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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二十叁、能執根身證有賴耶

  【論文】

  叁.叁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文分爲叁︰一、引經,二、遮余非,叁、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叁‧叁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叁︰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叁、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叁[4]等[5]亦說「執受」。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余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叁‧叁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述記‧卷二十二】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于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從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9],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10]。下自爲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11]。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叁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攝,不可得故[12],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13]。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14]。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15],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文】

  

  叁‧叁六一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疏翼】

  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中,第二簡言濫。

  

  

  

  【述記‧卷二十二】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16],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叁。

  

  又前二因,明[17]本識、轉識同[18]異[19];後叁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爲不定故。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訖。

  

  

  

  【論文】

  

  叁‧叁六二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

  

  

  

  

  

  【述記‧卷二十二】

  

  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20]。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爲宗法。「現緣起故」,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

  

  此、第一因[21]。自下第二、別破異性[22]。

  

  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文】

  

  叁‧叁六叁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疏翼】

  

  第一破心中,第二出後叁量。

  

  

  

  【述記‧卷二十二】

  

  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叁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叁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爲因,前第叁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23]。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24]、〈生不淨章〉[25]「各別依」[26]也[27]。

  

  「又不相續故」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28]中「不堅住」[29]也。喻雲「如電光等」。

  

  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30]。此等叁喻[31],雖一,即得遍于五因。論師欲生慧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32]。

  

  

  

  【疏翼】

  

  以上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中,第一破心訖。

  

  

  

  【論文】

  叁‧叁六四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疏翼】

  第一有五量破識等非中,第二例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二】

  

  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

  

  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以上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訖。

  

  

  

  【論文】

  

  叁‧叁六五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疏翼】

  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二遮色等。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

  

  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33]。若謂命根、同分,爲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衆同分。余不計故,或設遮余,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爲因。

  

  

  

  【疏翼】

  

  以上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訖。

  

  

  

  【論文】

  叁‧叁六六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叁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二】

  

  余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爲能執受,無前過難。

  

  

  

  【疏翼】

  

  以上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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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執受證破經部師等五因」雲︰

  

  如是先業及現在緣以爲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異熟種類不可得故,各別所依諸識轉故,數數執受依止過故,不應道理。

  

  [2] 智周《演秘》雲︰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3] 如《對法》卷五雲︰

  

  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

  

  [4] 「叁」字,《疏》誤作「五」,今改。

  

  [5] 「等」,取《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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