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受分别令三位殊──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一、由主故:有殊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24]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缺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疏翼】
以上第一广体中,第一广「三和」、「分别」、「变异」讫。
【论文】
三‧一○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疏翼】
第一广体中,第二广「令心、心所触境为性」。
【述记‧卷十七】
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更有余能,非独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有触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广前中,第一广体讫。
【论文】
三‧一一 既似顺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
【疏翼】
第一广前中,第二广业。于中分三︰一、举业显体,二、引《起尽经》为证,三、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即此触数既依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论文】
三‧一二 《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广业中,第二引《起尽经》为证。
【述记‧卷十七】
何以知者?
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合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和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复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26],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广辨触中,第一广前讫。
【论文】
三‧一三 《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摄余。
【疏翼】
第二广辨中,第二会违。于中分二︰一、会《瑜伽》,二、会《集论》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七】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27]初说:云何行蕴[28]?谓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29]。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论文】
三‧一四 《集论》等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引发胜故。
【疏翼】
第二会违中,第二会《集论》等。
【述记‧卷十七】
问曰︰何故《集论》[30]、《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此即总举唯受所由。何者为近,复是胜耶?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触中,第二会违讫。
【论文】
三‧一五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疏翼】
第一广解触中,第三破斥。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三、第二因,四、第三因,五、出喻。此即立宗。
【述记‧卷十七】
然今大众,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32]。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
为破彼计,故次说云[33]。
此立宗也。
【论文】
三‧一六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记‧卷十七】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35]。今取《界身足论》[36]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37]。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是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三[38],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39]。
【论文】
三‧一七 是食摄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三第二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40]。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41]。
【论文】
三‧一八 能为缘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四第三因。
【述记‧卷十七】
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思分位故,彼[42]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43]。
【论文】
三‧一九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记‧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爱[44]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别解五体性作业中,第一解触心所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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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段」,谓所缘门与行相门。
[2] 谓第二颂第二句。
[3] 「五受」,见下文。
[4] 智周《演秘》云︰
举初阿赖耶﹝识﹞狭名,释异熟识宽体也。
[5] 谓五数中各有二。
[6] 见《显扬》卷一。
[7] 如理《义演》云︰
略释体业,要具三义为触自性︰一者、「三和」,二者、「分别变异」,三者、…
《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一、第八心所相应门──别解触》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