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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八、廣俱有依▪P9

  ..續本文上一頁知隨具,即得彼名。若決定有境爲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即應五識無四種根。

  

  由此義言︰第七于六,及第八識,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及﹞爲主。第八于六、七,唯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及﹞爲主。後﹝第﹞四依義、皆通前叁,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具叁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爲第四義。隨何前叁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

  

  此﹝第﹞四義勝,皆隨叁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余者不立,于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望余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識,不相應行及無爲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一切識,皆不具叁,無前隨應叁中義故。仔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爲主。其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叁中﹝第﹞四義故。余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子,缺無爲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爲主,亦無令果取自所緣。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義故。其中具、缺,隨義應知。已略疏牒,後讀應審。然下文五根望第八唯除決定有,不示余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但舉無一,即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托衆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爲法無無依者﹝藏文「無依者」,藏文作「gnas pa med pa」﹞,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109] 智周《演秘》雲︰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110] 如理《義演》雲︰

  

  意雲︰六處定爲所依,心、心所定爲能依,非如王臣更互爲依。今但取一邊所依義說,不約更互爲因依也。

  

  [111] 如理《義演》雲︰

  

  以雲具四義王,非同六處。據一邊相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語合。

  

  [112] 謂眼等根是清淨四大所造之果。

  

  [113] 智周《演秘》雲︰

  

  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114] 「所有能依」即心、心所。

  

  [115] 「依」,即所依。

  

  [116] 「第叁義」,即爲主。

  

  [117] 道邑《義蘊》雲︰

  

  此意雲︰心王、心所互相仗托,並得名「依」。今心王與心所爲依,即是通「依」之外,別簡「所依」,故重說之。又前來雖說心、心所依內六處,不說心所通「依」之外,別心爲所依,今此重說,故雲「依外」。二解隨情。

  

  [118] 「第一義」,謂決定義。

  

  [119] 《瑜伽》卷一中,以「俱有依」爲第一,「種子依」爲第叁。

  

  [120] 即本卷。

  

  [121] 于「初、解識依」之「一、解五識」中,又分叁︰一、具四依,

  

  二、出四依所以,叁、聖教唯說初依所以。此即具四依。

  

  [122] 即《瑜伽》卷一初說「依眼了別色」等。

  

  [123] 如《對法》卷一雲「依眼、緣色、似色了別」等。

  

  [124] 如《攝論‧世親釋》雲︰

  

  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125] 《瑜伽》卷六十叁雲︰

  

  複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于一時彼叁摩地相間相雜作意而轉,或于一時不相間雜。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藏文作「與非定意識俱轉」,漢譯應作「與非定」,否則與下文相忤﹞。余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藏文無「相應」二字﹞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藏文作「不自證」,下一同﹞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126] 《攝論‧世親釋》原爲:

  

  「意爲彼依」者,是彼諸根能生因故,以意散亂,彼不生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意爲彼依」者,由此增上,彼生起故。

  

  [127] 《攝論‧無性釋》卷一:

  

  謂若不說有染汙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28] 《攝論‧世親釋》卷一:

  

  非異生者,于相續中,暫離我執,應正道理。

  

  [129] 本論卷五雲: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叁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130] 「五識身」叁字,《述記》增。

  

  [131] 即《攝論‧無性釋》卷一。

  

  [132] 見《瑜伽》卷五十一。

  

  [133] 見《顯揚》卷十七。

  

  [134] 《瑜伽》卷五十一雲:

  

  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

  

  [135] 前言「雖或不同境」。依藏文《瑜伽》,無不同緣者,此義應審。

  

  [136] 《略纂》卷叁十四謂「據散心中五識」,並解雲︰

  

  以散心位意識不堅,五識不起則已,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137] 後解爲正。

  

  [138] 《顯揚》卷十七原文作: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爲依止故,意識得轉。

  

  [139]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0] 「意」,謂意識。

  

  [141] 《對法》卷二雲︰

  

  又複六識,以無間滅識爲意。

  

  [142] 如《瑜伽》卷六十叁雲︰

  

  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此複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藏文則作「乃至意及意識」﹞。

  

  [14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

  

  [144]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5] 唐譯《楞伽經》卷六雲︰

  

  依于藏識故,而得有意轉;心意爲依故,而有諸識生。

  

  更與此合。

  

  [146] 如理《義演》雲︰

  

  亦得與前五依六依爲好證。

  

  [147] 《瑜伽》卷六十叁雲:

  

  有心位中,心、意、意識,于一切時俱有而轉。

  

  [148] 如《攝論》卷一雲︰

  

  又和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何以故?依染汙故,時無斷故。

  

  [149] 謂淨月等。

  

  [150] 即「他恒轉之識」。

  

  [151] 即「以恒起故」。

  

  [152] 即難陀等。

  

  [153] 即安慧等,主張「恒無轉變自能立故」。

  

  [154] 如理《義演》雲︰

  

  即無覆無記識也,以法執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有覆,此識叁位有故,名爲「不障」。

  

  [155] 如理《義演》雲︰

  

  菩薩出世道及滅定,皆有無漏第七。二乘不得法空觀故,無無漏第七。

  

  [156] 《瑜伽》卷六十叁雲:

  

  若諸有學已見迹者﹝藏文作「gźi mthov ba」﹞,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四種任運﹞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複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時一時頓斷,非如余惑,漸漸而斷。

  

  [157] 《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意同﹞原文作:

  

  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158] 道邑《義蘊》雲︰

  

  又染七,染于六;依轉,六亦轉;七染,不違八;七轉,八不轉。

  

  又雲︰

  

  第八,諸識本,本轉,七亦轉;第七,轉識收,七轉,八不轉。

  

  智周《演秘》雲︰

  

  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

  

  [159] 即缺「決定」義。

  

  [160] 即《瑜伽》卷六十叁、《攝論》卷一及兩《釋》卷叁等諸論。

  

  [161] 即淨月等諸師。

  

  [162] 如本論卷四雲:

  

  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163] 即缺第四義──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164] 即第二義。

  

  [165] 缺第四義。

  

  [166] 缺第二義。

  

  [167] 道邑《義蘊》雲︰

  

  諸師紛亂,道理難詳;前叁通四,妙窮玄趣耳。

  

  《樞要》卷中末雲︰

  

  《疏》中有二義︰一雲︰前師﹝淨月等﹞識種子許依本識,本識具叁義,可與種爲所依。種子不能現取自境、果無自所緣﹝缺第四義﹞故,異熟識與彼爲依,非所依也。故說種子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識種子不能與現行爲所依,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主,無﹝第二﹞有境故;可有識依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與爲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

  

  [168] 謂第四師。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八、廣俱有依》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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