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雲:觸能分別根、境、識叁,順叁受故。分別生叁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叁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叁受分位,觸、受分別令叁位殊──分叁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叁和,唯根獨勝?
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爲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叁、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24]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義,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疏翼】
以上第一廣體中,第一廣「叁和」、「分別」、「變異」訖。
【論文】
叁‧一○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疏翼】
第一廣體中,第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
【述記‧卷十七】
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爲觸耶?更有余能,非獨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有觸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廣前中,第一廣體訖。
【論文】
叁‧一一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爲業。
【疏翼】
第一廣前中,第二廣業。于中分叁︰一、舉業顯體,二、引《起盡經》爲證,叁、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即此觸數既依叁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論文】
叁‧一二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廣業中,第二引《起盡經》爲證。
【述記‧卷十七】
何以知者?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余者,應余二蘊,不以觸爲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由前理、教,契經複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爲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經雖複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叁和合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和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于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觸,二解並得。契經複說「叁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叁和合生。《起盡經》複說:受等皆以觸爲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叁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爲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複以叁、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26],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廣辨觸中,第一廣前訖。
【論文】
叁‧一叁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爲所依者,思于行蘊爲主勝故,舉此攝余。
【疏翼】
第二廣辨中,第二會違。于中分二︰一、會《瑜伽》,二、會《集論》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叁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說所余心所法也?
由此思體爲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27]初說:雲何行蘊[28]?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爲導首故」[29]。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余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論文】
叁‧一四 《集論》等說: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疏翼】
第二會違中,第二會《集論》等。
【述記‧卷十七】
問曰︰何故《集論》[30]、《顯揚》第一、《五蘊》等雲「受依爲業」?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爲近,複是勝耶?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于苦等受,叁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余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叁和,名「分別變異」,受似于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觸中,第二會違訖。
【論文】
叁‧一五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疏翼】
第一廣解觸中,第叁破斥。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叁、第二因,四、第叁因,五、出喻。此即立宗。
【述記‧卷十七】
然今大衆,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32]。唯經部一師,叁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叁和,何得有實體?
爲破彼計,故次說雲[33]。
此立宗也。
【論文】
叁‧一六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記‧卷十七】
自下叁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雲︰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35]。今取《界身足論》[36]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37]。
破之量雲︰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是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叁[38],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39]。
【論文】
叁‧一七 是食攝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叁第二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余叁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喻。四大觸實故,于理無違[40]。或應「心所」,亦通于下,簡略便盡[41]。
【論文】
叁‧一八 能爲緣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四第叁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叁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42]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余假不成,無異因故[43]。
【論文】
叁‧一九 如受等性,非即叁和。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記‧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愛[44]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叁因破彼經部。
「非即叁和」,亦得說爲第二宗法。此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叁和。經部一師說「叁和成觸」,觸即叁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叁和生觸,觸非叁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叁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五體性作業中,第一解觸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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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段」,謂所緣門與行相門。
[2] 謂第二頌第二句。
[3] 「五受」,見下文。
[4] 智周《演秘》雲︰
舉初阿賴耶﹝識﹞狹名,釋異熟識寬體也。
[5] 謂五數中各有二。
[6] 見《顯揚》卷一。
[7] 如理《義演》雲︰
略釋體業,要具叁義爲觸自性︰一者、「叁和」,二者、「分別變異」,叁者、…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一、第八心所相應門──別解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