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羅(後擴爲衆學法)。這些罪的輕重有所不同,例如,從罪的自性來判定,《瑜伽師地論》就有二種看法:
他勝罪聚是上品罪;衆余罪聚是中品罪;所余罪聚是下品罪。複有差別,謂彼勝、衆余是重品罪;損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叁品差別。(T30, p870b)
由于阿難尊者沒有請問釋尊五種罪聚中哪些可以作「小小戒」,因而造成後來認定上的困難。
四、第一結集與小小戒的議論
有關第一結集的因緣以及小小戒的議論,以下依據《五分律》的記載來說明(T22, p190b-192a):釋尊剛入滅不久,聚落的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很傷心,但是跋難陀看到了,卻說:
彼長老常言:「應行是、不應行是!應學是、不應學是!」我等于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爲,無複拘礙,何爲相與而共啼哭?
跋難陀的意思是說,釋尊製訂了許多戒律要遵守,現在釋尊(彼長老)入滅了可以不用去遵守。迦葉尊者聽到跋難陀的話後,促成他決定召集僧衆來結集經、律,使正法久存。
迦葉一處理完釋尊的喪事,便召集五百僧衆,選在王舍城結集經、律。結集時,經藏方面集出四阿含,律藏方面分別集出戒經八部:1他勝法、2僧殘法、3不定法、4尼薩耆波逸提(舍墮法)、5波逸提(單墮法)、6波羅提提舍尼(別悔法)、7衆學法、8滅诤法。結集時,阿難也提及釋尊在入滅前交待可以舍「小小戒」,接著迦葉對阿難質問如下:
迦葉即問:「汝欲以何爲小小戒?」答言:「不知。」
又問:「何故不知?」答言:「不問世尊。」
又問:「何故不問?」答言:「時佛身痛,恐以惱亂。」
迦葉诘言:「汝不問此義,犯突吉羅,應自見罪悔過。」
阿難言:「大德!我非不敬戒,不問此義,恐惱亂世尊,是故不敢。我于是中不見罪相。敬信大德,今當悔過。」
爲何迦葉這麼在意呢?因爲前已述及戒條有重罪、有輕罪,今不知小小戒的範圍,每人對道德律的主觀標准有所不同,因而要舍哪些戒,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迦葉說:
若我等以衆學法爲小小戒,余比丘便言:至四波羅提提舍尼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四波羅提提舍尼爲小小戒,余比丘便複言:至波逸提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波逸提爲小小戒,余比丘便複言:至尼薩耆波逸提亦是小小戒,俄成四種,何可得定!
此處迦葉指出,有的以衆學法爲小小戒,有的以波羅提提舍尼(別悔法)以下爲小小戒,有的以波逸提(單墮法)以下爲小小戒,有的以尼薩耆波逸提(舍墮法)以下爲小小戒,如此就有四種意見,如何決定呢?迦葉又特別考慮到外道會嘲笑說:釋尊一走,弟子們就不守戒了,所以迦葉說:
若我等不知小小戒相而妄除者,諸外道輩當作是語:「沙門釋子其法如煙,師在之時所製皆行,般泥洹後不肯複學。」
因而迦葉最後宣布:
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迦葉一結集完經律,長老富蘭那(富樓那尊者)由南方而來,聽完所結集的經律內容後,認爲其中有七條戒是屬于「小小戒可舍」的情形,富蘭那說:
我親從佛聞:1內宿、2內熟、3自熟、4自持食從人受、5自取果食、6就池水受、7無淨人淨果除核食之。
此處富蘭那長老提出七條戒作爲小小戒,故可舍之,但是迦葉尊者不以爲然,他說:
大德!此七條者,佛在毗舍離,時世饑馑,乞食難得,故權聽之。後即于彼,還更製四,至舍衛城,複還製叁。
接著二位尊者對答如下:
富蘭那言:「世尊不應製已還聽,聽已還製。」
迦葉答言:「佛是法主,于法自在,製已還聽,聽已還製,有何等咎!」
富蘭那言:「我忍余事,于此七條不能行之。」
迦葉複于僧中唱言:「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在此我們必須仔細厘清二位尊者的觀點:
1富蘭那舉出七條戒是小小戒,故可永久舍之,但是迦葉認爲這是有條件的暫時舍之而已,因爲當時的毗舍離城鬧饑荒,乞食難得,所以暫時舍之,後來環境改善,乞食易得,釋尊又再要求遵守此七條戒。故知小小戒是機動的戒,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舍。
2富蘭那認爲佛陀不應該「製已還聽,聽已還製」;迦葉則認爲佛陀有一切智,于法自在,知道何時該舍、何時該取,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舍,所以沒有過失。佛陀對七條戒的取舍過程,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際例子!
3富蘭那認爲南方該地環境不良,所以仍將以七條戒是小小戒而舍之(仍局部施行于在該地)。
4迦葉仍以大局爲重,如前述考慮到外道會嘲笑等因素,所以再度重申:「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在這聲明裏,其實迦葉已技巧地爲後世的「小小戒可舍」預留了空間,因爲佛陀已製訂「小小戒可舍」,所以有些戒在後來某時空下變爲小小戒時,就可舍;另一方面迦葉也使後人不能將佛已製訂的任何一條戒永遠棄舍,因爲在某時空下佛所製訂的所有戒條,可能又變爲全不是小小戒,而全不可舍。
五、總結小小戒可舍的意涵
大迦葉的觀點:在佛陀剛剛逝去的這一特殊時期,會內五百僧衆共同認定佛陀所製訂的戒條都不是「小小戒」,因而都不可舍,也沒有違背「小小戒可舍」的規定,如此一方面佛弟子們不會因佛陀的入滅而松懈,一方面也免除了外道的譏嫌。
以迦葉的大智慧未嘗不知佛陀「小小戒可舍」的用意,他和富樓那尊者的對答,不外厘清「小小戒可舍」的實際用意,同時也以七條戒的取舍,給在不同時空下的後人有一具體的範例。
總之,小小戒是決定于時空這一因素,有些戒在某時空下變爲小小戒故可舍,在某時空下又變爲不是小小戒,故不可舍。並不是先前舍了,以後就永遠沒有這條戒了。
六、結語
既然製戒有十利,就不能將佛陀所製訂的衆戒輕易地歸入小小戒而永遠廢掉。我們不可只把注意力擺在有哪些戒是小小戒故可舍,應同樣把注意力擺在哪些戒不是小小戒而不可舍;特別是在今日的時空背景下,所謂「亂世用重典」,因而對于有哪些戒已不是小小戒而不可舍,應給予特別的關注。也就是說,處在道德惡化的時期,對戒律的要求要更嚴格,如此才能得到「製戒」應有的利益。至于某時空下的哪些戒算是小小戒,就要依照以往結集的精神,由德高望重的僧衆開會來認定了。
注釋
注1,注2,注3:詳見林崇安:印度部派佛教的分立與師資傳承的研究,中華佛學學報,第3期,1990。
(圓光新志,78,2004,十利處略有訂正)
《製戒十利和小小戒可舍的探討》全文閱讀結束。