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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一、破有爲相有實自性等▪P3

  ..續本文上一頁 「此」字下,《金藏》衍「此」字。

  

  [22] 「此」字,《金藏》無。

  

  [23] 《瑜伽》卷八十一原文爲:

  

  如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爲樂。

  

  [24]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爲:

  

  今于此中,但說此相。謂于諸行中,觀無常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故思惟無常性相。

  

  [25] 如遍計所執性。

  

  [26] 「世」字下,《金藏》有「故」字。

  

  [27] 見《瑜伽》卷五十二。

  

  [28] 《瑜伽》原作「是故二相」。

  

  [29] 即說隨觀一生相住。

  

  [30] 即說隨觀一滅相住。

  

  [31] 見《瑜伽》卷五十二。

  

  [32] 《瑜伽》五十二原文爲:

  

  由一切行,叁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于有爲法說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于有爲法說滅有爲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于有爲法總說住、異,爲一有爲相。

  

  [33] 《俱舍論》卷五雲:

  

  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叁相作用方起。

  

  [34] 《瑜伽》卷五十二雲︰

  

  由有因﹝即自種子﹞故,諸行非本,自相始起說名爲生。後起諸行與前差別,說名爲老﹝即異﹞。即彼諸行生位暫停,說名爲住。生剎那後諸行相盡,說名爲滅,亦名無常。

  

  [35] 除《樞要》卷中及本論《述記》如上所舉各家釋經外,《大毗婆沙

  

  論》卷叁十八複舉四家不同執︰

  

  一、

  

  謂或有執諸有爲相非實有體。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諸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故,諸有爲相非實有體。

  

  《了義燈》卷七雲︰

  

  即經部本師。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

  

  二、

  

  或複有執諸有爲法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印度佛教小乘中亦有無爲法能生義﹞乃至滅法。

  

  叁、

  

  或複有執叁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爲﹝如擇滅、非擇滅﹞性強盛故,複能滅法。

  

  《了義燈》卷七雲︰

  

  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雲:他已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複破故。或雖無爲,然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二假俱破,理亦無違。

  

  四、

  

  或複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識。

  

  《了義燈》卷七雲︰

  

  此下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

  

  實則色、心之體,不離因緣生法,不離八識見相分外有。又《大毗婆沙論》卷叁十八、叁十九,〈相納息〉第六中,廣說四相當知。

  

  [36] 「此」字,《金藏》作「以」。

  

  [37] 「此」字,《金藏》有,余無。

  

  [38] 「定」字,《金藏》作「定」,余作「言」。

  

  [39] 「目」字,《金藏》、《續藏》等作「目」,余多作「因」。

  

  [40] 「外」字,《金藏》有,余無。

  

  [41] 道邑《義蘊》雲︰

  

  此因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定中相違決定。

  

  [42] 靈泰《抄》釋文、《金藏》作「例」,余作「別」。

  

  [43] 「火」字,《金藏》作「汝大士」叁字。

  

  [44] 《俱舍論》卷五原文爲:

  

  如何大士相非異于大士?角、犎、颉、蹄、尾、牛相非異牛?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上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爲相,理亦應然。雖了有爲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後無相續差別,仍未知彼體是有爲,故非彼性即有爲相,然非離彼性有生等實物。

  

  [45] 「假相」二字,《金藏》無。

  

  [46] 以下薩婆多難大乘。

  

  [47] 「假」字下,《續藏》注古本有「相」字。

  

  [48] 以下爲論主答。

  

  [49] 小乘難。

  

  [50] 「無世」,《金藏》作「世無」,余作「無世」。

  

  [51] 「無」字,《續藏》注疑應爲「立」。

  

  [52] 「有」字,《金藏》有,余無。

  

  [53] 「相」字,《金藏》有,余無。

  

  [54] 小乘大乘對無爲法立假相與不,似有不同。如世友《品類足論》卷

  

  六〈辨攝等品〉第六之二雲︰

  

  俱生法雲何?謂有爲法,有生相故。俱住法雲何?謂有爲法,有住相故。俱滅法雲何?謂有爲法,有滅相故。非俱生法雲何?謂無爲法,無生相故。非俱住法雲何?謂無爲法,無住相故。非俱滅法雲何?謂無爲法,無滅相故。

  

  《大毗婆沙論》卷叁十九雲︰

  

  如有爲法有有爲相,無爲亦有無爲相耶?設爾,何失?若有者,雲何無爲名非聚法?若無者,《品類足論》說,當雲何通?如說︰雲何不生、不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爲法。答︰應作是說︰諸無爲法,無無爲相。問︰若爾,《品類足》說,當雲何通?答︰翻對有爲,故作是說。謂有爲法有生住滅,無爲異彼,說不生等。非謂別有不生等相。

  

  翻對有爲說,大乘亦多采之。如《瑜伽》卷八十八雲︰

  

  複次,法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此中有爲是無常性,叁有爲相施設可得︰一、生,二、滅,叁、住異性。如是叁相,依二種行流轉﹝藏文作「rgyun」﹞安立︰一、依生身﹝藏文作「tshe rabs」﹞展轉流轉,二、依剎那展轉流轉。

  

  依初流轉者,謂于彼彼有情衆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沒,名滅。于二中間,嬰孩等位,立住異性。乃至壽住,說名爲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藏文作「gźan du ”gyur ba」﹞。依後流轉者,謂彼諸行剎那剎那新新而生,說名爲生;生剎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剎那住,故名住異性﹝藏文亦作「gźan du ”gyus ba」﹞有二︰一、異性﹝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二、轉變﹝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異性異性者,謂諸行相似相續而轉。轉變異性者,謂不相似相續而轉。非此異性離住相外,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爲一,施設一相。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叁相﹝藏文作「應知無爲叁相及常性」﹞。

  

  《大集經》卷十叁﹝或昙無谶譯單行本卷十八﹞雲︰

  

  又如來者,能隨于如;隨于如者,即隨衆生;隨衆生者,即是隨順一切諸法;隨一切法,即是不出、不滅、不住;若法不出、不滅、不住,即是無爲﹝即指法性﹞。是故說言無爲之法有叁種相︰所謂無出、無滅、無住。

  

  又菩提留支譯《法華優婆提舍》﹝梵文爲「upadewa」,即論議義﹞卷六

  

  雲︰

  

  何相法者,謂生等叁相法、不生等叁相法。

  

  無爲法體自法,本無差別,只翻對有爲法上假相差別而表相違耳。

  

  [55] 「相」字,《金藏》有,余無。

  

  [56] 「一時」二字,《金藏》無。

  

  [57] 如《顯宗論》卷八雲︰

  

  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不同,具有叁義。

  

  [58] 《順正理論》卷十叁雲︰

  

  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59] 「背」字,《金藏》作「乖」。

  

  [60] 「之」字,《金藏》作「雲」。

  

  [61] 「第五如體本有難」七字,《金藏》有。

  

  [62] 謂難問順正理師。

  

  [63] 「第五」二字,《金藏》作「子」。

  

  [64] 「師」字,《金藏》作「師」,余作「部」。

  

  [65] 謂所共許的同類因。

  

  [66] 謂除因緣外之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

  

  [67] 「師」字,《金藏》無。

  

  [68] 「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起」等十字,《金藏》有。「理應無種起」,

  

  靈泰《抄》牒文作「理應無起」四字。

  

  [69] 「論主亦然」,此以正理論師難。

  

  [70] 「緣」字,《了義燈》引文、《金藏》無。

  

  [71] 如:其他各種增上緣,緣外有緣。

  

  [72] 「立」字,《了義燈》引文作「立」,余作「之」。

  

  [73] 《瑜伽》卷五十一雲︰

  

  問︰若一切行各各差別有生因者,何因緣故,諸行俱時不頓生耶?答︰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緣方得生起。若彼彼行生緣現前,彼彼行因生彼彼行。是故諸行雖現有因,然無俱時頓生起過。

  

  卷五十二初亦雲︰

  

  複次,是四緣中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爲生因,余叁種緣望所生法當知但爲方便因﹝藏文作「因之方便」﹞。是故彼彼諸行生方便緣現在前時,彼彼諸行種子便能生起彼彼諸行,無有同時頓生起義。

  

  卷叁雲︰

  

  增上緣者,謂除種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如作意等﹞望眼識。所余識,亦爾。又善、不善性﹝謂信等增上﹞能取愛、非愛果,如是等類,名增上緣。

  

  《了義燈》卷七雲︰

  

  「外緣」,即是親種之外,外緣未合,即不能生,即緣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勞別說?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緣不具,不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緣親境,唯自心,不能緣外,說唯心;不無增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雲︰汝種雖現有,虛疏待假緣;我法體實有,還待實外緣!若爾,即執二生﹝生及生生﹞,便爲無用!

  

  [74] 「用」字,《金藏》作「用」,余作「能」。

  

  [75] 此謂順正理師所許:所相法爲叁世恒有。

  

  [76] 謂還有生等相。

  

  [77] 《了義燈》卷七雲︰

  

  問︰此破與前理﹝第叁、二相應齊難﹞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相,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彼宗﹞有爲體恒有,說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故二文別。

  

  [78] 靈泰《抄》雲︰

  

  汝有爲法應無生等合。體恒有故。如無爲。汝無爲應生等合,體恒有故,如有爲也。

  

  [79] 「此」字,《金藏》作「此」,余作「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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