與彼相違。唯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71],故知在佛通能化之。
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72]。由知境遍,故有此能。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二句頌中,第叁隨別解訖。
【論文】
五‧一七六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粗顯極成,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解第二句頌中,第叁顯不說。
【述記‧卷叁十一】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隨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下、顯不說。共依,不說。
且置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粗」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
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辨「所緣」,以「粗」而且「顯」,又複「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第八頌中,解前二句頌釋六名訖。
【論文】
五‧一七七 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疏翼】
第一解第八頌中,第二釋第叁句頌解性相二門。于中有二︰一、結前生後,二、總釋性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
「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雲「眼識雲何」,即是說也。
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別說也。如《瑜伽》等說︰「眼謂四所造淨色爲性,無見、有對。[73]」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系,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衆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74]。
此解第二句[75]「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
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義也。自下解第叁句,第二、叁[76]門也。
【論文】
五‧一七八 次言「了境爲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爲自性故,即複用彼爲行相故。
【疏翼】
第二釋第叁句頌解性相二門中,第二總釋性相。于中有二,第一釋頌中又二︰一、解性與相,二、兼釋別名。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一】
于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
如前第七性相中解[77]。
【論文】
五‧一七九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爲識故。
【疏翼】
第二總釋性相中,第二兼釋別名。
【述記‧卷叁十一】
釋心、意、識叁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識故」,謂了別行粗,故非心、意,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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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九、總明第叁能變識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