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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八、略標第八識相▪P3

  ..續本文上一頁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于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識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

  

  複次,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複次,阿賴耶識緣境無廢,時無變易,從初執受剎那乃至命終,一味了別而轉故。複次,阿賴耶識于所緣境念念生滅,當知剎那相續流轉,非一非常。複次,阿賴耶識當言于欲界,當言緣狹小執受境,于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于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于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于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7] 《瑜伽》卷五十叁雲︰

  

  識執不執﹝藏文作「識依不依」﹞者,若識依執﹝藏文作「zin pa」﹞名執受色。

  

  此複雲何?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爲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

  

  [8] 《瑜伽》卷七十六雲︰

  

  依二執受﹝藏文作「len pa」﹞: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複次,廣慧!此識亦名阿陀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隨逐執持故。亦名阿賴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攝受、藏隱同安危義故。亦名爲心,何以故?由此識,色聲香味觸等積集滋長故。

  

  [9] 《對法》卷五原文爲:

  

  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爲舍執著身自在轉我故,觀察執受。

  

  [10]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問︰幾執受?幾非執受?答︰五執受,五執受、非執受。所余,一向非執受。何以故?以離于彼,余能執受、執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叁十中雲︰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六識。今看下文勢雲「以離于彼,余能執受﹝執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故名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其界。

  

  《瑜伽論記》卷六十二雲︰

  

  景雲︰「五執受」者,五根。「五執受、非執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爲識執;離根,則非執受。《對法》﹝卷四﹞雲︰眼等五全、四一分。謂不離根色、香、味、觸。此中雲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故,說爲「執受」。《對法》﹝卷四﹞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說受。「所余非執受」者,余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執受。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余之八界別有能執心執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見《對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 即指阿賴耶識。

  

  [12] 《雜集論述記》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執受文雲︰

  

  此﹝《對法》﹞中,約後義故,九界除聲。《瑜伽》約現行,唯初義故,通十色界。《唯識》通現種。依執義故,通種子也。大好。

  

  [1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說「墮自體法」爲有執受﹝《俱舍論》

  

  卷二說「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其中有多說示︰ 

  

  有說︰若與血肉筋骨相雜住者,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有說︰于彼斫、刺、破、裂時,生苦痛舍擔,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問︰于此身中叁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

  

  答︰發、毛、爪、齒、根,有執受,余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飲、涕唾、淚、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入阿毗達磨論》雲︰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語、手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溪﹞等聲。

  

  [14] 即《對法》卷四。

  

  [15] 即勝論師之《勝宗十句義論》雲︰

  

  空雲何?謂唯有聲,是爲空。

  

  又雲︰

  

  聲雲何?謂唯耳所取,一依,名聲。

  

  [16] 「生」字,金陵本作「出」。

  

  [17] 道邑《義蘊》雲︰

  

  此聲未離咽喉,在骨肉間,名不離內四大聲也。言「不異大極微」者,聲與內四大極微既同一處,故雲「不異」。意雲四大既是第八執受聲之極微,既不相離,故亦執受。

  

  [18] 《樞要》卷中雲︰

  

  執受有叁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叁、親領爲境安危同義: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何等爲五?謂初唯色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藏文無此四字﹞,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依屬根﹝藏文作「不依屬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文﹞。發、毛、爪等﹝《樞要》卷中雲「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根身發、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何等爲四?一、由外色所逼觸故﹝藏文作「reg pa」﹞,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叁、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 ba」﹞、生惱。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若有內界﹝梵文爲「kama」﹞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憤發、熾然」,漢譯則以連上而略去重牒,但斷句不得有誤。或藏文有「兼修治」﹞。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又爲損害,或爲饒益,故名變異。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此處「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識心王處則屬隨轉理門。

  

  [19] 謂本識。

  

  [20] 即本卷末。

  

  [21] 本論卷叁: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22] 十卷《楞伽》卷一,有雲︰

  

  阿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輪,住不淨智所知境界。

  

  [23] 教共作四解。

  

  [24] 即十卷《楞伽》卷二。

  

  [25] 十卷《楞伽》卷二原文爲:

  

  譬阿梨耶識分別現境自身、資生、器世間等,一時而知,非是前後。

  

  七卷《楞伽》卷二雲︰

  

  譬如藏識頓現于身及資生、國土、一切境界。

  

  [26] 《辯中邊論》卷上原文爲:

  

  頌曰︰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27] 謂真谛譯《中邊分別論》。

  

  [28] 如本論卷二末雲:

  

  《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29] 即本論卷八。

  

  [30] 即相、名、分別。

  

  [31] 即《瑜伽》。

  

  [32] 《瑜伽》卷七十二雲:

  

  問︰如是五事,幾有漏?幾無漏?答︰相、通二種;二、唯有漏;二、唯無漏。

  

  [33] 如《解深密經》、《瑜伽》七十六,說二種執受中第二雲︰

  

  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

  

  [34] 如《顯揚》卷十七雲︰

  

  了別內執受者,謂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

  

  [35] 親光說同護法,見《佛地經論》卷七。

  

  [36] 靈泰《抄》雲︰

  

  此一解言「染無記」者,若能執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無記,皆名「染」。此能執心之所執相分中,即通善等叁性法。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叁性種。此善等叁性種皆是染心中相分,故說善等叁性種名遍計所執習氣。能緣見分是善,所緣相分或染、或無記。如第八識體及異熟劣無記,自體不能熏,皆彼余叁性心中,相分中熏。若緣相分熏成叁性種子,此叁性種,相分中熏,故不強感;亦不能爲業,感異熟果;爲是見分中熏故。此第一解,即約能執心是染無記,所執﹝即所遍計﹞相分中,通叁性。

  

  相分所熏成善等叁性種,皆是所遍計。今但言「遍計所執」﹝並加「妄執」言﹞,即是有體。若言「遍計所執自性」,可言無體。夫言遍計所執性者,若能遍計心,所遍計境﹝所變現影像﹞,皆不名所執性,故雲「自性」也。

  

  [37] 「執」,謂法執。此爲第二解。

  

  [38] 「即」字,金陵本誤作「既」。

  

  [39] 「此」,謂第叁解。

  

  道邑《義蘊》雲︰

  

  若依初解,執心執故,名執習氣。若第二解,染心等緣,可名執種。善心等熏,但名遍計種。若第叁解,但約染法語,即色等種,非執習氣。

  

  [40] 即本論卷八。

  

  [41] 本論卷八雲: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謂彼意識有能一時取一切義增上勢力。

  

  [42] 《義演》無「有漏」二字,余無「漏」字。

  

  [43] 亦可說似能取、所取相現。

  

  [44] 見本論卷第八。

  

  [45] 「彼」,謂《顯揚》卷十七、《瑜伽》卷五十一。

  

  [46] 「無想定」,謂厭心種子上假立。

  

  [47] 即《瑜伽》卷五十一。

  

  [48] 《瑜伽》卷五十一原作「緣無量執受境」,及緣微細、極微細執受

  

  境;色界作「廣大執受境」。必當時口述者以「廣大」概余。《演秘》

  

  謂「檢文者誤」。

  

  [49] 「廣大」,謂無量等。

  

  [50] 「廣大」,應作無量、微細、極微細。

  

  [51] 此處可有「等」字。

  

  [52] 此處可有「等」字。

  

  [53] 此處可有「等」字。

  

  [54] 道邑《義蘊》雲︰

  

  此說種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廣大心等。猶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種子即是廣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無記,不違本識。非如善等違無記故,非如假法違實識故,故《瑜伽》﹝卷五十一﹞說本識緣廣大功能也。

  

  複解︰但隨現行,名爲廣大,非種子體,故與此別。「種有叁品」者,謂上、中、下品,而第八緣無別故。

  

  [55] 靈泰《抄》雲︰

  

  若入見道,煩惱種斷,無明減,本識則不緣;若未斷見道﹝所斷﹞煩惱種子,本現即緣之,名增;若修道﹝所斷﹞煩惱種子不斷,名增,本識則緣;若未得不還果,本識即緣欲界修道﹝所斷﹞煩惱也。

  

  [56] 《對法》卷五謂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聲。靈泰說血流及氣息出入

  

  有聲。

  

  [57] 道邑《義蘊》雲︰

  

  他身五境非自執受。許是外故。如外器。

  

  [58] 靈泰《抄》雲︰

  

  一、持令不壞,領以爲境。二、爲持令不壞,能生覺受。

  

  [59] 見《對法》卷五。

  

  [60] 見《瑜伽》卷五十一、五十叁、五十六、六十六、七十六等。

  

  [61] 見《顯揚》卷十七。

  

  [62] 見《俱舍》卷二。

  

  [63] 即內、外相分。

  

  [64] 即見分。

  

  [65] 《俱舍論光記》卷七雲︰

  

  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人非杖不行。

  

  [66] 「本質」,謂疏所緣緣。陳那說心、心所法必有。

  

  [67] 本論卷七雲︰

  

  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托,亦得生故。

  

  [68] 即第一解行相所緣中,第一略解訖。

  

  [69] 「變」,梵文爲「parinama」;藏文爲「gyur pa」。

  

  [70] 此謂能變。

  

  [71] 謂因、果二能變。

  

  [72] 謂生、熟二果能變。

  

  [73] 即七識熏種。

  

  [74] 即大圓鏡智緣無漏種子。

  

  [75] 本論《述記》卷叁雲︰

  

  此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即疏所緣緣﹞,本質諸蘊或複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叁宗別。

  

  道邑《義蘊》雲:

  

  「大乘一念,二俱得緣」者,有質、無質,皆得緣也。「獨無不生」,薩婆多獨無本質,心不生也。「俱無得起」者,經部師相質俱無,心得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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