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爲種子?
【疏翼】
第一合解﹝第二﹞頌上後二句「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中,第二廣分別。
【述記‧卷十叁】
下[1]、第二廣上叁相[2]。于中有叁︰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爲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論文】
二‧一九一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疏翼】
第二廣上叁相中,第二廣釋。于中分十。
【述記‧卷十叁】
自[3]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4]。後第二[5]、辨熏習相。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等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七[6]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論文】
二‧一九二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二、一異分別。文分爲二︰一、立宗,二、舉因。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第二、一異分別。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爲不一、不[7]異;此即立宗。
【論文】
二‧一九叁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疏翼】
第二一異分別門中,第二舉因。
【述記‧卷十叁】
何所以然?
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8]。本識望種[9],四[10]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11]現行,望于本識,相用別論,故通叁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爲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榖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12]。
然《瑜伽‧決擇[13]分[14]》第五十一末[15]、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16]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17]。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疏翼】
以上第二一異分別門訖。
【論文】
二‧一九四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叁假實分別。文分爲叁︰一、立種爲實,二、安慧等難,叁、護法反質。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叁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18]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爲假,種望于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19]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于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20]差別故[21]。
【論文】
二‧一九五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疏翼】
第叁假實分別中,第二安慧等難。
【述記‧卷十叁】
此、安慧難[22]。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爲假果體,色等爲因故。
【論文】
二‧一九六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谛。
【疏翼】
第叁假實分別中,第叁護法反質。
【述記‧卷十叁】
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23],故得爲喻。
此難清辨、安慧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無真勝義谛;真勝義谛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24]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疏翼】
以上第叁假實分別訖。
【論文】
二‧一九七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爲實有,不同真如。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四二谛分別。
【述記‧卷十叁】
自下第四、二谛分別。
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謂此種子,唯世俗谛說爲實有[25],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26];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27]。今顯異于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28]。
又依《瑜伽》等[29],勝義唯一非安立谛[30]。故種言唯俗[31],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32]。
又于俗谛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33]。真如隨在二谛,皆實,依诠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即實唯,勝義谛中假故。此助《瑜伽》會于此等,《瑜伽》並有誠[34]文同此[35]。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論文】
二‧一九八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余。
【疏翼】
第叁廣釋中,第五四分分別。文分爲二︰一、定唯相分,二、護法釋理。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此種雖依實[36]異熟識體,即是依于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37],不可見分初受余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38]。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爲相分,非是緣于自證分體。若不[39]爾,即無證自證分[40],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雲︰
是一切種子所依體故,名爲「一切種」。若離轉識外,別有阿賴耶識者,爲了知故,亦須說彼所緣及行相。以識無有所緣及無行相,不應道理故。雖不許彼無有所緣及無行相,然彼所緣及以行相,不可了知。何以故?謂阿賴耶識生起內執受、了別,及行相。不可知外器、了別二種。此中內執受者,謂遍計所執自性執著習氣﹝《瑜伽》卷五十二雲「謂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種子」﹞,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緣極微細故。
該論卷二解虛妄分別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變者,即是分別。謂以增益之義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有法,說名分別。
道邑《義蘊》雲︰
功能,既是相分所收,見分理無緣內之妨。
【論文】
二‧一九九 見分恒取此爲境故。
【疏翼】
第五四分分別中,第二護法釋理。
【述記‧卷十叁】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此護法釋。
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識之自體[41],應爲相分?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42]。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爲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43]。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叁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44]。
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爲境?
必[45]不當生欲色界故[46],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47]。
--------------------------------------------------------------------------------
[1] 「下」字,《金藏》作「此」。
[2] 「叁相」,即果相、因相、自相。
[3] 「自」字,《金藏》有,余無。
[4] 如理《義演》雲︰
下廣明種子相,隱事須廣明。第一、約體分別,第二、一異分別,第叁、假實分別,第四、二谛分別,第五、四分分別,第六、叁性分別,第七、新熏本有分別,第八、具義多少分別,第九、雙辨生引分別,第十、四緣分別。
…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一、解一切種義》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