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二四四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爲開導依。
【疏翼】
第二廣诤叁依不同中,第叁廣诤開導依或等無間緣依。于中有叁師說︰一、難陀等常徒義,二、安慧等解,叁、護法釋。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二十七】
即是難陀等常徒之義。文分爲叁︰一、辨五識,二、辨第六,叁、辨七八。此等即初。
此依,居末,故複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
此師意說如《瑜伽》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雲︰唯一剎那了別。彼第叁雲︰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1],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
又彼第叁雲︰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余五識中隨一生[2]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如前數引非自力生。
彼第叁又雲︰說眼識等隨意識轉[3]。亦唯以意識爲無間依。第七八識,于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文】
四‧二四五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爲開導依。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常徒義中,第二辨第六。
【述記‧卷二十七】
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叁雲︰五識無間必意識生[4],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爲開導依」
【論文】
四‧二四六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爲開導依。
【疏翼】
第一難陀等常徒義中,第叁辨七八。
【述記‧卷二十七】
「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爲依。
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5]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6]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生起,故非此依[7],彼力疏遠[8]。
此常徒義。
【疏翼】
以上第叁廣诤開導依或等無間緣中,第一難陀等常徒義訖。
【論文】
四‧二四七 有義:前說未爲究理。
【疏翼】
第叁廣诤開導依或等無間緣依中,第二安慧等解。
【述記‧卷二十七】
安慧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叁︰一、總非,二、別破,叁、結。此即第一。
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文】
四‧二四八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疏翼】
第一破斥中,第二別破。
【述記‧卷二十七】
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叁、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9]。此即縱也。
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
謂五識有叁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叁、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叁[10];後「境」之言,複通第二[11]。若此叁位,可如汝說,除此叁位,余應相續。
【論文】
四‧二四九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于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甯不相續?
【疏翼】
第一破五識中,第二奪。
【述記‧卷二十七】
自下奪中,即成叁奪︰先翻「未自在位」[12]。翻第一位,此有二說︰初、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
次、致「等」言,意攝余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余不可爾。謂佛世尊「于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于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叁[13]等說︰若于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爲先未決故[14]。諸佛先決,故無尋求。
彼論複言:前叁心[15]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爲論,假說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16],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于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叁[17]。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以前,總是以事望理難[18],次當更說爲非此[19]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文】
四‧二五○ 等流五識,既爲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舍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疏翼】
第二奪中,第二翻率爾遇境。
【述記‧卷二十七】
自下乃至引《大論》雲: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
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爲第叁「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睹佛像,專注一緣,未休睹來,名「未舍頃」,意、眼二識俱並未舍,「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
【論文】
四‧二五一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疏翼】
第二翻率爾遇境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七】
次、引論文。
第叁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叁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20]。
五心次第,如別章釋[21]。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
【論文】
四‧二五二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疏翼】
第二翻率爾遇境中,第叁重成。于中有二︰一、設遞相續救,二、以理成教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七】
既引論已,下重成。
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
遞相續生[22],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複眼生,可言相續。
【論文】
四‧二五叁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疏翼】
第叁重成中,第二以理成教難。
【述記‧卷二十七】
論主難雲︰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爲「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疏翼】
以上第二奪中,第二翻率爾遇境訖。
【論文】
四‧二五四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舍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疏翼】
第二奪中,第叁翻「遇非勝境」。
【述記‧卷二十七】
次第叁、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自下,文有叁︰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
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于心故,可許暫舍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23];「戲忘天等」,「等」憤[24]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25]。
《瑜伽》第五,四句[26]中雲: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雲「住妙高層級[27]」,二雲即「叁十叁天[28]」,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29]。此善惡人,緣強難舍,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30],此據率爾境平等故[31]。
【論文】
四‧二五五 故《瑜伽》說: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爲意根。
【疏翼】
第叁翻「遇非勝境」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七】
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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