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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八、略标第八识相▪P3

  ..续本文上一页执受了别。「了别外无分别器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外发光明。如是阿赖耶识缘内执受、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

  

  复次,阿赖耶识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复次,阿赖耶识缘境无废,时无变易,从初执受剎那乃至命终,一味了别而转故。复次,阿赖耶识于所缘境念念生灭,当知剎那相续流转,非一非常。复次,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当言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7] 《瑜伽》卷五十三云︰

  

  识执不执﹝藏文作「识依不依」﹞者,若识依执﹝藏文作「zin pa」﹞名执受色。

  

  此复云何?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长。又此为依,能生诸受。与此相违,非执受色。

  

  [8] 《瑜伽》卷七十六云︰

  

  依二执受﹝藏文作「len pa」﹞: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复次,广慧!此识亦名阿陀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随逐执持故。亦名阿赖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摄受、藏隐同安危义故。亦名为心,何以故?由此识,色声香味触等积集滋长故。

  

  [9] 《对法》卷五原文为:

  

  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色蕴一分、五有色界、处全及四一分,是执受。「色蕴一分」者,谓根、根居处所摄;「五有色界处全」者,谓眼等;「四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为舍执着身自在转我故,观察执受。

  

  [10]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问︰几执受?几非执受?答︰五执受,五执受、非执受。所余,一向非执受。何以故?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三十中云︰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执受」。若随顺理门,通六识。今看下文势云「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随顺理门。其声界不离根常有,故名执受。声处有不恒故,所以不论。今取其界。

  

  《瑜伽论记》卷六十二云︰

  

  景云︰「五执受」者,五根。「五执受、非执受」者,五尘不离根者,为识执;离根,则非执受。《对法》﹝卷四﹞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谓不离根色、香、味、触。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声起时不离根故,说为「执受」。《对法》﹝卷四﹞即据声不恒有,故不说受。「所余非执受」者,余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执受。若离彼五根及不离根五尘,余之八界别有能执心执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见《对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 即指阿赖耶识。

  

  [12] 《杂集论述记》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执受文云︰

  

  此﹝《对法》﹞中,约后义故,九界除声。《瑜伽》约现行,唯初义故,通十色界。《唯识》通现种。依执义故,通种子也。大好。

  

  [13]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说「堕自体法」为有执受﹝《俱舍论》

  

  卷二说「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其中有多说示︰ 

  

  有说︰若与血肉筋骨相杂住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有说︰于彼斫、刺、破、裂时,生苦痛舍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

  

  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涕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入阿毗达磨论》云︰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语、手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溪﹞等声。

  

  [14] 即《对法》卷四。

  

  [15] 即胜论师之《胜宗十句义论》云︰

  

  空云何?谓唯有声,是为空。

  

  又云︰

  

  声云何?谓唯耳所取,一依,名声。

  

  [16] 「生」字,金陵本作「出」。

  

  [17] 道邑《义蕴》云︰

  

  此声未离咽喉,在骨肉间,名不离内四大声也。言「不异大极微」者,声与内四大极微既同一处,故云「不异」。意云四大既是第八执受声之极微,既不相离,故亦执受。

  

  [18] 《枢要》卷中云︰

  

  执受有三义︰一、生觉受义:即《对法》文。二、能生觉聚类:即五十六文。三、亲领为境安危同义: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略由五相建立执受诸法差别。何等为五?谓初唯色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执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内根、根所依属﹝藏文无此四字﹞,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外不属根色,彼非执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依属根﹝藏文作「不依属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文﹞。发、毛、爪等﹝《枢要》卷中云「当知此遮过、未,及现在世依属根身发、毛、爪等」﹞及遮死后所有内身,彼非执受故。又执受色由四因缘之所变异,故名执受。

  

  何等为四?一、由外色所逼触故﹝藏文作「reg pa」﹞,二、由内界相违平等所引发故,三、由贪瞋等诸烦恼缠多现行故,四、由审虑所缘境故。

  

  谓由外色能损恼者现前逼恼,有执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 ba」﹞、生恼。若有外色能饶益者,现前触对,有执受色,即便生乐、安隐、饶益。若有内界﹝梵文为「kama」﹞更互相违,便生苦、恼。彼若平等,安乐摄受。又若贪等烦恼所恼,即便生苦、愤发、炽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愤发、炽然」,汉译则以连上而略去重牒,但断句不得有误。或藏文有「兼修治」﹞。又邪审虑所缘境故,正审虑所缘境故,便起轻安、喜乐摄受。又为损害,或为饶益,故名变异。如是若色若内,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缘令成变异,是名执受诸法差别。与此相违,当知是名非执受法。

  

  此处「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识心王处则属随转理门。

  

  [19] 谓本识。

  

  [20] 即本卷末。

  

  [21] 本论卷三:

  

  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22] 十卷《楞伽》卷一,有云︰

  

  阿梨耶识知名识相,所有体相如虚空中有毛轮,住不净智所知境界。

  

  [23] 教共作四解。

  

  [24] 即十卷《楞伽》卷二。

  

  [25] 十卷《楞伽》卷二原文为:

  

  譬阿梨耶识分别现境自身、资生、器世间等,一时而知,非是前后。

  

  七卷《楞伽》卷二云︰

  

  譬如藏识顿现于身及资生、国土、一切境界。

  

  [26] 《辩中边论》卷上原文为:

  

  颂曰︰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论曰︰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

  

  [27] 谓真谛译《中边分别论》。

  

  [28] 如本论卷二末云:

  

  《辨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29] 即本论卷八。

  

  [30] 即相、名、分别。

  

  [31] 即《瑜伽》。

  

  [32] 《瑜伽》卷七十二云:

  

  问︰如是五事,几有漏?几无漏?答︰相、通二种;二、唯有漏;二、唯无漏。

  

  [33] 如《解深密经》、《瑜伽》七十六,说二种执受中第二云︰

  

  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

  

  [34] 如《显扬》卷十七云︰

  

  了别内执受者,谓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

  

  [35] 亲光说同护法,见《佛地经论》卷七。

  

  [36] 灵泰《抄》云︰

  

  此一解言「染无记」者,若能执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无记,皆名「染」。此能执心之所执相分中,即通善等三性法。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三性种。此善等三性种皆是染心中相分,故说善等三性种名遍计所执习气。能缘见分是善,所缘相分或染、或无记。如第八识体及异熟劣无记,自体不能熏,皆彼余三性心中,相分中熏。若缘相分熏成三性种子,此三性种,相分中熏,故不强感;亦不能为业,感异熟果;为是见分中熏故。此第一解,即约能执心是染无记,所执﹝即所遍计﹞相分中,通三性。

  

  相分所熏成善等三性种,皆是所遍计。今但言「遍计所执」﹝并加「妄执」言﹞,即是有体。若言「遍计所执自性」,可言无体。夫言遍计所执性者,若能遍计心,所遍计境﹝所变现影像﹞,皆不名所执性,故云「自性」也。

  

  [37] 「执」,谓法执。此为第二解。

  

  [38] 「即」字,金陵本误作「既」。

  

  [39] 「此」,谓第三解。

  

  道邑《义蕴》云︰

  

  若依初解,执心执故,名执习气。若第二解,染心等缘,可名执种。善心等熏,但名遍计种。若第三解,但约染法语,即色等种,非执习气。

  

  [40] 即本论卷八。

  

  [41] 本论卷八云: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谓彼意识有能一时取一切义增上势力。

  

  [42] 《义演》无「有漏」二字,余无「漏」字。

  

  [43] 亦可说似能取、所取相现。

  

  [44] 见本论卷第八。

  

  [45] 「彼」,谓《显扬》卷十七、《瑜伽》卷五十一。

  

  [46] 「无想定」,谓厌心种子上假立。

  

  [47] 即《瑜伽》卷五十一。

  

  [48] 《瑜伽》卷五十一原作「缘无量执受境」,及缘微细、极微细执受

  

  境;色界作「广大执受境」。必当时口述者以「广大」概余。《演秘》

  

  谓「检文者误」。

  

  [49] 「广大」,谓无量等。

  

  [50] 「广大」,应作无量、微细、极微细。

  

  [51] 此处可有「等」字。

  

  [52] 此处可有「等」字。

  

  [53] 此处可有「等」字。

  

  [54] 道邑《义蕴》云︰

  

  此说种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广大心等。犹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种子即是广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无记,不违本识。非如善等违无记故,非如假法违实识故,故《瑜伽》﹝卷五十一﹞说本识缘广大功能也。

  

  复解︰但随现行,名为广大,非种子体,故与此别。「种有三品」者,谓上、中、下品,而第八缘无别故。

  

  [55] 灵泰《抄》云︰

  

  若入见道,烦恼种断,无明减,本识则不缘;若未断见道﹝所断﹞烦恼种子,本现即缘之,名增;若修道﹝所断﹞烦恼种子不断,名增,本识则缘;若未得不还果,本识即缘欲界修道﹝所断﹞烦恼也。

  

  [56] 《对法》卷五谓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声。灵泰说血流及气息出入

  

  有声。

  

  [57] 道邑《义蕴》云︰

  

  他身五境非自执受。许是外故。如外器。

  

  [58] 灵泰《抄》云︰

  

  一、持令不坏,领以为境。二、为持令不坏,能生觉受。

  

  [59] 见《对法》卷五。

  

  [60] 见《瑜伽》卷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六十六、七十六等。

  

  [61] 见《显扬》卷十七。

  

  [62] 见《俱舍》卷二。

  

  [63] 即内、外相分。

  

  [64] 即见分。

  

  [65] 《俱舍论光记》卷七云︰

  

  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66] 「本质」,谓疏所缘缘。陈那说心、心所法必有。

  

  [67] 本论卷七云︰

  

  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68] 即第一解行相所缘中,第一略解讫。

  

  [69] 「变」,梵文为「parinama」;藏文为「gyur pa」。

  

  [70] 此谓能变。

  

  [71] 谓因、果二能变。

  

  [72] 谓生、熟二果能变。

  

  [73] 即七识熏种。

  

  [74] 即大圆镜智缘无漏种子。

  

  [75] 本论《述记》卷三云︰

  

  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即疏所缘缘﹞,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道邑《义蕴》云:

  

  「大乘一念,二俱得缘」者,有质、无质,皆得缘也。「独无不生」,萨婆多独无本质,心不生也。「俱无得起」者,经部师相质俱无,心得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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