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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论讲记(五)(上士道一)▪P69

  ..续本文上一页的意乐心,施身的意乐心要有。“由未修故”,假使你现在不净修这个意乐心,能舍的意乐心的话,那么将来呢,也不能,到你成熟的时候,要布施你生命的话,也做不到的。就是现在呢,因要把它培养起来,果上的事情,你不要做,因是要培养的。

  “《集学论》中作如是说”,这个道理呢在《集学论》里边是这么说的。所以说呢,从现在起呢,要开始修这个意乐心要修起来,事实呢,就不要做。这个不矛盾嘛,不矛盾。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力量不够,现在嘛,不能做,将来呢,一定要做。这个并不矛盾,就像个小孩子,才养下来,才六岁,你说你到大学去考博士生去,他怎么做到呢?做不到的,逼死他也不行的。那么到幼儿园去,将来幼儿园毕业了,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之后,博士生就进去了。将来要去的嘛,但是现在不能逼着他做博士论文嘛,他做不下的。所以说,不要看这个矛盾的,不矛盾,就是时间问题。

  《集学论》说,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时当作是念,为利他故受用此等。

  “《集学论》说,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这里就是说,你既然发了菩提心了,一切都舍给人家了,你能不能还用呢?他说你已经至心的把对有情里边,把自己的一切衣、食、房舍等等,都布施他了。“若受用时当作是念”,那么这个房舍你还是要用了,饭你还是要吃了。那么你要吃的时候,要用的时候,怎么想呢?“为利他故受用此等”,那么我现在吃饭,住房子,为了做利他的事情,不是为了自己享受。因为这些东西,虽然已经布施他了,这样子的心去用呢,不犯戒的,否则的话就不行了。

  若忘此心,爱着自利而受用者,是染违犯。

  假使你这个心忘掉了,不是为利他,而把这个东西当作自己的,把这个东西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用了。那已经舍给人家了,你把它拿来自己用了,那怎么办呢?犯偷盗嘛,“染违犯”,有染污心的违犯。

  若无爱着,或忘安住缘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违犯。

  假使说,你受用的时候,没有爱着心,并没有爱着心自利的;或者仅仅是忘记了,这是要为一切有情的利益而吃饭的,住房子的;或者“贪利益余一有情”,单单为了一个有情,利益他。本来是舍给一切有情的嘛,你现在为了一个有情,对他有好处,你就用了,那么这样子的呢,“非染违犯”,犯是犯了,不是染污心的。那么这个菩萨戒里边,都讲了很多了,我们学过菩萨戒的都知道。

  于已施他,作他物想,为自受用成不与取,若价满足,犯别解脱他胜处罪。

  因为这些你早已布施他了,是属于人家的,他也作是他物想了,不是你自己东西了。但是你自己拿来用了,这就是不允许,盗罪嘛,盗罪满了五钱嘛,就是别解脱戒里边的根本犯罪。他胜是依有部的说法嘛,我们这里《四分律》是根本罪嘛。

  此中有说,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价不能满,故无他胜。

  “此中有说”,这个是犯了根本罪了,不行的了。这个里边有几种说法,宗大师来判。“此中有说”,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说:“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价不能满,故无他胜”,他说你这个东西,你布施了一切有情了,你东西很有限,一切有情无边得多,那么每一个有情分到的,微乎其微。那么你这样子呢,对一个有情说呢,绝对不会满五钱,那么你的根本罪――他胜罪是不会有的,这是一种说法。

  有余师说,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说非理。

  “有余师说”,另外一种说法,“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说非理”,另外一种说法呢,每一个有情,你布施的,全部都给的,就是每一个有情都全部给了,不是说分掉的,那么你前面说不犯根本呢,这个不合理的。

  余者又云,虽已施他他未摄受,故无他胜。

  你虽然布施他了,他也不晓得,他没有说:“我拿到了,这是我的了。”他并没有说,那么虽然你去用了呢,也不是根本罪,没有他胜罪了。

  其密意者,谓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执我有时,作他物想为自利取,若价满足可成他胜,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

  “其密意者”,那么这个里边很多的说法了,里边的密意,就是正确的讲法,怎么呢?就是宗大师自己的见解了。“谓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执我有时,作他物想为自利取,若价满足可成他胜”,假使人趣里边,你回向,至心地回向,回向给他了,送给他了,他也知道了。“执我有时”,他已经知道你布施给他了。你说这个时候你又当我自己的来用了。“执我有时”,他也知道了,是属于他的了,属于他的物了。那么你这东西呢,属于他的了。“作他物想为自利取”,明明已经布施他了,他也知道是属于他的,那么你现在用他的东西,你也知道他的东西,但是你为自己利益而用了。“若价满足可成他胜”,这个价是满足的话,那就是要受根本罪的,犯根本罪的。“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这个是我们宗大师自己的宗派里的见解,你说是他部的意思,这个也不对的,这个应当是这样子说的。

  若谓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无违犯。

  假使说这个东西,固然是他的了,但是我现在要作一切有情的利益,利他的事情。以这样的念头去用呢,那是没有罪的。那么根据什么呢?有依据。

  《集学论》云:「以有主财护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无罪,仆使恒时为主作业,非自有财以为存活。」

  “《集学论》云:以有主财护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无罪”,有主的财,有情的东西。“护有主身”,利益有情。以有情的东西,做利益有情的事情的话,那么这样子的念头呢,你用了没有罪的。那么打个比喻。“仆使恒时为主作业,非自有财以为存活”,做仆使的――就是作人家差事的人,他做事给主人做事情,虽然他不是自己东西,他拿来用,拿来吃,没有罪。因为他吃了主人东西,用了主人东西,睡主人的房间,而为主人服务的,那么这个是没有罪。那么同样的,你这个东西虽然是布施给有情了,但是你拿来作有情利益的事情,那就像仆使为主人办事一样,没有罪。

  设作是念,此诸资具已施有情,他未听许用当有罪。

  有人又这么说了:“这些资产呢,固然照你前面说,为他作事情可以无罪,但是你已经布施有情了,他也没有说,你可以用,他没这么听许,那你是自己用了,应当有罪吧?”

  无如是过,即前论云:「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乱,虽未听许受用无罪。」

  “无如是过”,没有,没有过的。“即前论云”,还是有依据的,前面这个《集学论》又说,“譬如有仆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乱,虽未听许受用无罪”,假使有一个仆使他是很忠诚的,很殷勤地做他主人的事情,但是主人有的时候病了,或者心狂乱了,心里不作主宰了,那么主人不知道了,你为了他的利益,假使说主人昏倒了,你把他的钱拿去给他看医院,住院去抢救,这有没有罪啊?没有罪。他为了主人的事情,虽然主人没有听许,但是你作这个事情没有罪,是为主人的好嘛。所以说“虽未听许呢,受用无罪。”

  现于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实为欺诳,故如此修全无坚实,莫生不信。

  下边又一种人的说法,他说有一些有情,他说你对现在有情,你自己心里想布施,一切没有布施,而心里想布施,这个是骗人的话。这样修的话,“毫无坚实”,那个没啥好处的。对这个道理,不要生不信。

  即前论云:「若有一类于如是行,诸菩萨前,未见实施而不信解,不应道理。当知舍心最希有故,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应道理。」

  这个《集学论》说,假使有一类的人,“于如是行”。“菩萨前,未见实施而不信解”,单是发个心,没有实际地布施,那么你说这样子是没有用的了,不坚实。“而不信解,不应道理”,这个不要这么想。“当知舍心最希有”,能够布施的心是最希有,前面说的布施就是这个心。“于此道理,有起疑惑,不应道理。”布施心最希有的,你心里布施了,虽然表面上没有布施东西,还是好的。“于此道理,有起疑惑”,这个道理,你起疑惑呢,不要,“不应道理”,是不对的,不要起疑惑的。

  好,今天讲到这里。

  

  

《广论讲记(五)(上士道一)》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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