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次、第叁難[40]。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雲︰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余二無爲。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
【論文】
二‧七二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四有應相雜難。文分爲二︰一、複審外人,二、有無並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更非余意,第四難[41],更審外人。
【論文】
二‧七叁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疏翼】
第四難中,有無並難。
【述記》卷十一】
有無並難。
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雲︰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爲;如地、水等[42]。
破空一已[43]。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中,破虛空體一訖。
【論文】
二‧七四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余部、余品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二破擇滅體一。
【述記‧卷十一】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44]九品。一品結斷時[45],應得余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爲,以體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文】
二‧七五 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得非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叁破非擇滅。
【述記‧卷十一】
非擇、無爲,體是一者,「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如已所[46]得非擇之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訖。
【論文】
二‧七六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疏翼】
初破一中,第叁顯彼因。
【述記‧卷十一】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余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余法非擇滅?
汝執此叁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是一後﹞中,第一破體一訖。
【論文】
二‧七七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爲。
【疏翼】
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一後﹞中,第二破體是多。文分爲二︰一、總破體多,二、別破空多。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等比量,義准可[47]知。此叁無爲,體各多者,應是有爲,便有品類,此處叁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爲。此即總破叁體多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薩婆多等立叁無爲者計訖。
【論文】
二‧七八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疏翼】
第二破體是多中,第二別破空多。
【述記‧卷十一】
別破空多。
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
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爲者[48],此叁無爲雖複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師取[49]空體一,余二各[50]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文】
二‧七九 余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爲,准前應破。
【疏翼】
第二別量破中,第二例破余部。
【述記‧卷十一】
大衆等四部立九無爲,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爲,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爲故。如叁無爲。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論文】
二‧八○ 又諸無爲,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疏翼】
第二別量破中,第叁總破。
【述記‧卷十一】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諸無爲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爲,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
「因果」即是六因[51]、五果[52]。爲離系果[53]時,非六因所得。爲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54]。自宗無爲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疏翼】
以上第叁破無爲法中,第一破外計訖。
【論文】
二‧八一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爲法,略有二種:
【疏翼】
第叁破無爲法中,第二顯正義。文分爲二︰一、總出,二、別顯。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爲非是實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爲無爲?
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文】
二‧八二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疏翼】
第二顯正義中,第二別顯。文分爲二︰一、第一種,二、第二種。初又分四︰一、識所變現,二、由分別名力,叁、由數熏習力,四、相似說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別顯有二[55]。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56]。
【論文】
二‧八叁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疏翼】
第二別列二種無爲中,第一種分四,今第二由分別名力。
【述記‧卷十一】
依何得生?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等[57]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相以爲緣力[58]。
【論文】
二‧八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爲相現。
【疏翼】
第一種無爲中,第叁由數熏習力。
【述記‧卷十一】
由曾聞說,今時複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爲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及至非擇[59],作法缺緣[60],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61]地入果聖[62]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63]。有漏──一識[64];因無漏──二識[65];果無漏──叁智[66],或說八識[67]。
【論文】
二‧八五 此所顯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爲常。
【疏翼】
顯第一種無爲中,第四相似說常。相當《樞要》卷中第二「顯說爲常」。
【述記‧卷十一】
問︰此心之相,體是有爲,何故乃說虛空無爲?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爲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爲無爲,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68]。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谛所攝;若善、不善心等[69],亦集谛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谛;無漏心者,道谛所攝;實非是常[70],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叁性中,自有誠證[71]。
【疏翼】
以上別顯正義中,顯第一種無爲訖。
【論文】
二‧八六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疏翼】
第二別顯正義中,第二顯第二種無爲。依《樞要》卷中,文分爲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叁、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衆名。」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文有叁︰一、標所依[72],二、顯能依[73],叁、結會釋[74]。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論文】
二‧八七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疏翼】
顯第二種無爲中,第二顯法性體。即叁文科「顯所依」分出第二。
【述記‧卷十一】
何者是法性?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文】
二‧八八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疏翼】
顯第二種無爲中,第叁顯依義。即叁文科「第二顯能依」。文分爲五︰一、名法性所由,二…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五、破諸無爲法實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