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起性空之理,中觀應成以下,若自續,若唯識,若小乘,其所許義,又爲如何?今當略說。
彼小乘中,雖許緣起之義,謂世俗有爲諸法,悉藉因緣生起,故是無常假有。然假有必有所依(5),如許瓶等假有,即先要有假有瓶等所依之四大種(6)及所造色是實物故,乃可假立瓶等有因有依。若說一切法,皆唯假有,都無假有所依之實物,則等同石女。故諸小乘有計色法,或計色心二法,或計色心合和種子等爲實有,作幻現假有之所依事。中觀師亦許此假有所依之事,故不破外境,若不許此,即一切作用業果皆不能建立,是謗俗谛,斷見所攝。然許此僅爲名言識(7)之所增上安立,是假有,是唯世俗有,雖有無性,換言之即非自性安立,不若小乘之以有即認爲實有。無性而增蓋有自性,不能成性空義,是謗真谛,常見所攝。故知假有所依之事,亦是假法,不能成爲實物,如依假有之瓶等合和,便有假有影像可見,及依假有樹等,便名爲林,假有柱等,假立爲屋,爲是一切假有法,悉應以假法爲依也。
唯識破離心外境,不破內心之實在,以心若不實,則現在以至未來,前世以至後世,動轉作用,皆不應理,故別計一阿賴耶識,爲任持一切種子,亘通叁世,作宇宙萬有之因,如是內外一切諸法,各隨功能,薰習阿賴耶識,由此習氣成熟之力,便有不淨依他(8)之唯識生,此依他起上,無有能所(9)愚夫不明,妄執內外分離,遂有異體之能取(心)所取(境),即是遍計所執性。此全是假有,都無實事。以離內識,實無少分異體(10)所取故。遂以此內識,唯緣起性,由以空見正理,不增益(11)異體二取(能取,所取),即能通達實性,契證離言空性,如是安立緣起性空之理。
若然,以一切種依之阿賴耶爲生因,與大自在天(12)爲一切因,又有何異?且如上
許,依他起性,定有自性,以是執有異體能所二取假有法等,爲一切分別網(13)之因故。如繩因緣,誤以爲蛇,無繩爲依,即蛇之錯覺,亦不得生,若許無外境之繩,即誤認爲蛇之錯覺,以何事爲因?故定就許現似異體之二取不淨依他,爲誤認外境而起分別之因,以彼所依,是雜染業系縛(14)解脫之因故。若許依他有自性,則雲何應理?此已廣如《入中論》所破(參看法尊譯《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卷九第一頁至第十叁頁)若不許者,即謂依他起性,妄計能所,心心所事,應全非有,依他趣上所有生滅因果,純就妄心執爲生滅因果,如繩誤爲蛇這錯覺因果,如是即依他起上,自無因果,若如此許,即依他起上,無有自相(15),不能安立從善惡業,生苦樂果。墮損(16)滅邊。
須知假有所依之法,雖是妄法,乃觀待真實而名爲妄,若實執未破之凡夫,因不能即證其妄也。雖是假有,現爲實有,雖有自性,現有自性,于此世間顛倒世俗之前,許爲谛實,而名俗谛,俗谛者,即常識之實在也。愚夫不得通達之前,而破此常識之實在,即破業果之建立,入大斷見,故所破者,應以遍計所執實有爲對象,此執是以依他爲所依事而起,于依他上無遍計之空依處。如繩誤爲蛇,繩中無妄計之蛇,故蛇應空,而繩非空。繩雖不空,亦非由自性安立,乃名言識與習氣增上之所安立,故依他起定有自相,若破依他自相,即破業果矣。
故中觀唯識,任于何宗,若能顯示有情所見,執爲實有之所依,由彼所著境而空,即說通達此空爲正道。不通達能破一般有情實執境之空性爲道,而別立實有一空性,即不能對治實執,徒勞無果。
此現似二取之依他起,雖現似有異體之能所,而執有彼之偏計所執境,實無所有。即正觀此所依,由彼所破(遍計)爲空,然空所依及此空性,乃是其余,應正知此是真實有,如是名爲善取空義,唯識中觀,說衆生執著之所依,即此所見內外諸法,與及明彼空者,即遺除于所依上所生之執著,均無不同。所不同者,惟執著之相。唯識師說現見內外二取分離,若如所見,執爲二取異體,是此執著相。其能對治,謂以此現見之依他起爲有法(前題)破除二取有異體,故是破彼所依事,是此所破性也。中觀師說若著現見法,非由名言識安立,是實有者,即是此之執著相。其能對治,謂以此現見法爲有法,破無斯實有故,亦是破彼所依事,是此所破性。蓋有情之執著,非于彼所依事,執有異體之所破性,即執彼所依事,便是彼所破性故。宣說空性,亦須如彼所執,即明如是空故,方能了空也。
總之緣起性空之理,爲破執實有自性所立。然若破實有,不善解何爲實有?爲何執實?即于彼真實義見,定有錯失。《入行論》雲:“未知所觀事,必不取彼無。”此說心中若未善現起所破事之總相,則必不善緣起彼所破事之無有,以是心中若未如實現起所無之實有行相,及由何事空之所破行相,則必不能定解無實與性空也。
明言之,要證性空,先要明何爲可空,即所應破,何爲不空,即非應破。且應以何爲空依處,以何事而空。中觀自續以下,建立之理,皆未善巧。有緣起義,無性空義,有性空義,無緣起義。緣起性空,不能雙成。或耽實事,或入斷空,皆不能免于增損二邊。故不能契合緣起無性中道也。惟就成派,善明緣起性空之理,雙融二谛,空有相成。一切內外諸法,雖無自性,然由名言增上安立,故能成立如幻業果,爲中觀宗中不共希有之處。他如應成與自續以下,除所許之“何爲所破”外,尚有抉擇二種粗細無我(17)等等之理,皆有極大差別,茲恐文繁,故不贅述。
既明緣起性空已,即一切諸法,皆是緣起幻現,而無實性。但又應如何悟入真實而證解脫耶?謂當先觀生死之根本,即無明實執,此執有二,一我執,二法執。當斷此二種實執,方能契證。依中觀教授,以一異之理,或七相門(18),抉擇二種無我。既見我及我所(人法二執),皆無自性,即能除滅無明實執。由彼滅故,即緣彼所生之愛,由愛緣結蘊相續,乃至十二有支,流轉生死之次第,皆能除滅,而得解脫。其余若業感之緣起與世界之成立,亦多沿用小乘之說,對于佛身與涅槃即如諸大乘之所共許也。
注釋:
(1)(3)俗谛,迷情所見世間之事相也。順凡俗迷情之法故名俗,爲凡俗法之道理,決定不改者故雲谛。此事相于世俗爲實,即常識之實在,是爲俗谛。真谛聖智所見真實之理性也,離虛妄故名真,其理決定不改故名谛,此理性于聖爲實,即究竟真理,是爲真谛。
(2)(4)斷見,因執諸法斷滅不續生之妄見如不承認有叁世因果等。常見,固執諸法過現未皆常住或有常性之見。
(5)即所依據,或所憑藉。
(6)四大種即地、水、火、風。所造色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與色、聲、香、味、觸五境。
(7)名言,名目與言句也。識,指分別心。增上言勢力之強。總說一切諸法之所憑藉者不外由假名(言诠)與分別心之強力所安置建立者也。
(8)不淨即有染,此指凡俗。依他,依他起性。謂非自然之法,而爲依于他之因緣而起之法。
(9)能所,二法對待之時,自動之法謂之能,被動之法謂之所。如眼官爲能見,外象即有所見。
(10)此謂能所二者同是內識所變,共一體性,非有別種體性不同之所取存在。
(11)本無而固執爲有者即名增益,如諸法本無自性,衆生不悟,固執爲有,即名增益邊,二過執之所攝。
(12)大自在天爲摩醯首羅外道所信之主神。謂一切皆從自在天生,皆從自在天滅,衆生罪福悉爲自在天之所作也。
(13)思量識別諸事理曰分別。即整個心理作用,網狀其多,如千頭萬緒。
(14)雜染系縛指輪回,解脫即涅槃。
(15)局于自體之相,如雲特征或屬性。
(16)本有固執爲無者即名損滅,與前增益相對待,共名二邊。
(17)即人無我粗細二分與法無我粗細二分。
(18)一異之理與七相門廣如法尊譯《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二十二第一九九頁。
第叁節 大乘唯識學說
唯識始自無著、世親,無著所造論有《五部地》,即《本地分》、《攝事分》、《攝異門分》、《攝釋分》、《攝抉擇分》,共一百二十六卷。又造諸乘共聚《阿毗達摩集論》、大乘不共乘《攝大乘論》。世親隨無著之見,釋《現觀莊嚴》、《辨中邊》、《辨法性》叁論,《明了釋論》、《成業論》、《五蘊論》、《二十唯識頌》、《叁十頌》共爲八部。其余若《俱舍論》、《百法明門論》、《佛法頌》亦皆許爲世親所造。其後安慧、陳那、月官、法稱等,隨此派見,皆有著述,是此學中之最佼佼者。
唯識中複有虛妄唯識與真實唯識之分,前者即世親所傳,後者始自陳那。虛妄唯識者,謂一切境相,皆是識性,境不成實,故是虛妄。真實唯識者,謂有常住真心,爲雜染所依,雜染雖有生滅,而真心本淨,常住如如也。要之二派雖立說有異,然皆不許外境,唯是內識所現,固同是唯識宗也。
唯識奧義,即在顯明外境非有,萬法唯識之理。其說明宇宙現象,依《五部地》分爲六百六十法。《百法明門論》,約爲五位百法。然究其實,乃繼承小乘有部之五位七十五法之說。不過有部之思想,認一切法,皆有實體,叁世恒存,是多元論。唯識雖分萬法,皆五位百法,然皆歸于一心之所轉變,是純粹唯心之一元論。
五位者:一、心法有八。二、心所法分六位共五十一。叁、色法十一。四、心不相應法二十四。五、無爲法六,合爲百法。前四位爲有爲法,又名世法,後一位爲無爲法,名出世法。
一,心法八者:即眼、耳、鼻、舌、身、意、我、藏等八識。識是了別意,即感覺或知覺。前五識,又名五門識。謂須藉根門或官能外出,了解外界之一切色、聲、香等境相。此五識但了外界之形質,而不能緣無形質之內心。且了外界,亦但能直覺,而不能比知推測。能了現在,而不能緣過去。第六識名意識,或與前五識俱起,即有意識之感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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