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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三、广分别十八相应心所▪P5

  ..续本文上一页及八随惑,以别境慧即我见故,如初师说[99]。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文】

  四‧四一八 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

  

  【疏翼】

  第四师第二显此识俱中,第二辨无。

  

  

  

  【述记‧卷二十八】

  

  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100]、忿等十二[101],并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

  

  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

  

  

  

  【疏翼】

  

  以上第四师护法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二申理讫。

  

  

  

  【论文】

  四‧四一九 若作是说,不违教理。

  

  

  

  【疏翼】

  第四师护法重解「余」字为「触等」之余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二十八】

  

  第三、总结。

  

  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应中,第二释余俱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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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说四惑之余。

  

  [2] 如本论卷四言︰

  

  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异彼,故置「余」言。

  

  [3] 如本论卷四言︰

  

  前四及余触等五法。

  

  [4] 此处原置有「余」字。

  

  [5] 如理《义演》云︰

  

  由第一师释诸论违,逐后有诸诤也。

  

  [6] 《集论》卷三「恒共相应」下有: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7] 《对法》卷一「不信」原文:

  

  于诸善法,心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净、心不希望。

  

  [8] 「心不策励」,藏文作「sems mi spro ba」。

  

  [9] 《对法》卷一云:

  

  于有漏法、心不防护。

  

  [10] 道邑《义蕴》云︰

  

  又有漏定虽有轻安,若至胜定,仍名「硬涩」。即由第七无堪任故,若起无漏,即无此事。

  

  [11] 三皆愚痴分。

  

  [12] 所解即「而贪位增」等。

  

  [13] 「等」,取次文。

  

  [14] 《杂集论述记》卷八云︰

  

  有义:此体贪一分摄。论﹝五十五﹞所说故。忆昔乐故。有义:此体非但贪摄。﹝五十八﹞说遍染故,一切烦恼皆不寂静。「不寂静」者,掉举相故,贪增偏说,非定唯尔。有义:此体别有自性,别说此体遍染心故,贪等流故,说为「贪分」,如不信等,非即痴摄。从他相说,然是实有。掉举别相,谓即嚣动,令俱生法不寂静故,今说果行以为自体。不尔,便有惑共相失。

  

  本论卷六有同文。

  

  [15] 如《瑜伽》五十三说非择灭云︰

  

  诸所有法此时应生,越生时故,彼于此时终不更生。是故此灭亦是假有,非实物有。所以者何?此无有余自相可得故。

  

  [16]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悭、憍、掉举,是贪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17] 「体」字灵泰《抄》、《秘蕴》作「者」,《续藏》作「体」。

  

  [18] 本论卷六说掉举、惛沉等处。

  

  [19] 智周《演秘》云︰

  

  彼论不说世俗有者,有实体故。

  

  [20]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为:

  

  覆、诳、谄、睡眠、恶作,是痴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21] 《对法》卷一云︰

  

  或善、或不善、或无记,或时、或非时,或应尔、或不应尔。

  

  [22] 「彼」,谓《瑜伽》卷五十五。

  

  [23] 《瑜伽》卷五十五云:

  

  寻、伺二种是发语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24] 《瑜伽》卷五十五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六

  

  法遍染。

  

  [25] 《瑜伽》卷五十八说:掉举、惛沉、邪欲、邪胜解,加前六,十遍

  

  染心。

  

  [26] 见《瑜伽》卷五十五。

  

  [27] 即恶作、睡眠、寻、伺。

  

  [28] 本论《述记》下文云︰

  

  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之。

  

  [29] 即不信、懈怠、放逸,同五遍染,加忘念、散乱、恶慧。

  

  [30] 五遍染中。

  

  [31]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若于修学增上心时,惛沉、睡眠数数现行,能为障碍。若于修学增上慧时,简择法故,掉举、恶作数数现行,能为障碍。

  

  [32] 道邑《义蕴》云︰

  

  《瑜伽》说相顺者,「惛沉障定」,定虽不惛,亦沉隐故;「掉举」障慧,慧虽不掉,性明举故,故相顺也。

  

  [33] 如理《义演》云︰

  

  以简邪欲、解等,不遍故,非是此六便遍一切染心也。

  

  [34] 十随惑之后五,取五别境染分为随。

  

  [35] 此句意指:此解十遍文所依别义。

  

  [36] 即能遍义。

  

  [37] 「三文」,谓五遍、六遍、十遍。

  

  [38] 十中除贪、痴、慢、我见。

  

  [39] 如本论卷四云︰

  

  二取、邪见但分别生。

  

  又云:

  

  我所、边见,依我见生。此相应见,不依彼起。

  

  又云:

  

  由见审决,疑无容生。爱着我故,瞋不得起。

  

  [40] 不同《瑜伽》卷五十八。

  

  [41] 如本论卷六末说。

  

  [42] 亦如本论卷六,三说中第三说。

  

  [43] 如萨婆多计「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见《述记》本卷末文。

  

  [44] 亦如论言「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故亦遍染心。 

  

  [45] 十随加无惭、无愧、散乱、不正知。

  

  [46] 道邑《义蕴》云︰

  

  散乱约别体,不正知据痴分,故论简也。

  

  [47] 如第三卷初简别境等。

  

  [48] 谓前别诤中说。

  

  [49] 即标宗、引证、立理、会违。

  

  [50] 《瑜伽》卷五十五较《对法》多「忘念」。

  

  [5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作「与一切染污心皆相应」。

  

  [52] 道邑《义蕴》云︰

  

  如下界贪,求上界生,爱彼界法。此亦先曾闻说,起爱心,亦名曾受境之种类也。

  

  [53] 「流荡」二字,《对法》卷一译为「流散」;《五蕴论》译为「流

  

  荡」;藏文为「rnam par ”phro ba」。

  

  [54] 《枢要》卷下云︰

  

  问︰掉、沉相违,不许俱起;定、乱相返,应不并生!

  

  答︰彼不违,故俱起;此相返,遂别生。

  

  问︰二二行相,各各相违,如何不等?

  

  答︰流荡是散乱,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掉举,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别,其体亦异。是此师异。

  

  [55] 「返」字,《续藏》注云疑通「翻」。

  

  [56] 即邪胜解。

  

  [57] 「彼」,谓根本惑。

  

  [58] 本论《述记》前云:

  

  不说根本名为「遍」故。

  

  [59] 即前重解「余」字第一师。

  

  [60] 「遍」,即「解通粗细、二性」。

  

  [61] 如本论卷四云︰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62] 智周《演秘》云︰

  

  是释前师难。前师难云︰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能发恶业﹝前说「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岂第七识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会云︰彼约六识,非据第七。

  

  [63] 重解「余」字第一师依《对法》说无忘念。

  

  [64] 智周《演秘》云︰

  

  缘新现,前师不许定俱,我境唯一,后师许之有定,从何为正?

  

  答︰准正义师,非定俱也。

  

  问︰既专一境,何非定俱?

  

  答︰能深取所缘,此境虽一,散缘,定不俱也。若以缘一境故,即今有定,如缘一色率尔,寻求等心,应必有定!境是一故。

  

  [65] 第一、第二师皆解「余」字为触等之余。

  

  [66] 前第一师说五遍,第二师说六遍。

  

  [67] 第一师依《对法》说。

  

  [68] 第二师依《瑜伽》卷五十五说。

  

  [69] 「戒」字,《义蕴》谓有本作「于」。

  

  [70] 查一般小乘论,无「疑」为十遍,及与「胜解」相应说。

  

  [71] 《枢要》卷下云︰

  

  第三师中,萨婆多贪恚慢唯钝。五见、疑,唯利;痴通利钝。今大乘﹝五﹞见、疑,唯利。四通利钝。随应许与见疑俱故。不得以见与贪等俱,亦名为钝,无独钝故。彼﹝萨婆多﹞有独钝故。由是贪等俱疑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经》四地断见,五地断疑﹝约经义分,如卷上云「达无生,照空、有了」,及「能洗三界迷心惑」等﹞。事中犹豫,阿罗汉疑蝙蝮亦尔。

  

  [72] 《枢要》卷下云︰

  

  事中犹豫。阿罗汉疑蝙蝠,亦尔。皆异熟生,故法执类。坚着,亦执。

  

  [7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为:

  

  疑者,犹豫、二分,不决定心所为性。当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别建立︰谓于他世、作用﹝藏文作「bya ba」﹞、因果﹝藏文作「de”i ”bras bu」﹞、谛、宝中,心怀犹豫。

  

  [74] 除《瑜伽》卷五十八外。

  

  [75] 「等」,取散乱、恶慧。

  

  [76] 即主张六遍染随。

  

  [77] 如本论卷四云︰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细,违唯善法,纯随烦恼,通二性故。

  

  [78] 即主张五遍染随。

  

  [79] 本论卷四云︰

  

  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无记、不善,通障定、慧相显,说六。

  

  [80] 即五十一加邪欲、邪胜解。

  

  [81] 道邑《义蕴》云︰

  

  此并牒救也。言「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者,此说于未来有欲,及疑也。言「于现在世为罪为福」者,此释现在有胜解也。意云︰若疑未来无苦,起希求者,即于现世决定为罪。若疑未来有乐,起希求者,即于现世,决定为福。如是二疑,必得欲、胜解二法俱也。

  

  [82] 即《瑜伽》卷五十八云:

  

  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性,说十。

  

  [83] 见《对法》卷一。「惛沉性、无堪任性」,「堪任性」,藏文作「las su ma

  

  ruv ba」。

  

  [84] 《对法》卷六原文为: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85] 如理《义演》云︰

  

  量云︰染污起时应不得名无堪任。以无惛沉故。如善心等。又量云︰烦恼起时应非染位。以无惛沉故。如善心等。

  

  无掉举亦有二难。

  

  [86] 《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云︰

  

  问︰心乱以何为自性?答︰以染污三摩地为自性。

  

  《俱舍论》卷四云︰

  

  染污等持,名心乱。

  

  [87] 《对法》卷一云:

  

  谓贪、瞋、痴分为体。

  

  [88] 本论卷六云︰

  

  散乱别相,谓即躁扰。令俱生法皆流荡故。若离彼三,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摩地。

  

  [89] 道邑《义蕴》云︰

  

  必由不正知──不能知是或非故──烦恼起也。

  

  [90] 忘念、散乱、不正知。

  

  [91] 惛沉、掉举。

  

  [92] 邪欲、邪胜解。

  

  [93] 本论卷四云︰

  

  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94] 谓卷六。

  

  [95] 道邑《义蕴》云︰

  

  谓由无明令知不正,故说为二。

  

  如理《义演》云︰

  

  自体不可言相应,但是俱时,义用别二。

  

  [96] 《了义灯》引文作「依」,余作「于」。

  

  [97] 即懈怠、贪、瞋、痴。

  

  [98] 《了义灯》卷十二云︰

  

  此意:放逸虽依贪立,二得相应。据余分说,说遍染故。

  

  [99] 本论卷四云︰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100] 本论卷六说:

  

  此十烦恼,何识相应?藏识全无,末那有四,意识具十。

  

  [101] 二十随烦恼中除八。

  

  [102] 「解」,谓邪胜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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