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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叁、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P5

  ..續本文上一頁及八隨惑,以別境慧即我見故,如初師說[99]。忘念等法,非別境爲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文】

  四‧四一八 無余心所及論叁文,准前應釋。

  

  【疏翼】

  第四師第二顯此識俱中,第二辨無。

  

  

  

  【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100]、忿等十二[101],並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論叁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绮互而說。

  

  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

  

  

  

  【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爲「觸等」之余中,第二申理訖。

  

  

  

  【論文】

  四‧四一九 若作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爲「觸等」之余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八】

  

  第叁、總結。

  

  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應中,第二釋余俱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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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四惑之余。

  

  [2] 如本論卷四言︰

  

  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余」言。

  

  [3] 如本論卷四言︰

  

  前四及余觸等五法。

  

  [4] 此處原置有「余」字。

  

  [5] 如理《義演》雲︰

  

  由第一師釋諸論違,逐後有諸诤也。

  

  [6] 《集論》卷叁「恒共相應」下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7] 《對法》卷一「不信」原文:

  

  于諸善法,心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淨、心不希望。

  

  [8] 「心不策勵」,藏文作「sems mi spro ba」。

  

  [9] 《對法》卷一雲:

  

  于有漏法、心不防護。

  

  [10] 道邑《義蘊》雲︰

  

  又有漏定雖有輕安,若至勝定,仍名「硬澀」。即由第七無堪任故,若起無漏,即無此事。

  

  [11] 叁皆愚癡分。

  

  [12] 所解即「而貪位增」等。

  

  [13] 「等」,取次文。

  

  [14] 《雜集論述記》卷八雲︰

  

  有義:此體貪一分攝。論﹝五十五﹞所說故。憶昔樂故。有義:此體非但貪攝。﹝五十八﹞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爲「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癡攝。從他相說,然是實有。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爲自體。不爾,便有惑共相失。

  

  本論卷六有同文。

  

  [15] 如《瑜伽》五十叁說非擇滅雲︰

  

  諸所有法此時應生,越生時故,彼于此時終不更生。是故此滅亦是假有,非實物有。所以者何?此無有余自相可得故。

  

  [16]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悭、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17] 「體」字靈泰《抄》、《秘蘊》作「者」,《續藏》作「體」。

  

  [18] 本論卷六說掉舉、惛沈等處。

  

  [19] 智周《演秘》雲︰

  

  彼論不說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20]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爲:

  

  覆、诳、谄、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21] 《對法》卷一雲︰

  

  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

  

  [22] 「彼」,謂《瑜伽》卷五十五。

  

  [23] 《瑜伽》卷五十五雲:

  

  尋、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24] 《瑜伽》卷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

  

  法遍染。

  

  [25] 《瑜伽》卷五十八說:掉舉、惛沈、邪欲、邪勝解,加前六,十遍

  

  染心。

  

  [26] 見《瑜伽》卷五十五。

  

  [27] 即惡作、睡眠、尋、伺。

  

  [28] 本論《述記》下文雲︰

  

  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之。

  

  [29] 即不信、懈怠、放逸,同五遍染,加忘念、散亂、惡慧。

  

  [30] 五遍染中。

  

  [31]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若于修學增上心時,惛沈、睡眠數數現行,能爲障礙。若于修學增上慧時,簡擇法故,掉舉、惡作數數現行,能爲障礙。

  

  [32] 道邑《義蘊》雲︰

  

  《瑜伽》說相順者,「惛沈障定」,定雖不惛,亦沈隱故;「掉舉」障慧,慧雖不掉,性明舉故,故相順也。

  

  [33] 如理《義演》雲︰

  

  以簡邪欲、解等,不遍故,非是此六便遍一切染心也。

  

  [34] 十隨惑之後五,取五別境染分爲隨。

  

  [35] 此句意指:此解十遍文所依別義。

  

  [36] 即能遍義。

  

  [37] 「叁文」,謂五遍、六遍、十遍。

  

  [38] 十中除貪、癡、慢、我見。

  

  [39] 如本論卷四雲︰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

  

  又雲:

  

  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

  

  又雲:

  

  由見審決,疑無容生。愛著我故,瞋不得起。

  

  [40] 不同《瑜伽》卷五十八。

  

  [41] 如本論卷六末說。

  

  [42] 亦如本論卷六,叁說中第叁說。

  

  [43] 如薩婆多計「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見《述記》本卷末文。

  

  [44] 亦如論言「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故亦遍染心。 

  

  [45] 十隨加無慚、無愧、散亂、不正知。

  

  [46] 道邑《義蘊》雲︰

  

  散亂約別體,不正知據癡分,故論簡也。

  

  [47] 如第叁卷初簡別境等。

  

  [48] 謂前別诤中說。

  

  [49] 即標宗、引證、立理、會違。

  

  [50] 《瑜伽》卷五十五較《對法》多「忘念」。

  

  [5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作「與一切染汙心皆相應」。

  

  [52] 道邑《義蘊》雲︰

  

  如下界貪,求上界生,愛彼界法。此亦先曾聞說,起愛心,亦名曾受境之種類也。

  

  [53] 「流蕩」二字,《對法》卷一譯爲「流散」;《五蘊論》譯爲「流

  

  蕩」;藏文爲「rnam par ”phro ba」。

  

  [54] 《樞要》卷下雲︰

  

  問︰掉、沈相違,不許俱起;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

  

  答︰流蕩是散亂,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掉舉,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別,其體亦異。是此師異。

  

  [55] 「返」字,《續藏》注雲疑通「翻」。

  

  [56] 即邪勝解。

  

  [57] 「彼」,謂根本惑。

  

  [58] 本論《述記》前雲:

  

  不說根本名爲「遍」故。

  

  [59] 即前重解「余」字第一師。

  

  [60] 「遍」,即「解通粗細、二性」。

  

  [61] 如本論卷四雲︰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爲二。

  

  [62] 智周《演秘》雲︰

  

  是釋前師難。前師難雲︰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前說「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雲︰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63] 重解「余」字第一師依《對法》說無忘念。

  

  [64] 智周《演秘》雲︰

  

  緣新現,前師不許定俱,我境唯一,後師許之有定,從何爲正?

  

  答︰准正義師,非定俱也。

  

  問︰既專一境,何非定俱?

  

  答︰能深取所緣,此境雖一,散緣,定不俱也。若以緣一境故,即今有定,如緣一色率爾,尋求等心,應必有定!境是一故。

  

  [65] 第一、第二師皆解「余」字爲觸等之余。

  

  [66] 前第一師說五遍,第二師說六遍。

  

  [67] 第一師依《對法》說。

  

  [68] 第二師依《瑜伽》卷五十五說。

  

  [69] 「戒」字,《義蘊》謂有本作「于」。

  

  [70] 查一般小乘論,無「疑」爲十遍,及與「勝解」相應說。

  

  [71] 《樞要》卷下雲︰

  

  第叁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癡通利鈍。今大乘﹝五﹞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爲鈍,無獨鈍故。彼﹝薩婆多﹞有獨鈍故。由是貪等俱疑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四地斷見,五地斷疑﹝約經義分,如卷上雲「達無生,照空、有了」,及「能洗叁界迷心惑」等﹞。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蝮亦爾。

  

  [72] 《樞要》卷下雲︰

  

  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蝠,亦爾。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亦執。

  

  [7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爲:

  

  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爲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于他世、作用﹝藏文作「bya ba」﹞、因果﹝藏文作「de”i ”bras bu」﹞、谛、寶中,心懷猶豫。

  

  [74] 除《瑜伽》卷五十八外。

  

  [75] 「等」,取散亂、惡慧。

  

  [76] 即主張六遍染隨。

  

  [77] 如本論卷四雲︰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78] 即主張五遍染隨。

  

  [79] 本論卷四雲︰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80] 即五十一加邪欲、邪勝解。

  

  [81] 道邑《義蘊》雲︰

  

  此並牒救也。言「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爲無或有」者,此說于未來有欲,及疑也。言「于現在世爲罪爲福」者,此釋現在有勝解也。意雲︰若疑未來無苦,起希求者,即于現世決定爲罪。若疑未來有樂,起希求者,即于現世,決定爲福。如是二疑,必得欲、勝解二法俱也。

  

  [82] 即《瑜伽》卷五十八雲: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

  

  [83] 見《對法》卷一。「惛沈性、無堪任性」,「堪任性」,藏文作「las su ma

  

  ruv ba」。

  

  [84] 《對法》卷六原文爲: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85] 如理《義演》雲︰

  

  量雲︰染汙起時應不得名無堪任。以無惛沈故。如善心等。又量雲︰煩惱起時應非染位。以無惛沈故。如善心等。

  

  無掉舉亦有二難。

  

  [86]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

  

  問︰心亂以何爲自性?答︰以染汙叁摩地爲自性。

  

  《俱舍論》卷四雲︰

  

  染汙等持,名心亂。

  

  [87] 《對法》卷一雲:

  

  謂貪、瞋、癡分爲體。

  

  [88] 本論卷六雲︰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叁,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叁摩地。

  

  [89] 道邑《義蘊》雲︰

  

  必由不正知──不能知是或非故──煩惱起也。

  

  [90] 忘念、散亂、不正知。

  

  [91] 惛沈、掉舉。

  

  [92] 邪欲、邪勝解。

  

  [93] 本論卷四雲︰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94] 謂卷六。

  

  [95] 道邑《義蘊》雲︰

  

  謂由無明令知不正,故說爲二。

  

  如理《義演》雲︰

  

  自體不可言相應,但是俱時,義用別二。

  

  [96] 《了義燈》引文作「依」,余作「于」。

  

  [97] 即懈怠、貪、瞋、癡。

  

  [98] 《了義燈》卷十二雲︰

  

  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余分說,說遍染故。

  

  [99] 本論卷四雲︰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爲二。

  

  [100] 本論卷六說: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

  

  [101] 二十隨煩惱中除八。

  

  [102] 「解」,謂邪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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