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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講記(五)(上士道一)▪P69

  ..續本文上一頁的意樂心,施身的意樂心要有。“由未修故”,假使你現在不淨修這個意樂心,能舍的意樂心的話,那麼將來呢,也不能,到你成熟的時候,要布施你生命的話,也做不到的。就是現在呢,因要把它培養起來,果上的事情,你不要做,因是要培養的。

  “《集學論》中作如是說”,這個道理呢在《集學論》裏邊是這麼說的。所以說呢,從現在起呢,要開始修這個意樂心要修起來,事實呢,就不要做。這個不矛盾嘛,不矛盾。就是說我們現在的力量不夠,現在嘛,不能做,將來呢,一定要做。這個並不矛盾,就像個小孩子,才養下來,才六歲,你說你到大學去考博士生去,他怎麼做到呢?做不到的,逼死他也不行的。那麼到幼兒園去,將來幼兒園畢業了,小學,中學,大學,研究生之後,博士生就進去了。將來要去的嘛,但是現在不能逼著他做博士論文嘛,他做不下的。所以說,不要看這個矛盾的,不矛盾,就是時間問題。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爲利他故受用此等。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這裏就是說,你既然發了菩提心了,一切都舍給人家了,你能不能還用呢?他說你已經至心的把對有情裏邊,把自己的一切衣、食、房舍等等,都布施他了。“若受用時當作是念”,那麼這個房舍你還是要用了,飯你還是要吃了。那麼你要吃的時候,要用的時候,怎麼想呢?“爲利他故受用此等”,那麼我現在吃飯,住房子,爲了做利他的事情,不是爲了自己享受。因爲這些東西,雖然已經布施他了,這樣子的心去用呢,不犯戒的,否則的話就不行了。

  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

  假使你這個心忘掉了,不是爲利他,而把這個東西當作自己的,把這個東西爲了自己的利益而用了。那已經舍給人家了,你把它拿來自己用了,那怎麼辦呢?犯偷盜嘛,“染違犯”,有染汙心的違犯。

  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違犯。

  假使說,你受用的時候,沒有愛著心,並沒有愛著心自利的;或者僅僅是忘記了,這是要爲一切有情的利益而吃飯的,住房子的;或者“貪利益余一有情”,單單爲了一個有情,利益他。本來是舍給一切有情的嘛,你現在爲了一個有情,對他有好處,你就用了,那麼這樣子的呢,“非染違犯”,犯是犯了,不是染汙心的。那麼這個菩薩戒裏邊,都講了很多了,我們學過菩薩戒的都知道。

  于已施他,作他物想,爲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因爲這些你早已布施他了,是屬于人家的,他也作是他物想了,不是你自己東西了。但是你自己拿來用了,這就是不允許,盜罪嘛,盜罪滿了五錢嘛,就是別解脫戒裏邊的根本犯罪。他勝是依有部的說法嘛,我們這裏《四分律》是根本罪嘛。

  此中有說,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

  “此中有說”,這個是犯了根本罪了,不行的了。這個裏邊有幾種說法,宗大師來判。“此中有說”,關于這個問題,有的人說:“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他說你這個東西,你布施了一切有情了,你東西很有限,一切有情無邊得多,那麼每一個有情分到的,微乎其微。那麼你這樣子呢,對一個有情說呢,絕對不會滿五錢,那麼你的根本罪――他勝罪是不會有的,這是一種說法。

  有余師說,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

  “有余師說”,另外一種說法,“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另外一種說法呢,每一個有情,你布施的,全部都給的,就是每一個有情都全部給了,不是說分掉的,那麼你前面說不犯根本呢,這個不合理的。

  余者又雲,雖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你雖然布施他了,他也不曉得,他沒有說:“我拿到了,這是我的了。”他並沒有說,那麼雖然你去用了呢,也不是根本罪,沒有他勝罪了。

  其密意者,謂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爲自利取,若價滿足可成他勝,故說是爲他部之義,亦不應理。

  “其密意者”,那麼這個裏邊很多的說法了,裏邊的密意,就是正確的講法,怎麼呢?就是宗大師自己的見解了。“謂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爲自利取,若價滿足可成他勝”,假使人趣裏邊,你回向,至心地回向,回向給他了,送給他了,他也知道了。“執我有時”,他已經知道你布施給他了。你說這個時候你又當我自己的來用了。“執我有時”,他也知道了,是屬于他的了,屬于他的物了。那麼你這東西呢,屬于他的了。“作他物想爲自利取”,明明已經布施他了,他也知道是屬于他的,那麼你現在用他的東西,你也知道他的東西,但是你爲自己利益而用了。“若價滿足可成他勝”,這個價是滿足的話,那就是要受根本罪的,犯根本罪的。“故說是爲他部之義,亦不應理”,這個是我們宗大師自己的宗派裏的見解,你說是他部的意思,這個也不對的,這個應當是這樣子說的。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

  假使說這個東西,固然是他的了,但是我現在要作一切有情的利益,利他的事情。以這樣的念頭去用呢,那是沒有罪的。那麼根據什麼呢?有依據。

  《集學論》雲:「以有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仆使恒時爲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爲存活。」

  “《集學論》雲:以有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有主的財,有情的東西。“護有主身”,利益有情。以有情的東西,做利益有情的事情的話,那麼這樣子的念頭呢,你用了沒有罪的。那麼打個比喻。“仆使恒時爲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爲存活”,做仆使的――就是作人家差事的人,他做事給主人做事情,雖然他不是自己東西,他拿來用,拿來吃,沒有罪。因爲他吃了主人東西,用了主人東西,睡主人的房間,而爲主人服務的,那麼這個是沒有罪。那麼同樣的,你這個東西雖然是布施給有情了,但是你拿來作有情利益的事情,那就像仆使爲主人辦事一樣,沒有罪。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已施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

  有人又這麼說了:“這些資産呢,固然照你前面說,爲他作事情可以無罪,但是你已經布施有情了,他也沒有說,你可以用,他沒這麼聽許,那你是自己用了,應當有罪吧?”

  無如是過,即前論雲:「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

  “無如是過”,沒有,沒有過的。“即前論雲”,還是有依據的,前面這個《集學論》又說,“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假使有一個仆使他是很忠誠的,很殷勤地做他主人的事情,但是主人有的時候病了,或者心狂亂了,心裏不作主宰了,那麼主人不知道了,你爲了他的利益,假使說主人昏倒了,你把他的錢拿去給他看醫院,住院去搶救,這有沒有罪啊?沒有罪。他爲了主人的事情,雖然主人沒有聽許,但是你作這個事情沒有罪,是爲主人的好嘛。所以說“雖未聽許呢,受用無罪。”

  現于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實爲欺诳,故如此修全無堅實,莫生不信。

  下邊又一種人的說法,他說有一些有情,他說你對現在有情,你自己心裏想布施,一切沒有布施,而心裏想布施,這個是騙人的話。這樣修的話,“毫無堅實”,那個沒啥好處的。對這個道理,不要生不信。

  即前論雲:「若有一類于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不應道理。當知舍心最希有故,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

  這個《集學論》說,假使有一類的人,“于如是行”。“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單是發個心,沒有實際地布施,那麼你說這樣子是沒有用的了,不堅實。“而不信解,不應道理”,這個不要這麼想。“當知舍心最希有”,能夠布施的心是最希有,前面說的布施就是這個心。“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布施心最希有的,你心裏布施了,雖然表面上沒有布施東西,還是好的。“于此道理,有起疑惑”,這個道理,你起疑惑呢,不要,“不應道理”,是不對的,不要起疑惑的。

  好,今天講到這裏。

  

  

《廣論講記(五)(上士道一)》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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