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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一、破大自在天等執

  【論文】

  一‧二○一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疏翼】

  大文第叁別問別答第二別問答法中,又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別問別破。于中有六破,已破數論勝論,今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

  

  

  

  【述記‧卷六】

  

  自下第叁、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

  

  若言「莫醯伊濕伐羅」[1],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2],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3],是「覺者」。若言[4]「抱徒憨」[5],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6]。

  

  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7]變化身別有住處。此中有二︰初、敘,後、非[8]。

  

  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叁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

  

  初敘計也。

  

  

  

  【論文】

  一‧二○二 彼執非理。

  

  

  

  【疏翼】

  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中,第二正破。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征,叁、別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論主總非。

  

  

  

  

  

  【論文】

  一‧二○叁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返征。

  

  

  

  【述記‧卷六】

  

  他返征已。

  

  

  

  【論文】

  一‧二○四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

  

  

  

  【疏翼】

  第二正破事大自天等者中,第叁別破。文分爲二︰一、破本宗,二、難救義。初中又二︰一、先立叁量,二、後立二量。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

  

  初有五量[9]︰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爲因,爲宗[10]。或以義取,如理應思。

  

  量雲︰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

  

  余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11]。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爲因故,相乘爲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過,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

  

  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

  

  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

  

  今此既以「非真實」爲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文】

  

  一‧二○五 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 

  

  

  

  【疏翼】

  

  第一破本宗中,第二後立二量。

  

  

  

  【述記‧卷六】

  

  更重破也。

  

  此[12]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處[13]?常故,于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叁爲五[14]。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本宗訖。

  

  

  

  【論文】

  

  一‧二○六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疏翼】

  

  第叁別破大自在天中,第二難救義。文分爲二︰一、難違自宗,二、欲緣亦應頓起。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15]、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16]大自在一法爲因,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文】

  

  一‧二○七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疏翼】

  

  第二難救義中,第二欲緣亦應頓起。

  

  

  

  【述記‧卷六】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欲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汝言無欲及緣起[17]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18]。如余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19]說,不能繁引[20]。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終。

  

  

  

  【論文】

  

  一‧二○八 余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疏翼】

  

  第一外道別問別答中,第二別破有六,第叁破大自在天已,今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述記‧卷六】

  

  「梵」[21],即梵王[22]。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23]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24]。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25]。

  

  有計方[26]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27]。

  

  「本際」[28]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29]雲: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也[30]。

  

  「自然」[31]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32]。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

  

  「虛空」[33]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34]。

  

  其「我」[35]亦然,別有一[36]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

  

  宿作因[37]等[38]非一,故論言「等」。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39]、十二[40]、十六大[41]論中,及《廣百論》[42],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疏翼】

  

  以上第四合破七外道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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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莫醯伊濕伐羅」,梵文爲「mahewvara」。

  

  [2] 「摩醯伊濕伐羅」,梵文爲「makewvara」。

  

  [3] 「佛陀」,梵文爲「buddha」。

  

  [4] 「言」字,《金藏》無。

  

  [5] 「抱徒憨」,梵文爲「bauddha」。

  

  [6] 《瑜伽論》卷七初雲︰

  

  猶如有一,或沙門或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彼一切或以自在變化爲因,或余丈夫爲因,諸如是等。謂說自在不平等因論者,作如是計。……世間諸物必應別有作者、生者及變化者,爲彼物父,謂自在天,或複其余。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九雲︰

  

  如塗灰外道﹝梵文爲「bhasman」﹞,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諸法。

  

  《釋外道小乘涅槃論》說二十種外道中第十二雲︰

  

  問曰︰何等外道,說見自在天造作衆生名涅槃?答曰︰第十二外道摩陀羅論師﹝梵文爲「mathura」﹞言︰那羅延論師﹝梵文爲「narayana」即「visnu」﹞說我造一切物,我于一切衆生中最勝;我生一切世間有命無命物;我是一切山中大須彌山王;我是一切水中大海;我是一切藥中榖;我是一切仙人中迦毗羅﹝梵文爲「kapila」﹞牟尼。若人至心以水、草、華、果供養我,我不失彼人,彼人不失我。摩陀羅論師說︰那羅延論師言一切物從我生,還設彼處,名爲涅槃,是故名常,是涅槃因。

  

  [7] 「其」字,《金藏》無。

  

  [8] 「非」,即破。

  

  [9] 《樞要》卷上雲︰

  

  破大自在天中,論文四因,如次以下難于上宗。然更互爲因,一因難叁宗,亦得。如理應知。

  

  [10] 除第一量上因下宗。

  

  [11] 即上因下宗。

  

  [12] 「此」字,《金藏》有,余無。

  

  [13] 謂:何不于一切處能生諸法?

  

  [14] 《瑜伽》卷七﹝《顯揚》卷十同﹞雲︰

  

  又汝何所欲?此所出生爲唯大自在爲因?爲亦取余爲因耶?若唯大自在爲因者,是則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出生;若時有出生,是時則有大自在;而言出生用大自在爲因者,不應道理。

  

  [15] 「樂」字,《金藏》無。

  

  [16] 《金藏》作「唯」,余作「雖」。

  

  [17] 「起」字,《金藏》誤作「之」。

  

  [18] 「故」字,《金藏》無。

  

  [19] 十六異論從《瑜伽》卷六起,但第七「自在等作者論」則見《瑜伽》

  

  卷七。《顯揚》亦見卷十。

  

  [20] 《瑜伽》卷七中有雲︰

  

  若言亦取余爲因者,此唯取樂欲爲因?爲除樂欲,亦取余爲因?若唯取樂欲爲因者,此樂欲爲唯取大自在爲因?爲亦取余爲因耶?若唯取大自在爲因者,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樂欲,若時有樂欲,是時則有大自在,則應無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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